[轉錄] 黃揚明(剝雞)FB 南市食安自治條例
黃揚明(剝雞)FB
賴清德市長任內制訂的南市食安自治條例,敢不敢罰台糖?
中聯毒油案,又爆發台糖5月中旬即已知向上游廠商福懋進的粗油原料驗出苯駢芘超標7倍。
政壇現在討論的是,台糖到底有沒有法定通報義務?衛福部、經濟部都說,依《食安法》第7條中規範的是「產品」,因台糖知悉的是「原料」,所以沒有法定通報義務。
但是,各位看官,除了中央《食安法》外,各縣市政府也訂有相關自治條例,例如台糖總公司所在的台南市政府,就有一條自治法令叫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這項自治條例是怎麼來的呢?是2014年毒油風暴後,賴清德連任市長後,在第二任上任的第一天,也就是2014年12月25日當天就在臉書這樣寫:「首先就是要制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今天立即於增開的市政會議中提出『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進行討論,足見市府團隊沒有因選舉而懈怠,以市民的基本權益保障為施政優先考量。」(圖1)
不過,這項自治條例最後是到2016年1月29日才正式公告施行,為什麼這優先法案拖了1年多呢?因為賴清德在2015年有200多天不進議會,但那不是重點。
重點在於,在「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中,也訂定了業者的通報義務條文,該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若違反通報義務,第16條規定罰則為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圖2)
這2條條文,都是賴清德市長任內就這樣訂定的,至今沒有改過。
那問題來了,就算衛福部食藥署、經濟部都以《食安法》中通報法定義務僅限「產品」,因此台糖沒有義務,但是台南市的自治條例是針對「食品」,並非「產品」。根據《食安法》第3條明文定義:「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圖3)
那麼,請問台南市長黃偉哲,你現在要依違反自治條例的通報義務裁罰台糖嗎?
就算罰則很輕,最高才6萬元,但是法定通報義務,在這條例中應該是無庸置疑的。
還是賴清德總統領導的中央團隊、延續的台南團隊,現在要打臉當年賴市長訂定的自治條例呢?
哇
這個臉
打了本板塔綠班好響的臉喔
在那邊一直護航執政當局
725那麼多人上街頭
本板默不作聲 肆意嘲笑
年底就準備被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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