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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是義務 高檢署檢察官打臉經濟部

👤 lpbrother (LP哥(LP = Love & Peace)) 🕐 Tue Aug 4 08:29:1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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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聞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60804…

2.新聞來源︰ 中國時報

3.完整新聞標題:

通報是義務 高檢署檢察官打臉經濟部

4.完整新聞內容︰

通報是義務 高檢署檢察官打臉經濟部

04:10 2026/08/04 中國時報 陳志賢

經濟部長龔明鑫3日受訪回應台糖油品爭議表示,台糖公司並非該批油品事件的通報標的,也不具通報義務,強調外界質疑政府或台糖「蓋牌」的說法與事實不符。(鄧博仁攝)

台糖5月就驗出中聯粗油苯駢芘超標並退貨,遭質疑匿報,但經濟部卻護台糖「非通報義務人」並大讚「台糖是用高標準自我檢驗的乖寶寶」、批評「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3日發文指出,通報是法律明定義務,經濟部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

陳宏達說,看到經濟部回應「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不禁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他說,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要求,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可見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

因此,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若當時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若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

陳宏達強調,經濟部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

他說,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他認為,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更應謹慎,因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而是依法行政的態度。

5.附註、心得、想法︰

台糖被踢爆5月就發現中聯粗油苯駢芘超標,但是並未通報,

經濟部護航台糖認為沒有通報義務,以及台糖是乖寶寶

現在有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用專業的法律見解

認為食品安全制度的設計應該是及早通報而非延誤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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