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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指台糖油品部賣汽柴油 高檢署主任陳宏達:雞同鴨講不知所云

👤 goetze (異教神) 🕐 Wed Aug 5 14:37:3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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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24948/9671627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完整新聞標題:

黃偉哲指台糖油品部賣汽柴油 高檢署主任陳宏達:雞同鴨講不知所云

4.完整新聞內容︰

中聯致癌油事件不斷延燒,台灣糖業公司被揭露5月知悉苯駢芘超標卻未通報,台南市長黃偉哲訪查台糖油品事業部,酸賣的是「汽柴油」而非食用油。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再度表示,台糖通報問題真正的爭點並不在「油品事業部」,整起事件的核心在「台糖公司是否依法負有通報義務」。

陳宏達指出,外界質疑的是,台糖是否早已知悉原料油有食品安全風險?是否依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地方自治條例履行通報義務?是否延誤通報主管機關?

他說,地方主管官員拿「油品事業部只賣汽柴油」來說嘴,轉移焦點,卻不能直接回答台糖公司法人是否依法履行通報義務,這樣似乎只是鷄同鴨講,不知所云。

陳宏達說,換言之,「油品事業部不是食用油單位」是真;「台糖公司是否仍有通報義務」則是另一個法律問題,兩者不能互相取代,混為一談。

陳宏達指出,行政長官應避免一再混淆民眾,陷入政治口水攻防,而應回歸法律,真正解決食安民生問題,畢竟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智商也沒有那麼低。

他說,行政機關應回答問題的是,發現危害的主體是誰?法律規定由誰負責通報?通報期限為何?有沒有依期限完成?若未完成,法律效果為何?政治人物如果只是互相指責「此油非彼油」、「不要誤導」,雖然具有新聞效果,但對釐清食安問題法律責任毫無幫助。

陳宏達認為,行政長官有空到現場查證「油品事業部」的業務性質,出來走走看看,這當然沒有問題;然而,若要回應社會對食安事件的質疑,解決食安漏洞,更重要的是,正面回應台糖公司是否依法負有通報義務,以及是否已依規定履行?

他說,正如他先前提出的觀點,若依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只要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即有一定期間內主動通報衛生局的義務。

陳宏達指出,因此,真正應接受檢驗的不是「油品事業部賣的是汽油還是食用油」枝微末節的事情,而是法律上的通報義務是否已經履行。如果這個問題沒有回答,再多的政治攻防,都難以消除社會對食安事件的疑慮。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有人違法,而是主管機關把法律當成「可以選擇適用」的建議事項。

食品安全法制採取的是預防原則。「有危害之虞」即應依法通報,目的就在於讓主管機關及早介入,而不是等到危害確定後才亡羊補牢。若法律明定四十八小時內應通報,任何行政解釋都不得任意限縮法律所課予的義務。真正應討論的,不是哪一方政治上吃虧,而是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忠實履行法定義務。因為法治的底線,就是法律不能因人、因事、因政治立場而有不同的適用。

陳宏達表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限縮法律義務,若地方自治條例已經明文規定四十八小時內通報,行政機關便應依法遵循。任何行政解釋,都不能把法律規定縮小到形同不存在。否則將形成危險的先例「法律寫的是一回事,行政執行又是另一回事。」

他說,長久下來,人民相信的將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機關當下如何解釋法律。食品安全法制採取的是「預防原則」,不是「結果責任」,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及早發現、及早通報、及早處理。如果必須等到百分之百確認有害才能通報,那麼通報制度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因此,「有危害之虞」本身就是一個預防性的法律概念,不應被解釋成必須證明已有危害結果。

5.附註、心得、想法︰

其實最簡單的一個問題就是

你說那是一個管燃料油的單位

但為何卻去做食用油的檢驗??

這是基本的邏輯我

覺得正常人都應該理解

除非你提出證明說燃料油也需要做苯駢芘的含量檢驗

那就可以再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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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尊重國會多數」。

川普:什麼是尊重?

習近平:什麼是國會?

賴清德:什麼是多數? ---來源:笑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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