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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告館長 能用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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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大家如果高端要告館長的話
能用什麼罪名
高端是上市公司
我能看到的罪名是操縱股價
在台灣法律中,惡意影響股價的行為統稱為「操縱市場罪」(俗稱炒股、操縱股價),主要規範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一旦違反,將面臨極為沉重的刑事處罰。構成惡意影響股價的行為態樣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一項,常見的惡意操縱行為包括:散布流言罪:意圖影響股價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常見於網路論壇或群組造謠誘騙投資人)。
刑事責任與重罰違反上述規定的刑責規範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基本刑責: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得併科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加重刑責:若因操縱股價的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 1 億元以上,刑責加重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所得沒收:不法犯罪所得將會被全數沒收。民事賠償責任惡意操縱股價者,對於當時善意買入或賣出該股票而遭受損害的投資人,必須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受害投資人常透過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進行團體訴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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