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前助理射門案 上報不知法?
如題,近來看到的民事裁定(士林地院一一四湖訴二)
本來按照判決,上報及三位記者要賠償二十萬元,且同時還需要拿掉刊登在他們網站上的報導
嗣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但似乎犯了低級失誤,結果在八月三日被裁定「上訴駁回」...
具體說法:
上訴人就受不利判決部分不服,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八日委由訴訟代理人宋重和律師、盧德聲律師具狀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均駁回」,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及所附民事委任狀存卷可參。又本院上開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移除報導部分,乃係為回復被上訴人名譽,核屬非因財產權起訴者,就此部分之裁判費應與財產權上之訴分別徵收之,是上訴人就上開金錢給付、移除報導所提上訴,應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四千二百元、六千七百五十元,本件上訴人既委任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自應無不能知悉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之情形,亦非無充分期間自行繳納,然上訴人僅繳納上訴裁判費四千二百元,並未依規定足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且迄至上訴期間屆滿仍未足額繳納,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本件第二審上訴程序要件殊有欠缺,為不合法,本院爰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至於四叉貓被判要賠五萬元部分
目前還在第二審上訴審理中(一一五上易五三八),只是其當事人欄目方面,沒有記載訴訟代理人,似乎可推定是當事人親自應訴
只是在想著的迷惑之處在於,這種失誤是常見的嗎?
如果沒有聘請律師來提上訴,法院可能還會命令補正裁判費用;但如今是在有辯護人的情況下提上訴
這樣子還能犯錯,看來是準備要讓袁姓男子的前雇主高虹安(政黑點)賺得盆滿鉢滿了吧?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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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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