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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議員宋麗華涉助夫洗錢!當庭逮捕聲押 

👤 laptic (嶼天聖林) 🕐 Thu Aug 13 16:07:1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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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檢調調查屏東縣議員宋麗華之夫鄭任祐涉及投資詐騙案,意外發現不法金流竟全數流入宋麗華的私人帳戶,昨(12)日發動大搜索,在宋麗華位於高雄的住處當場查扣上千萬現鈔、閃亮金條與高檔珠寶。宋及丈夫移送檢方複訊後,檢方認定兩人涉嫌重大且有串供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結果橋頭地檢署的說法,沒有太多廢話:

本署鄭子薇主任檢察官、李冠林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偵辦屏東縣議員宋○華與鄭○祐等人,共同涉犯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刑法詐欺罪等案件,於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執行搜索,傳喚被告、證人到場,經李冠林、林世勛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宋○華、鄭○祐二人共同涉犯詐欺、洗錢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所以看來都只能是位在司法前線,才能知道大略情形...

同時順帶一提,稍早前行政院記者會還有提到《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預定將會送到立法院審查

具體內容略以:

第三條

十三、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之罪。

二十二、虛擬資產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

理由:

一、鑒於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規避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理措施,恐遭犯罪集團成員掌握、利用,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對此已有刑事處罰規定,惟犯罪行為人進而從事洗錢行為者,因該犯罪非屬本法所稱特定犯罪,現行並無第十九條洗錢罪刑事責任之適用,爰於第十三款增訂該犯罪為特定犯罪,以加強防堵是類犯罪洗錢行為之發生。

二、虛擬資產服務法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就未依規定取得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定有刑事處罰,與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就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所定刑事處罰,均屬未依法定方式提供虛擬資產業(服)務之處罰,其規範性質相近;又該項另定有對未經許可在我國發行穩定幣行為之處罰,考量該行為可能損害金融市場秩序、健全性及社會大眾權益,為避免是類犯罪行為所生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後續洗錢行為成為規範漏洞,爰增訂第二十二款虛擬資產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為本法所稱特定犯罪。至該犯罪本應自虛擬資產服務法施行日起有其適用,併予敘明。

第四條之一

本法所稱實質受益人,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

二、由他人代為交易之自然人本人。

三、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現行第八條第一項已明定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有關實質受益人之法律定義,允宜建立明確標準,爰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以下簡稱FATF)四十項建議詞彙表及法人之實質受益權指引所稱「就法人而言,實質受益人係指最終擁有或控制客戶之自然人及(或)代表其進行交易之自然人。亦包括對法人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爰於本條明定實質受益人之定義。

三、考量前開國際規範之重點,在於辨識交易之利益或效果實質上歸屬之自然人,不以該自然人與實際進行交易之人間具有代理、代表或其他特定法律關係為限,爰於第二款使用「代為交易」用語,涵括各種由他人為本人進行交易之情形,以資適用,併予敘明。

第五條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名義持股股東。(原「實質」)

理由:

依FATF第二十二項建議及詞彙表對「信託及公司服務業者」定義,係指包括「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他人之代名股東」者,現行第三項第四款第五目與該定義不同,爰予修正,以符國際規範。

第八條

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審查及辨識實質受益人之方法、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前項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由法務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確認客戶身分、留存確認資料、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審查或辨識實質受益人方法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理由:

有關審查及辨識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所定實質受益人之方法,應綜合考量各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屬產業規模、業務性質、風險樣態及程度,或客戶之所有權或控制權複雜程度,而有差異化標準。例如,依二○二三年三月FATF發布之「法人之實質受益權指引」,可參考藉一定比例之所有權權益門檻(不應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上限)、透過對高階主管人事權等多元方式妥適審查及辨識實質受益權歸屬。爰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之增訂,修正第四項,於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增訂審查及辨識實質受益人之方法,並修正第五項,增訂違反該事項規定之處罰。

第十三條之一

相關公務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得於必要範圍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取或查詢經依本法或資恐防制法處罰鍰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名單。

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得向相關公務機關調取或查詢必要之資料。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效能,促進跨部門資訊運用與洗錢防制資訊共享機制,爰參考FATF第二項建議註釋第四點有關「各國應確保設置機制以進行有效之業務合作,以及於適當情況下,於國內不同權責機關之間,為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打擊資武擴相關業務目的,協調及主動或經要求下及時共享相關資訊」之精神,增訂本條規定。

三、為提升相關公務機關整體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體系之預警及治理效能,爰於第一項明定相關公務機關得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取或查詢經依本法或資恐防制法處罰鍰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名單,以作為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風險評估、加強監理與後續行政或執法措施之參據。

四、考量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目的,亦有向相關公務機關調取或查詢必要資料之需求,現行第十七條第三項固已規定相關公務機關可向受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申報及第十四條通報之機關查詢所受理申報、通報之相關資料,惟為提升各監理機關間之協調合作機制,強化整體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體系之整合性與監理效能,應不限於查詢申報、通報資料及向申報、通報機關為之,爰為第二項規定。相關公務機關應依所調取或查詢資料之對象及屬性,分別適用本條第二項或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以符實需。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公務機關受理調取、查詢本條所定事項時,應本於職權妥適審酌是否與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相符,於必要範圍內方得提供名單或資料,以確保資料之使用符合特定目的及必要性要求,併此指明。

第十三條之二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基於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得照會其他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受照會者應提供相關資訊。

前項照會之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範圍、項目、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洗錢或資恐行為之不法金流經常涉及法定貨幣及虛擬資產間轉換,有相互查證之必要,為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可基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目的,照會同業、異業查證確認相關資訊,俾進行控管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爰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本條,並就涉及同業與異業照會之範圍、項目、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以利遵循。

不曉得藍白是否會阻擋呢?

看到這些內容,可能會妨礙了他們的未來「生計」,雖然口上是不滿施政表現,但對於打擊詐騙,卻似乎一點對策也沒有,只是當應聲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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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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