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縣市長候選人怎普遍學歷比較好?
蔣萬安 政大法律,外交雙學士
賓州大學法律碩士,博士
張善政 台大土木學士
高虹安 師大資訊系
江啟臣 政大外交系,蔣萬安學長
柯志恩 政大教育系(教育專業)
李四川 北科電機碩士
台北工專電機科(北科前身)
以李四川快70年紀,考上台北工專算很厲害了,那個年代很多都國中畢業而已
藍白縣市長候選人怎普遍學歷比較好?
如果真的是「普遍」,為什麼在這一年內,還能見到司法上「亂來」的行為?(即明顯為法所不許,卻仍耗費司法資源)
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抗字第二零二九號刑事裁定: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許〇〇(下稱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一一五年度他字第一八八零號簽結之決定,並以其為檢察官處分而向原審法院聲請撤銷,然檢察官簽結並非得以聲請法院撤銷之客體,因而以一一五年度聲字第一三二四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目中無人,目無法紀,無法無天,萬惡司法幫養成萬惡民進黨,法院吃四百案以上,目前輪到北檢壓案,人呆看臉就知等語。
三、按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但不包括檢察官簽結之決定。又按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聲請所為之裁定,除關於撤銷罰鍰之聲請外,均不得抗告。經查,原裁定已經說明駁回聲請之理由,且其教示欄亦已載明不得抗告意旨,經核均無違誤。抗告人仍向本院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而且在這位聲請人堅持要抗告前,曾遞「刑事準抗告狀」、「刑事再抗告狀」,分別表示如下:
正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副本:囝仔公、閤羅王、地藏王菩、元始天尊、靈寶天尊、道德天尊、東方木公、門觀至勝如來、金剛藏善鎮伏如來、不空見如來、水天如來、財功德如來、吉祥喜如來、吉祥施如來、寶放光如來、寶火如來、須彌山王佛、寶蓮華須彌山王佛、龍尊王如來、上密院、釋迦牟尼佛、觀世音菩薩、武身廟、願應廟、普恩宮、清水祖師、景福宮、福成宮、南天宮、源山宮、和安宮、慈靈壇、壽山宮、福祐宮、福興宮、玉皇太子宮、百姓公、靈安尊王、武惠尊王、廣澤尊王、無極老母、太陽星君、白雲仙姑、彌勒佛、無極慈風宮、保生大帝、天官、羅大帝、三官大帝、九天玄女、三山國主、伏羲氏、東嶽大帝、五路財神、濟公、自在王佛
【第一份】
一、聲請人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警股辦理一一五年度他字第一八八零號,被告王俊力等三人乙案,於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七日所為案准結案之處分,聲請人於一一五年四月九日收受書函正本,不服該書函,特於法定期間內,聲請鈞院撤銷之。
二、聲請人不服前揭處分的理由如下:「TW反暴政」,修習惡法,好的不學,壞的不斷;政治迫害,司法追殺;正事不幹,專幹壞事;走狗思維,真做假;第一魔犬,側翼「萬惡司法」養成第二鷹犬,側翼「萬惡民進黨」,迫害(貪腐)上下一條龍,辨公上下一雙蟲(壓案、吃案),貪汗腐败,回歸無法無天的混亂時代,害惨、害死台灣同胞。
(一)關鍵邏輯,「靜能生悟,一念之差,當下覺知」,已過如山積不見,人過秋毫亦明察,法不相應實由此;常思已過,勤加懺悔常憶念。法院吃四百案以上,目前輪到北檢壓案、吃案當結案,鬼混、包庇、猛業成熟所愚蒙,於此種種皆顛倒;顛倒邏輯,顛倒看世界;黑道治國,一呆一切呆,一個比一個呆,人呆看脫就知!比呆(貪)?貪汗腐败,無法無天;惡買滿盈,罄竹難書;比共產黨更可惡,何止中共同路人;當美國和日本的走狗,跪舔美國,故民進黨共產黨化,反共先反線。
(二)關鍵邏輯,「靜能生悟,一念之差,當下覺知」,假司法,真猪隧友,利用法律騙人,權力欺負人,霸凌、惡搞、害惨和害死【柯文哲、顏慧欣和百姓】,令百姓叫天天不靈,哭地地不應!萬惡司法養成萬惡民進黨,惡買滿盈,罄竹難書。請問世上還有比檢察長王俊力更無耻的人吗?無證據(道德),只講法律,請拿出「證據」來,講不聽也教不會,人呆看脫就知!恬不知恥,不知死活,國家敗類和匪類,毫無人性的惡棍,人間的惡魔,凶神惡煞,已淪為被告四十四次,全靠「萬惡司法幫官官相護、壓案、吃案當結案」没事;法律面與事實面、真相面脫節,還再對外發書函;執邪倒惡見,好像讀不懂中文:跳躍思考,自由心證,顛倒邏輯,越來越顛倒,積小惡為大惡。
(三)連教授級彭文正、陳致曉和柯文哲都受害,何况百姓!但柯文哲堅強、無自殺!台灣是詐騙之島,犯罪天堂。欺負老實人就是「跟天鬥」;「萬惡司法幫」而走險,「跟天鬥」具有旺盛的企圖心,不知螳螂捕蟬,黃雀在後;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四)被告是大官等,若無「具體」犯罪情節與證據,請問你敢告?請你「具狀」告告看。一、這訴訟事實明明在這裡,但是檢方居然不去用功地思惟、觀察,乃至於少少地思惟、觀察都不能做到。檢方的心裡像個「金剛」,居然不了動心啊!二、這個道理簡單極了嘛!連這磨簡單的道理也看不透,這未免太過分了吧!請問書讀到哪裡去了?三、機深禍亦深,用心機沒有用,若用心機的話,對方比你更属害。因此請被告聘請律師團來辯護,不要只會全靠「官官相護,互相勾結」這個「共犯結構」,依人不依法。老天有眼,天網恢恢,疏而不失,這十二個字,幾十年後終於弄明白了!
【第二份】
為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一一五年度聲字第一三二四號刑事裁定,是屬於司法幫政府集體犯罪=國家政策和匪類=全民公敵=橫徵暴斂的盜國賊集團=詐騙集團=貪腐集團=腐敗的老屁股=共犯結構=官官相護=弱肉強食=母難吃小難=劣幣逐良幣=乞食趕廟工,「簡直就像是屠殺人民與生存權的劊子手!」台灣豈不少子化?由於官官相護(包庇後吃案),假公濟私,公器私用,小惡為大惡,令百姓叫天天不靈,哭地地不應!狗吠火車!不單單是搞殘台灣經濟,也將台灣的一切搞殘廢掉,才會造成這麼大的惡業!唯奴化愚民鬼混者當道,一切可想像喔!台灣不是毁在作惡者的手中,而是毁在袖手旁觀者的手中。假民主=專制獨裁,假自由,假法治,“真玩法,真吃案”。“司法”皆是虎豹豺狼之聲,穿西裝的流氓:
一、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二、憂形於色,驚恐難掩!難安!
避不了天地神,刀刀見骨;看看“政客和司法幫”還敢不敢繼續吃案或横行全台?人在做,天在看;人欠你,天還你;人善人欺天不欺,人惡人怕天不怕!提出再抗告。
一、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結股承辨一一五年度聲字第一三二四號,被告王俊力等三人乙案,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聲請駁回,不得抗告乙案,再抗告人於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收受裁定正本,不服該裁定,特於法定期間內,按刑事訴訟法(下同)第四百一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之規定,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提起再抗告,請依理「法官持有尚方寶劍,不須當權力奴僕呀,或「皇后的貞操」「司法聲」、奴才賴政豪應予停職,以免繼續仗著權勢禍國殃民和魚肉全民且「禍延曾孫」,由非「司法聲」的法官裁定」且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的裁定,實感優便!
二、聲請再抗告理由如下:已過如山積不見,人過秋毫亦明察,法不相應實由此;常思已過、勤加懲悔常憶念。
只會虛應故事,講法不講理,「有視為無」證據,審判已錯,還再就法規、法條的的確確是越來越颠倒,颠倒到「目無法紀,無法無天」。迷在法相上,而不會悟在理性上。
(一)自編自導自演,故意「執著」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來「鑽牛角尖且自圓其說」。好像「法律」是死的且刑事訴訟法只有這一些規定。強烈的企圖瞒天過海與吃案。(二)虛晃一招,由於看錯「法條」一認識錯誤!對檢方的處分不服,僅能以符合該條項所列得提起准抗告之事由,其他事由皆不得向院方提出准抗告且無可補正。該條項並無明定,故理所當然可以向院方提出准抗告。法官是否故意歪曲、限縮解釋且依文解義該條項?講得頭頭是道,講的是「相似法」,結果越來越錯,這個就是顛倒。
(三)群魔亂舞,重申一次,法官辦案這樣搞?請你們把「證據」拿出來!(影片檔略)
都不知道是被誰迷惑了,才會這樣寫
而且法院豈會容許這樣亂搞?(只是因為法院內部的慣例,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硬要抗告的,第一審只能送請第二審作出裁決)
這同時也反映了藍白的個性,明知道沒有法律依據,但卻硬要為了迎合自己的敘事,而亂改一通,癱瘓運作
縱使學歷再高,又能怎樣呢?
這理論上不會是最後一次,早點醒悟、別越陷越深、無法自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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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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