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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又翻!翁曉玲「是到旁邊後再回隊伍」

👤 laptic (嶼天聖林) 🕐 Sun Aug 16 13:16:3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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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我,塔綠班打了一個晚上的插隊

翁曉玲回應了

https://i.imgur.com/52gjzLg.jpeg

說「和朋友排隊看電影時,被中評社記者認出,請我到旁邊接受採訪,不過兩三分鐘,訪後即回朋友隊伍。」

希望塔綠班可以認真看看我們翁立委的解釋,

表示竟然被形容成插隊!?

綠粉們不要再亂傳話了

答應我,好嗎?謝謝

噓 yichen1234: 走開就重排啊 123.192.238.201 08/16 12:18→ yichen1234: 很大嗎 123.192.238.201 08/16 12:18

反而是要想:

一、當時有「大排長龍」嗎?

如果沒有這種事,會這樣砲轟才算正常

二、況且說是「受媒體追訪」,但問題是:

(一)當時沒有其他朋友一起來觀影嗎?

(二)會怕一邊排隊,一邊向媒體發言,如此舉動會影響其他進場觀眾的體驗?

然後順帶往下再談:

【記者林欣恬/綜合報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昨(15)日前往桃園電影節觀賞中國電影《給阿嬤的情書》,並在社群平台分享觀影心得,不過貼文附上的照片疑似是在電影院拍攝的正片畫面,引發網友質疑「在戲院內拍攝電影」是否涉及侵權。台灣電影發行商「光年映畫」也在留言區提醒,戲院內禁止拍攝電影畫面,也有網友批評大刪文化部預算的立委竟代頭po出違法侵權照片,身為德國法學博士還知法犯法,無論該照片是如何生成,皆應為此道歉。

《著作權法》意識薄弱,相信不會是最後一次

即使製片商、發行商等單位多次呼籲,甚至在放映前加上警語(不知道在台灣有沒有),卻還有這種偷拍行為

已經不曉得除了低效率的作法(入場前繳交所有電子產品給電影院保管,待播映結束、離場後才能取回;如果忘記了是自己的事)之外,還有什麼辦法能懲治了...

但畢竟是挺過大罷免的其中一員

所以會這樣枉法亂紀,根本是正常現象;然後也得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零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六號裁定: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其中關於停止本院一零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六號行政訴訟事件訴訟程序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第二項)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使不同系統的法院審判權相互尊重,並防止裁判歧異或矛盾。準此,若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該行政爭訟雖非行政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但對行政法院判決之結果有影響,為防止發生裁判歧異或矛盾之情形,行政法院認為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依上開規定,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是否停止訴訟程序,必須兼顧人民有效權利保護之要求,故行政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以確實有防止裁判歧異或矛盾之必要者,始得為之。

(二)次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第五條規定:「(第一項)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第二項)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第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第一項)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二、符合本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第二項)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應於處分後三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備查。」

(三)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以黨產處字第一〇五〇〇一號處分書(下稱前處分一)確認原告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又以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黨產處字第一〇五〇〇五號處分書命國民黨應於該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移轉其持有之原告中央投資公司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下稱前處分二,與前處分一合稱前處分),而本件原告欲公開標售子公司即參加人所有、帛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帛琉大飯店)全部股權公開標售之事,預向被告申請許可,經被告以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臺黨產調二字第一〇六〇〇〇三九七九號函否准(下稱原處分);而原告是否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原告之全部股權是否為國民黨持有等所涉事件,前經本院以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二〇號及第一七五三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審理中,因上開訴訟事件均繫屬在案,故本院基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歧異之考量,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於前處分之訴訟事件(即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二〇號、第一七五三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就原處分之訴訟事件(本院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六號)及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二號行政訴訟事件)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下稱原裁定)。

(四)其次,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二〇號行政訴訟事件,前經本院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一百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九四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五)原處分係否准原告欲將參加人所有帛琉大飯店全部股權公開標售之申請,故原處分是否違法,應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判斷有無符合被告所定許可要件,並經被告決議同意之事由為據,不以原告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是否應移轉其持有之原告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之認定為前提要件(最高行政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一三七五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原裁定關於停止本件訴訟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是本件並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應依職權撤銷原裁定其中關於停止本院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六號行政訴訟事件訴訟程序部分。

還想延宕訴訟程序,但法院事後依職權撤銷

不曉得作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中投,還有什麼話說嗎?與其狡辯,不如好好面對訴訟,早日把紛爭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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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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