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羅智強把千萬政治獻金給自家基金會 簡
2026-08-19 09:32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立委羅智強不滿台北市議員簡舒培於「大罷免」期間,上政論節目指控他4年前參選桃園市長將千萬政治獻金,轉到自己設立的基金會,認為侵害自身名譽權,提民事訴訟要求簡舒培賠償1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羅敗訴,簡女免賠,可上訴。
補充具體說法:(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五四七九號民事判決)
一、原告主張:原告現為我國第十一屆立法委員,並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被告則為民主進步黨籍之臺北市議員。原告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宣布投入其所屬之中國國民黨桃園市長參選提名,為爭取獲得其所屬政黨之提名,投入大量資源與資金廣告、行銷,惜中國國民黨最終決定徵召提名訴外人張善政為該次桃園市長選舉之候選人,原告此前雖大力投入廣告、行銷,卻仍決定尊重所屬政黨之決定,於同年六月六日宣布退出桃園市長之角逐。詎被告於時隔二年後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未經查證,基於錯誤之事實基礎,於政論節目「台灣最前線」中,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使公眾誤以為原告參選桃園市長提名後,透過訴外人謝中川將選舉經費轉入原告成立之基金會中飽私囊,以達其主張罷免原告之政治目的。然謝中川早於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便已非財團法人人人未來教育基金會(下稱人人基金會)之董事,此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九法登他五六○號公告可稽。而謝中川確實有設立登記雪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雪芃公司),為其自行營運之私人公司,與人人基金會並無關連。是以,原告為爭取桃園市長候選人之政黨提名,委託雪芃公司投放、設計廣告等行銷事務,支付相關報酬予雪芃公司,並無任何違法之情。被告以不實系爭言論影射原告透過謝中川洗錢、中飽私囊,嚴重侵害原告名譽,且情節重大,造成原告精神極大痛苦。為此,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就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一一四年四月十二日影音內容
被告:
「然後這間公司,如果是真的有那也就算了,他剛好,這個公司雪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的 代表人叫謝中川」「這個人謝中川剛好是羅智強人人基金會的董事。」
「是不是,難怪羅智強就是柯文哲好朋友,他們用的方式一樣,把人家捐給你的錢轉到自 己的基金會,然後做委託顧問研究,這個謝中川就是人人基金會羅智強董事長底下的董 事誒,這有沒有涉及把錢洗出去?」
「而且我要再講一次他二零二二年的選舉,五月宣布募款,六月退選,募了一千四百萬, 五天募了一千四百萬,一千萬給了這個雪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然後這個代表人就是他 自己基金會的董事。」
「如果真的有什麼調查設計這也就算了,你只有選不到一個月,你這筆錢用來幹嘛?所以 你是不是假借選舉來募款,然後這些錢募了之後,沒有給張善政就算了,你還自己把它 轉到這個基金會裡面。」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於政論節目「台灣最前線」發表之系爭言論所指涉者,係原告在擔任第十三屆臺北市市議員期間,辭職參選其所屬中國國民黨桃園市長候選人之提名,在短暫選舉期間所募得款項之帳目問題,疑透過謝中川擔任負責人之雪芃公司,流入至原告擔任董事長之人人基金會。系爭言論兼有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性質,其中有關「然後這間公司,如果是真的有那也就算了,…。」、「是不是,難怪羅智強就是柯文哲好朋友,他們用的方式一樣,把人家捐給你的錢轉到自己的基金會,…」、「…這有沒有涉及把錢洗出去?」、「如果真的有什麼調查設計這也就算了,你只有選不到一個月,你這筆錢用來幹嘛?所以你是不是假借選舉來募款,然後這些錢募了之後,沒有給張善政就算了,你還自己把它轉到這個基金會裡面。」為意見表達。被告依據原告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臉書貼文「急缺糧草」、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所載一百一十一年桃園市市長選舉參選人之收支結算表、原告參、退選網路新聞、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申報資料、雪芃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台灣法人網及人人基金會網站等資料,得知原告在短暫選舉期間,高達一千四百三十一萬四千一百五十九元之募款收入悉數用盡,參選期間之總花費一千四百四十三萬四千六四六元中,有高達近七成即九百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三十二元係支付予同一家公司即雪芃公司,而謝中川擔任人人基金會董事之期間,中國國民黨(原告所屬政黨)即曾以「革實院(即中國國民黨革命實踐研究院;時任院長即為原告):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之費用」為由與雪芃公司有經濟上往來,而曾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及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分別匯款三十三萬五千元及一萬六千七百五十元予雪芃公司,可見原告、雪芃公司與謝中川間具有一定之密切關係,又原告於一百零九年間擔任革實院院長期間,即曾因革實院募款所得運用不當,引發新聞媒體質疑,被告因此質疑原告是否有涉及利用選舉募款而謀取私利及圖利第三人,並非無稽。
(二)擬參選人政治獻金之使用屬全國人民均得檢視之公共事項,與公共利益有重大關聯,具備相當高度之公益性質,且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正值聯署罷免現任第十一屆立法委員原告期間,原告乃自願進入大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其過往參選期間政治獻金之使用、是否為適任立法委員等公共事務事項,原告之人格、品行、操守,或其是否有涉及利用選舉募款而牟取私利及圖利第三人,此部分既攸關人民及國家利益,當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經合理查證後發表適當之善意評論,尚非專以損害原告名譽為目的之無端謾罵,自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現為我國第十一屆立法委員,並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被告則為民主進步黨籍之臺北市議員。
(二)於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原告宣布投入其所屬之中國國民黨桃園市長參選提名。並委託雪芃公司辦理原告選舉宣傳等業務。然中國國民黨最終決定徵召提名訴外人張善政為該次桃園市長選舉之候選人,原告嗣於同年六月六日宣布退出桃園市長之角逐。
(三)政論節目「台灣最前線」於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就有關現任第十一屆立法委員(大安區)之原告面對罷免案是否如其臉書所載陷入財務危機等議題,邀請現任第十四屆臺北市市議員(大安區、文山區)之被告參與討論。被告於上開節目中發表系爭言論,其中「他剛好,這個公司雪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叫謝中川」「這個人謝中川剛好是羅智強人人基金會的董事。」「然後做委託顧問研究,這個謝中川就是人人基金會羅智強董事長底下的董事誒」「而且我要再講一次他二○二二年的選舉,五月宣布募款,六月退選,募了一千四百萬,五天募了一千四百萬,一千萬給了這個雪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然後這個代表人就是他自己基金會的董事。」部分內容均屬「事實陳述」。
(四)被告發表之系爭言論所指涉者,係原告在擔任第十三屆臺北市市議員時,辭職參選其所屬中國國民黨桃園市長候選人之提名期間之募款帳目問題,且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亦正值民間團體發起連署罷免現任第十一屆立法委員之原告期間。
(五)原告參選一百一十一年中國國民黨桃園市市長候選人提名之期間僅二個月(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宣布參選~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宣布退選),總計募款一千四百三十一萬四千一百五十九元、支出一千四百四十三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元,即原告在二個月內將募款所得之款項均花費殆盡。
(六)原告於參選期間主要有二筆大筆支出,一筆為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支付予雪芃公司七百九十九萬九千八三二元,用於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或規劃費用,另一筆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支付予雪芃公司二百萬元,同樣用於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或規劃費用。
(七)雪芃公司之負責人謝中川曾任人人基金會之董事,而原告則為人人基金會之董事長、發起人,且謝中川擔任人人基金會董事期間,原告所屬之中國國民黨即曾以「革實院(按
時任院長為原告羅智強):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之費用」為由,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及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分別匯款三十三萬五千元及一萬六千七百五十元予雪芃公司。
(八)謝中川於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便已非人人基金會之董事,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九法登他五六零號公告可稽。
四、得心證之理由:
(二)原告主張系爭言論全部均屬事實陳述,其中「然後這間公司,如果是真的有那也就算了,…。」、「是不是,難怪羅智強就是柯文哲好朋友,他們用的方式一樣,把人家捐給你的錢轉到自己的基金會,…」、「…這有沒有涉及把錢洗出去?」、「如果真的有什麼調查設計這也就算了,你只有選不到一個月,你這筆錢用來幹嘛?所以你是不是假借選舉來募款,然後這些錢募了之後,沒有給張善政就算了,你還自己把它轉到這個基金會裡面。」等內容與事實不符,雪芃公司確實存在、原告是否有將募得款項移轉至人人基金會、謝中川已非人人基金會董事,均屬可證明事項,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即發表上開言論,顯屬侵害原告名譽權。惟查:
1.被告抗辯發表系爭言論事實陳述部分係依據原告本人之臉書貼文、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所載之一百一十一年桃園市市長選舉擬參選人收支結算表、中時新聞網及中央社之網路新聞、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申報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台灣法人網及人人基金會網站等資料,而上開資料所呈現事實,兩造不爭執部分業如兩造不爭執事項㈡至㈧所示,是被告抗辯其發表系爭言論前,事實部分並非全無查證;評論部分,並非全屬無據。可堪採信。
2.觀諸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前後脈絡及其查證之資料:
⑴被告先稱:「…桃園那時候他宣布要選嘛(指原告一百一十一年間擬參選中國國民黨桃園市市長之提名),對不對。他那時候五月的時候把戶籍遷到桃園去嘛,然後就馬上公布了這一張,急缺糧草,這是在二○○二年五月十三號羅智強在他自己的臉書公告的,然後急缺糧草喔,就馬上募款,你知道募了多少錢嗎?他五月十三號公布,五月十八號就這一張,…」、「…來,大家來看他募多少,短短四天喔,羅智強募到了的,這個是二○○二年桃園市長選舉擬參選人羅智強,五月五號到九月二號開的政治獻金專戶,他募到了一千四萬…」、「…然後我跟大家講,他幾月退選你知道嗎?因為國民黨不讓他嘛,他六月退選,他居然花掉一千四百萬。一個月喔,一個月的時間花掉一千四百萬…」等語,復稱:「…二○○二年募了一千四百,選不到一個月,一千四百萬都花掉了,對不對,錢到底花到哪裡去?來,這個大安罷團剛剛給我的,大家看一下喔,羅智強二○○二年桃園市長選舉的宣傳支出裡面有一筆叫做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這筆總共七百多萬,做委託設計、評估研究,七百多萬將近八百萬,七九九萬。這雪芃唷,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主持人:什麼研究要這麼多錢啊?研究要七、八百萬?)對,七、八百萬。還有一筆,因為這個公司喔,就拿了羅智強當年選舉的一千萬。第二筆也是宣傳支出,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二百,一樣委託顧問研究、評估、調查、設計,所以這一筆加上前面那筆總共加起來就將近一千萬了對不對。」等語,可知被告因質疑原告參選期間相當短暫卻何以將高達一千四百三十一萬四千一百五十九元之募款悉數用盡,進一步查詢原告於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申報之資料,發現原告於選舉期間主要有二筆大筆支出,一筆為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支付予雪芃公司七百九十九萬九千八三二元,用於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或規劃費用,另一筆為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支付予雪芃公司二百萬元,同樣用於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或規劃費用,可見原告參選期間之總花費一千四百四十三萬四千六四六元中,其中有九百九十九萬九千九三二元均支付予同一家公司、均作同一用途,約佔整體支出之百分之六十九近百分之七十,則被告前開言論涉及原告選舉資金運用流向之主要事實部分,尚難認與事實有違。
⑵被告再依據其就原告與雪芃公司查證之結果,於節目上對原告公開提出其質疑:「…這間公司,如果是真的有那也就算了,他剛好這個公司,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叫謝中川,他的地址就在信義區,中正區信義路二段這個地方,這個人謝中川,剛好是羅智強人人基金會的董事。(來賓:阿木可唷喔)是不是,難怪羅智強就是柯文哲好朋友阿,他們用的方式是不是一樣?把人家捐給你的錢,轉到自己的基金會,然後作委託顧問研究?這個謝中川就是人人基金會,羅智強董事長底下的董事,這有沒有涉及把錢洗出去?」、「(主持人:跟柯文哲,跟木可公關公司的邏輯是一模一樣)對啊,而且我要再講一次,他二○二二年的那一年的選舉,五月宣布募款,六月退選,募了一千四百,五天募了一千四百萬,一千萬給了這個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然後這個代表人,就是他自己基金會的董事…」、「…真的有什麼調查設計這也就算了,你只有選不到一個月…你這一筆錢用來幹嘛?所以你是不是假藉選舉來募款?然後這些錢募了之後,沒有給張善政就算了,你還自己把它轉到這個基金會裡面去(主持人:這是所謂疑似違反政治獻金法)」等語,是稽諸其上下文語境及整體敘述,可知被告發表「然後這間公司,如果是真的有那也就算了,…。」內容,係就其因發現原告在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支付近千萬元予雪芃公司供辦理研究、評估、調查或規劃費用等用途,顯與被告認知之常情有違,故據此闡述其懷疑雪芃公司在短暫時間內如何能執行高達近千萬元之業務?雪芃公司是否果真有實際執行原告所申報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或規劃費用等業務?則被告抗辯非惡意指控雪芃公司為空殼公司乙詞,尚非虛偽。原告空言主張言系爭言論不符事實且未經合理查證云云,尚難遽採。
⑶另被告固於發表系爭言論時稱:「這個人謝中川,剛好是羅智強人人基金會的董事」、「這個謝中川就是人人基金會,羅智強董事長底下的董事」、「然後這個代表人(指謝中川),就是他自己基金會(指人人基金會)的董事」等語,與謝中川「曾」任人人基金會之董事並已於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解除董事職務間稍有差異,惟稽諸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整體脈絡,互核其前揭提出之事證資料,其發表系爭言論之重點係原告、雪芃公司與謝中川間存在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原告將選舉募款資金近百分之七十均支付予同一家公司即雪芃公司、作同一用途,基於此關聯性質疑原告是否藉由雪芃公司將選舉經費作為謀取私利或圖利他人之可能,則前揭言論縱認與實際情況並非全然相符,有未符真實之處,惟尚不影響被告陳述原告、雪芃公司與謝中川間曾互有人際或業務利益往來關係此部分事實之可信性,是被告既非虛構事實,亦非本於惡意或於重大輕率前提下為不實陳述,尚難以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謝中川已非人人基金會董事乙節遽認被告係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⑷其餘「是不是,難怪羅智強就是柯文哲好朋友阿,他們用的方式是不是一樣?把人家捐給你的錢,轉到自己的基金會」、「這有沒有涉及把錢洗出去?」、「…真的有什麼調查設計這也就算了,你只有選不到一個月…你這一筆錢用來幹嘛?所以你是不是假藉選舉來募款?然後這些錢募了之後,沒有給張善政就算了,你還自己把它轉到這個基金會裡面。」等語,均係對於原告於短時間內將募得之大額選舉經費花費殆盡,並將大部分款項支付予與原告有密切關係,曾任原告人人基金會董事即謝中川為代表人之同一家公司做同一用途乙事所為之意見表達。被告前揭言論雖以謝中川曾為人人基金會董事乙情,即據以猜測原告是否可能藉由雪芃公司將募款所得選舉資金轉到人人基金會,雖或有流於武斷、過度推論之嫌,所為推測結論固難認公允、中肯,然原告為現任立法委員,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成為公眾人物,而擬參選人選舉經費(政治獻金)之使用,屬全國人民均得檢視之公共事項,與公共利益有重大關聯,具備相當高度之公益性質,為可受公評事項,任何人均得對此公共事務發表意見看法。是被告對於原告政治獻金使用、是否為適任立法委員等公共事務事項之公共事務議題提出個人質疑,當係就可受公評公共事務而為個人價值判斷,難認係以損害原告名譽為主要或唯一目的,縱被告以前揭尖銳言詞評論原告處理政治獻金之作為適當與否,然尚未逾越作為公眾人物於政治事務領域內應較一般人可合理忍受批評之範圍,自難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⑸又原告為眾所周知之公眾人物,其臉書有高達一百二十二萬位追蹤者,有被告提出之原告臉書頁面可稽,掌有諸多行政資源及媒體優勢,遇有公共議題或公器私用之質疑、攻擊,自有強於一般民眾之釐清、反擊、自辯之機會,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公開提出質疑後,原告亦於其臉書對被告上開質疑提出澄清、反擊,且該臉書貼文分別有五點六萬個讚、四千四百四十三則留言、一千一百零七次分享及三點一萬個讚、二千零三十七則留言、五百八十四次分享,流量、聲量及討論度極高,系爭言論雖屬對於原告之指摘、傳述,容有與實情不符或有所偏差之處,然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主要或唯一目的,已如前述,對於公共事務之論辯而言仍具有一定程度之貢獻,則在權衡原告名譽權保護與被告言論自由之保障時,仍應使後者發表政治性言論享有相對寬廣之容錯空間,以維護個人合理發表言論之自由,藉此彰顯民主政治之價值,不能遽此率即認定被告係未經合理查證,或其取得之資訊來源,客觀上尚不足以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卻仍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發表言論。是被告抗辯:基於言論自由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透過被告對公眾事務提出質疑,在喚起社會大眾對公共議題注意討論,被告進行合理評論,並未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即非無由。
(三)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院綜合斟酌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原因、脈絡、內容及原告自願進入公共事務領域之身分,並權衡原告名譽權與被告言論自由之保障後,認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主要事實陳述部分並非全屬虛構而與客觀事實不符,且係就受可受公評之重大公益事項進行評論,經權衡尚屬適當之評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則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一百萬元非財產損害,應屬無據。
「立委告議員」這種事,結果又是委員被法院認證,到底還要掉漆多少次?以為自己所作所為不會被放大鏡檢視?
而且跟其他相似個案比起來,基本上都是說「原告更有能力自我澄清,根本沒必要提起訴訟來捍衛聲譽」之類的
因此只能說這種行為根本都是在浪費資源,雖然不至於達到「訟棍」的程度,但已經足以讓人懷疑其治理能力了!
不過這回還好雙方都是公眾人物
像是日前所提馬氏、賴氏兩人的行為,真的讓人覺得目瞪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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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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