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自行宣布法律違憲將造成民主俱亡
大法官雖然權力很大
但是不告不理
而且不是阿貓阿狗都可以提告
他有很嚴格的規定
不是權力關係當事人是不能告的
之前有一群立委好像沒投票
還是沒發言反對
就沒資格告了
這麼嚴格的優點就是
大法官就算看不爽
他也無法主動提告
或者叫朋友去提告
這就限制了大法官的權力
不然大法官權力這麼大
還可以不爽就找路人甲去告
那以後就大法官執政了
法律有一個東西叫做無罪推定
在憲法上來說
叫做合憲推定
所以卓榮泰合不合憲?
合憲
除非你去告他
那藍白立委的違憲法案呢
合不合憲?
合憲
除非你去告他
現在互相朝野雙方互相指責違憲
就是嘴炮而已
其實都合憲
也就是說卓榮泰因藍白違憲而不副署 是合憲的
而事實上
行政院其實有很多手段
副署卻不執行
這不是現在才有這個手段
阿扁時好像就這樣了
好像是真調委員會吧
所以不副署
應該是要逼藍白倒閣
或者逼藍白通過大法官
現在大法官已經自救成功
法律沒有爭議了
但藍白願意提案
政治爭議才不會再起
所以不副署大概就是逼藍白的正面招術
否則大可以副署不執行
但是藍白不敢倒閣
也不敢申請釋憲
所以就變這樣了
我覺得也好啦
讓副署權變成慣例也好
台灣從雙首長偏總統制
位移成
雙首長之總統大大制
一票否決權
川普也有啊
然後美國不是直選
他們的一州贏就全拿
導致美國總統不一定是民意比較高的當選
之前高爾拿到更多的普選票卻輸掉總統
所以跟台灣的狀況有點像
美國總統不一定是民意最高的
但美國總統仍然有一票否決權
台灣也不用太擔心
立院三分之二仍然可以對抗總統
也就是藍綠白都覺得這件事總統瘋了
還是可以對付總統的
但如果意見五五波時
就給總統比較完整的執政權
四年後或期中選舉可以檢視他的執政
這樣政局會比較穩定
其實執政有時候會先做一些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這時候最容易被罷免
所以罷免的設計沒那麼好
反而應該是把一半的立委的選期改成期中選一次
但一樣做四年
可以再調整一下
把縣市長與一半的立委的投票調整成放一起
現在其實是隔3年與隔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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