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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滿芝助選案 加判一年六月!

👤 laptic (嶼天聖林) 🕐 Fri Aug 21 19:54:2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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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早前出爐的橋頭地院一一三年度選訴字第四號刑事判決通稿:

壹、判決主文摘要

一、周滿芝犯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立法委員候選人公開演講、站台、亮相造勢及利用網際網路宣傳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二、徐維甫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等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六月。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三、王敏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三十萬元、提供一百二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二場次。

四、郭永聰無罪。

貳、本院認定事實及量刑之理由(有罪部分):

一、被告周滿芝為立法委員候選人湛秀英站台助選部分:

(一)被告周滿芝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九十年間以陸配身分入境來臺,曾為「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及「中國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之成員,知悉上開協會為受境外敵對勢力中國共產黨(下稱中共)省級統一戰線工作部委託之民間團體,受中共官方實質控制,主要從事宣揚統戰理念之工作,屬滲透來源,竟依上開滲透來源指示,在臺設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後,即以協會及總會理事長名義,賡續推動具有明確統戰目的之活動,並於中華民國第十六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選舉(下合稱本次大選),為同為陸配之勞動黨籍立法委員候選人湛秀英站台助選,欲藉此取得立法委員席次,壯大組織規模,完成滲透來源所賦予之統戰任務。

(二)本院審酌被告周滿芝明知中共長期藉由軍事、文化、外交等多方面滲透我國社會,竟仍依滲透來源指示介入本次大選,嚴重影響我國選舉風氣,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漠視政府法令,使我國選舉制度之公平運作產生嚴重負面影響,戕害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因而就其所犯之罪,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二、被告徐維甫(與其父親徐少東共同)犯偽造文書部分:

(一)被告徐維甫未經輝達公司及黃仁勳、蔡英文之同意或授權,依徐少東之指示,於一百一十二年八、九月間,擅自將「輝達公司LOGO」製成鋼印,再分別以電腦偽造「黃仁勳」賀電(屬偽造之私文書)及「總統蔡英文」賀電(屬偽造之公文書),讓徐少東對外營造其政商關係良好、在臺灣具有一定影響力之假象。

(二)本院審酌被告徐維甫雖是受父親徐少東之指示所為,但被告徐維甫犯本案時並非剛成年,已有一定識別事務之能力,卻仍擅自偽造輝達公司印章及「黃仁勳」、「總統蔡英文」之賀電,顯然不是一時失慮偶然不慎觸法,但考量其終能坦承犯行,面對己身所犯錯誤,因而就偽造輝達公司印章及「黃仁勳」賀電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就偽造「總統蔡英文」賀電部分(偽造公文書)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二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三、被告王敏犯特殊洗錢部分:

(一)被告王敏為了讓當時的男友徐少東能收受來源不明的美金三十萬元,依徐少東之指示,於一百一十二年九月間在高雄銀行開立臺幣及外幣帳戶,再由徐少東指示他人偽造「東洋科技聯盟與王敏簽訂之藝術品合作展覽契約書」,製造「東洋科技聯盟向王敏承攬國際粉彩畫作展售,因而須支付美金三十萬元給王敏」之假象,並指示不知情的員工持偽造的契約書到高雄銀行辦理結匯,藉此規避銀行對外幣結匯之審查程序及金融機構通報規定。

(二)本院審酌被告王敏依徐少東指示,開立帳戶讓徐少東收受來源不明的鉅額款項,造成金融市場及社會經濟交易安全之危害,固有不該,惟考量王敏係基於當時與徐少東之男女朋友情誼,一時失慮,方為本案犯行,且已坦承犯行,正視自己所犯錯誤等情,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諭知緩刑及應負擔之緩刑條件。

參、無罪部分:

一、被告周滿芝、郭永聰被訴接受落地招待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雖認為被告周滿芝、郭永聰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四日間,依滲透來源指示,邀集三十位具里(村)長、里民身分之人,赴陸參加落地招待行程,過程中有中共政府官員到場參與,並宣傳「兩岸一家親」等理念,希望參加團員能協助宣傳及投票支持上開理念之政黨,而均涉犯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特定候選人宣傳及投票行賄等罪嫌。

(二)但本院審酌赴陸團員均表示該次是農業交流及旅遊行程,也有繳交相當之團費,旅程或餐敘中未曾聽聞任何與本次大選相關之事,縱過程中曾聽聞「兩岸一家親」等標語,亦僅屬口號、理念,綜合全部卷證後,認為沒有足夠之證據能證明周滿芝、郭永聰有為特定候選人宣傳或投票行賄之行為,因而就此部分諭知周滿芝、郭永聰均無罪。

二、被告周滿芝被訴散布不實民調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雖認為被告周滿芝與徐少東共同依滲透來源指示,於一百一十二年七月至八月間,發布不實民調數據,誤導選民對於選情之判斷,藉以營造部分候選人支持率低下,足生損害於候選人及選民之投票傾向,而涉犯受滲透來源指示,為候選人宣傳,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事項等罪嫌。

(二)但本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民調內容、數據、排版等節均由徐少東全權製作而成,刊登費用亦由徐少東全額支付,被告周滿芝雖將「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名義借給徐少東發表本案民調,但沒有足夠證據能證明周滿芝主觀上知道本案民調數據不實,因而就此部分諭知周滿芝無罪。

三、被告周滿芝被訴站台助選郭台銘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雖認為被告周滿芝與徐少東共同依滲透來源指示,於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至二十七日間,協助動員四十人為候選人郭台銘亮相造勢,藉以營造支持郭台銘之選民人數眾多意象,而涉犯受滲透來源指示,為總統候選人站台造勢等罪嫌。

(二)但反滲透法所指的「候選人」範圍,雖涵蓋在選舉公告發布「之前」及發布「之後」的候選人,但不包含嗣後確定未經中選會公告列入「候選人名冊」者。而郭台銘並未實際登記為本次大選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則周滿芝所為僅屬無效之助選,欠缺實質違法性,因而就此部分諭知周滿芝無罪。

其中還有扯到輝達部分,會否導致黃董被冠上「中共同路人」的名號?(縱使必須承認他有周遊世界的記錄)

但這部分一點都不重要,且:

一、周氏才在約莫一個月前,入獄執行;而此案似乎可以連同聲請定應執行刑,但實際情形應由受理檢察官判斷

二、徐少東(主謀)早已經逃跑了,目前還在被通緝的狀態(且連帶引發信心危機,陳勇松法官還因而遭受懲戒,現階段不曉得是否有上訴),也不知道何時才能開始審理,除了等待就是等待

而且判決摘要沒有提到被告是否認罪

然而可以推論的是,至少除了獲得緩刑宣告的其中一人以外,其餘全都是不認罪的,從而必須說不配合的陸配都不該留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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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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