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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翻車!認了「總統府有提供資料」

👤 laptic (嶼天聖林) 🕐 Sun Aug 23 13:05: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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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昨表示,針對國務機要費預算向總統府詢問,卻被「已讀不回」,遭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回應,13日翁辦詢問,府方立即回覆並提供完整書面資訊,翁辦主任也明確回覆「收到」。對此,翁曉玲今(23)日坦言,有收到總統府提供的資料,但提供資料是「預計支用」,也沒有訂單佐證,所以面對面討論時,可調整減列500萬,但仍維持凍結2千萬,請他們向長官報告,但府方後續沒再給任何回應,因此認為府方不接受提出修改刪減數的建議。

備註:

昨天支八板藍白60%有人信誓旦旦說相信翁小人還是相信民進黨?結果支八板今天翻車了!翁小人親口承認總統府有提供資料

(下略)

其實個人理解是:

一、話講得不清不楚,造成有心人士刻意錯誤解讀,以為是總統府隱瞞、拒絕提供資料,所以翁上人才要提案刪凍

二、如果是真的沒有「訂單」證明,因為總不能就不存在的內容進行報銷,因此可能可以說她的監督有理

但更重要的是,「為什麼不早說?」

以為是什麼懂得炒作的網紅,在「釣魚」了之後再來收網,準備大賺一筆(且事後用途還不明不白,不懂是真的捐贈公益,還是花在「藍友友」身上或私人用途)?

然而要知道啊,在憲法法庭判決後,判罪的空間早已經限縮了,甚至要因而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也不一定很容易成功

日前基隆地院一一五年度智易字第六號刑事判決中,指出:(主要是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被判刑,這部分就不多講)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謝○○除……重製、公開傳輸系爭影片外,同時基於加重誹謗之故意,於一一三年四月七日七時十八分許,將系爭影片上傳至臉書「基隆語」粉絲社團外,同時留言「你們也許收了不少謝國樑公關費所以拍了這部造謠影片」等文字,又接續將系爭影片上傳至暱稱「謝小橘」之臉書帳號個人網頁,同時留言「是謝國樑的錢太香了嗎」「你們才會拍攝造謠基隆罷免是藍綠的影片呢」等文字,供不特定人瀏覽,指摘足以毀損許○○名譽之事,因認被告謝○○另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五)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上傳系爭影片,並於臉書「基隆語」粉絲社團留言「你們也許收了不少謝國樑公關費所以拍了這部造謠影片」等及「謝小橘」之臉書帳號個人主頁留言「是謝國樑的錢太香了嗎」「你們才會拍攝造謠基隆罷免是藍綠的影片呢」等文字內容,惟堅決否認有誹謗犯行,辯稱:伊看到系爭影片是偏頗的影片,加上公司的自介是專業每體製作經,有接受客戶委任製作影片,該時期在罷免初期,處於收連署書階段,影片的內容會讓人覺得罷免活動在政黨化,伊才會質疑被告是否有收錢才製作這樣的影片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於一一三年四月初於YOUTUBE 影音平台個人帳號「自映空間」上架系爭影片,被告瀏覽後覺得內容偏頗,而為上開文字貼文,告訴人為YOUTUBE 頻道經營者,係自願表意而成為大眾評價對象,縱遭負面評價,應認係自招風險,且系爭影片內容,一再表述罷免活動系「政治操作」、「政黨鬥爭」、「綠色陣營要罷免他」、「一定會出動網軍」、「策動的單位」等言論,被告認為不實,才想要發文澄清並表示自己意見,評論市長之前的施政所為,質疑告訴人發布系爭影片之立場及目的,而告訴人有以經營自媒體影片、拍攝、製作、攝影及後製剪輯教學等服務,被告因而質疑告訴人有無收公關費,而公關費一詞亦非輕率、負面之語,難謂有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而踰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等語,經查:

1.被告於上傳系爭影片至臉書「基隆語」粉絲社團、「謝小橘」臉書帳號個人網頁後,同時於「基隆語」粉絲社團留言「你們也許收了不少謝國樑公關費所以拍了這部造謠影片」等、「謝小橘」之臉書主頁留言「是謝國樑的錢太香了嗎」「你們才會拍攝造謠基隆罷免是藍綠的影片呢」等文字內容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基隆語」臉書社團貼文截圖、暱稱「謝小橘」個人主頁貼文截圖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告訴人於一一三年四月三日將「罷免案啟動,謝國樑會變成韓國瑜二點零嗎?!!商場爭議案,律師怎麼看」影片(即系爭影片)上傳至其YOUTUBE 影音平台個人帳號「自映空間」,供不特定人瀏覽乙節,為告訴人所自承,參以告訴人許○○於偵查中稱:伊上架系爭影片是想評斷罷免案成立的可能性,伊有以製作YOUTUBE 影片為工作,伊想成立一間自媒體公司,這個YOUTUBE 頻道未來會當作公司的平台等語及告訴人所營「自映空間」之網頁介紹,其上記載「本空間為自媒體影片的是展示平台,我們提供自媒體影片,供大家欣賞外。另外,也展示由客戶授權的影片。無論是影片拍攝與製作,攝影與後製剪輯的教學等服務,歡迎與我們聯繫,謝謝」等節,可知告訴人所製作之自媒體影片確實有可能係受客戶委託拍攝製作,經客戶授權後於「自映空間」之YOUTUBE 平台上展示,是被告對系爭影片係收取客戶費用而製作有合理確信,予以質疑,並非無稽。

3.再觀之系爭影片播放之截圖照片及譯文內容可知,影片內容談及基隆市市長罷免案之討論、罷免案成立連署人數之規定、政黨(綠色選民)動員能力、出動網軍、公民罷免權、政黨對立、政治操作等議題,與公共利益有關,是告訴人在面對與公益有關之評論本應較一般私人具更大之容忍程度;再觀之被告於一一四年四月六日在「基隆語」粉絲社團頁面,系爭影片遭告訴人下架前,已針對系爭影片加以評價,稱:該影片硬扯網軍與顏色等語,同時亦有不少網友就該影片予以評論,足徵被告辯稱其因系爭影片的內容會讓人覺得罷免活動在政黨化,才會質疑被告是否有收公關費而製作影片等語,應非無據;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使大眾對於公共議題保有不受拘束,可充分討論之空間,基於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應避免以刑罰相繩,造成言論自由之過度侵害,從而,被告針對涉及政治活動、公民權探討之具相當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之系爭影片,因與己身認知不同,故表達自己對影片之意見,並質疑告訴人是否收取公關費而製作,縱上開貼文用詞使告訴人感到不快,猶不得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實質惡意存在,且係以毀損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加重誹謗之犯意。

(六)綜上所述,被告業已提出相當證據,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影片可能收取費用而製作,難謂被告主觀上有加重誹謗之故意,或其評論內容超出適當評論之範圍,就公訴人所舉上揭證據個別或綜合以觀,均不足使本院就被告具有加重誹謗之犯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揆之前開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就被告前揭被訴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講人家「收錢」都有可能無罪了,翁上人還是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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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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