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雲鵬、陳瑞隆因京華城案被起訴
6月初沈慶京被起訴
結果發現曾經當過內閣成員的朱雲鵬、陳瑞隆也被起訴
朱雲鵬曾在馬政府時代擔任政務委員
陳瑞隆則是扁政府時代的經濟部長
看到前內閣成員卸任後為了豐厚的獨董報酬(一年2、300萬)而去替沈慶京的違法交易背書
實在令人不勝唏噓
讓人懷疑你當初當官是為想國家做事
還是為了卸任後可以當企業獨董?
而且都當到內閣成員了
連郝龍斌都知道要跟沈慶京保持距離了
怎麼會卸任後跑去幫沈慶京的違法交易背書?
工商時報報導當時已有法律事務所出具意見書
認為這個交易案不利中石化而且不符營業常規
朱、陳兩位獨董對這個反對意見視而不見
成為檢方起訴的關鍵
當獨董對違法交易視而不見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480257/
京華城案外案起訴!威京集團總裁沈慶京民國108年主導標售京華城案土地時,指示旗下公司中國石油化學工業公司以子公司鼎越開發斥資372億元,向關係企業京華城公司標購京華城案土地,藉「左手賣右手」致中石化以溢價30億元標購,台北地檢署今依《證交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洗錢等罪起訴沈慶京13人,其中擔任中石化獨立董事的知名學者朱雲鵬及曾任經濟部長的中石化董事長陳瑞隆雙雙遭起訴。
北檢起訴指出,沈慶京指示中石化子公司鼎越開發購買京華城土地,事後有29億元作帳匯至境外公司給沈慶京還賭債,另指示鼎越將京華城放寬容積率的利益分潤5億元給京華城公司,其中2.5億元流向沈的相關帳戶,沈慶京涉3罪被累計求刑26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31億9161萬元。
前政務委員、國策顧問朱雲鵬於108年本案土地非法交易進行之際,擔任中石化公司之獨立董事,自106至107年均支領年薪240萬元、108年330萬、109年支領360萬元。朱求刑7年,併科1000萬元罰金。
前經濟部長陳瑞隆自101年起出任中石化公司獨立董事,106年支領年薪240萬元、107年支領341萬元、108年支領360萬元。嗣自109年1月31日起,出任中石化公司之法人董事並兼董事長至今。陳涉2罪求刑12年,併科1000萬元罰金。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602700130-43…
中石化前獨董朱雲鵬,因京華城土地交易遭北檢以《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罪起訴,求刑七年。這恐怕是司法史上第一起獨立董事僅因「在董事會投下贊成票」即被列為非常規交易共同被告的案件。
■三個關鍵事實
第一,108年9月25日中石化董事會通過授權子公司鼎越開發以最高375.9億元投標京華城土地。鉅業法律事務所早已出具意見書,明確警示此交易「不利中石化且不合營業常規」。
第二,朱獨董於董事會中並未提出反對或保留意見,亦未要求載入議事錄。
第三,朱獨董106至108年三年的獨董年薪共約930萬元。北檢在新聞稿中以「對財務試算重大瑕疵置若罔聞,連公司投標前有沒有取得貸款都不管」評價之,並使用「刻意忽視」一詞描述其主觀心態。
■法律上的兩個關鍵爭點
爭點一:「刻意忽視」可以構成刑法上的間接故意嗎?我國《刑法》第13條只承認「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間接故意仍須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檢方援引英美法的「Willful Blindness」(故意盲目)概念,試圖以「應該知道而選擇不知道」推認獨董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若台灣實務直接以「應知而未知」等同「間接故意」,恐形同將過失犯罪故意化,違反刑法無罪推定原則。
那麼,什麼情況下「不知道」才可能被認定為「間接故意」?關鍵在於獨董對「紅旗訊號」的存在與回應。本案至少出現三面明確的紅旗:公司聘任的法律事務所書面警示此交易「不利且不合營業常規」;中石化原本毫無投標意願,卻在40天內急速轉向投入數百億元;以及在尚未確認任何融資來源的情況下即決議參標。
爭點二:商業判斷原則能否援用?《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已將「善意、充分資訊、無利益衝突、無濫用裁量、必要監督」五要件納入民事審查框架,刑事案件中,也逐漸適用此一原則。本案辯方將來或主張:朱獨董於決議當時並無個人利益、係基於三份估價報告,符合商業判斷原則之保護。
■給獨董的五條救命線
一,對紅旗訊號零容忍。若會議資料中出現律師或財務專家的負面意見,務必要求充分說明並逐項回應,絕不能默許決議通過。
二,「保留意見」是強大但被低估的工具。獨董不必每次都「投反對票」造成決裂,可採取「於補足XX資料前保留意見」之策略。
三,主動行使聘任專家權。《證交法》有明文賦予獨董此權利,費用由公司負擔。
四,自行建立決策時間線。會前資料收受時間、自身審閱筆記、提問email、會議錄音、會後即時備忘錄,全部留存。事後補件不僅救不了你,反而成為檢方推認「事後合理化」的證據。
五,任職前做盡職調查。集團色彩濃厚、大股東負債高、子母公司頻繁交易的公司,要不要承接獨董職務?答案不該只是「年薪好高」。
■獨董制度的十字路口
朱獨董案的判決,將是台灣司法對「刻意忽視」認定標準的第一次清晰表態—標準過嚴,謹慎的專業人士將被迫退出市場;標準過鬆,獨董形同「免責護身符」,監督功能蕩然無存。合理的界線,應以「面對客觀可辨識的紅旗訊號,是否採取了與其專業背景相稱的查證行動」為核心判準。權責相符的獨董制度,從來不是憑空誕生,而是從案例的血淚中累積而來。本案,正是這一頁歷史的起點。-----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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