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罵鏡週刊「垃圾、北檢打手」又勝訴了
罵鏡週刊「垃圾、北檢打手」 黃國昌挨告求償100萬元 二審仍免賠
黃國昌一審 贏了 法院認為黃國昌的言論並未逸脫合理評論範圍
鏡檢繼續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證? 黃國昌官司勝率蠻高的耶
罵垃圾也能贏喔XD
今天稍早前出爐的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上字第五七七號民事判決,看完了是覺得問題挺大的捏...
具體而言: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其個人臉書粉絲專頁或民眾黨召開之記者會發表的言論,侵害伊商譽及名譽等情,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其係對於可受公評事項提出適當之評論,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未侵權等語置辯。茲就兩造爭執之點審認如下: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侵害其商譽及名譽,有無理由?
一、按「侮辱性言論之表意脈絡及所涉事務領域相當複雜、多元,除可能同時具有政治、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高價值言論之性質外,亦可能兼有抒發情感或表達風格之表現自我功能。故不應僅因表意人使用一般認屬髒話之特定用語,或其言論對他人具有冒犯性,因此一律認定侮辱性言論僅為無價值或低價值之言論」、「負面評價性質之侮辱性言論,縱令是無端針對被害人,一旦發表而為第三人所見聞,勢必也會受到第三人及社會大眾之再評價。而第三人及社會大眾也自有其判斷,不僅未必會認同或接受此等侮辱性評價,甚至還可能反過來譴責加害人之侮辱性言論,並支持或提高對被害人之社會評價。此即社會輿論之正面作用及影響,也是一個多元、開放的言論市場對於侮辱性言論之制約機制」、「表意人對他人之評價是否構成侮辱,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亦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縱令是表面上相同之用語或表達方式,表意人是否意在侮辱?該言論對被害人是否構成侮辱?仍須考量表意之脈絡情境,例如個人之生活背景、使用語言習慣、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雙方衝突事件之情狀、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害人對於負面言論之容忍程度等各項因素」、「就表意脈絡而言…,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參照)。
二、上訴人發行之鏡週刊自一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刊登關於前臺北市長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案之系列報導,內容包括「柯文哲夫妻七百萬帳戶資金不明陳佩琪上百萬分批存ATM交代不清」、「陳佩琪昨天(三十日)被以證人身分問及此事時,強調這些錢都是丈夫柯文哲給的,柯文哲被問時竟交代不出錢從哪來,只能回稱不知」。「收賄證據曝光!檢廉搜柯家查扣USB柯文哲工作簿記收沈慶京一千五百萬」、「柯曾交代時任副市長彭振聲處理京華城案的便簽也遭查扣,都發局同仁更上簽敘明除非透過訴訟確定,否則放寬京華城容積率有圖利之嫌」。「遭扣案的隨身碟工作簿電磁紀錄,記載格式並非流水帳式的行事曆,且從前後内容可明顯看出,是柯記錄他完成的重要大事,加上專案小組清查沈慶京的行程,在柯隨身碟所記載的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當天,並無和柯見面的安排,柯在當天下午也和大同區里長碰面,並無和沈碰面,因此很快就排除一五〇〇並非挺柯人士所稱的下午三點」。「檢廉追查相關金流,從威京集團查扣的帳冊,發現共編列二次公關費用」。「柯文哲對於京華城案態度曾出現轉變,都發局在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上陳『不擬與京華城公司和解建議』簽呈,柯文哲也在同年三月十日批示『速審速決』」。「檢廉查出,在京華城便當會及柯文哲與沈慶京見面後的二個關鍵時間點,陳(佩琪)曾分六十餘次、每次十萬元或接近十萬元以ATM存款,將六百一十九萬九千元的現鈔存進自己及子女帳戶」、「依據沈慶京的陶朱隱園豪宅訪客記錄顯示,二〇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柯文哲曾單獨到訪,經檢廉比對相關影像及手機定位,認為柯文哲確有前往」、「檢廉偵辦京華城案獲重大進展,上週突破朱亞虎等被告心防,確認沈慶京二〇二〇年利用七名員工當人頭,以政治獻金方式行賄柯文哲二百一十萬元」、「至少有五名京華城員工坦承擔任人頭捐款給柯文哲」、「偵查庭氣氛突然變得肅殺,柯除了否認涉及不法,到後來眼見無法抵賴,竟直接站起來掉頭打算離開偵查庭,說『疲勞偵訊一整天,好累』『我是自願出庭的』『現在想回家了』」。
上開報導內容多涉及檢調偵辦過程細節,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衡情不應為外人所知。北檢當時尚因鏡週刊登載柯文哲扣案隨身碟內容涉及之相關金流,以及檢廉至銀行查扣保險箱等事之報導,引發社會議論,而發布新聞稿澄清鏡週刊報導與該刑事案件卷證有諸多不符之處,並傳喚撰稿之記者,說明渠等撰稿之依據及消息來源。民間司改會也針對上開刑事案件偵查過程發表「九問偵查大公開」聲明,質疑遭洩漏的偵查秘密,為何皆由鏡週刊獨家取得。網路新聞上亦有稱上訴人為「鏡檢辦案」之言論。查上訴人乃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媒體經營者,其在京華城案偵查之初,以聳動標題及具體內容指射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之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收賄,且以事實描述方式連續報導偵辦細節,係自行引發爭端及自願加入爭端,被上訴人身為民眾黨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黨團召集人,在其個人臉書粉絲專頁或於記者會中遭追問時,發表回應附表一所示「垃圾媒體鏡週刊」、「垃圾報導」、「垃圾週刊」、「北檢的打手」之系爭言論,要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上訴人從事媒體業自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持續反覆謾罵,惟當時上訴人發行之鏡週刊就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案進行長時間且密集之系列報導,甚至一日出刊數篇,被上訴人並指出一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至十月八日期間即有高達逾一百五十篇之相關報導,被上訴人於記者會上遭媒體追問時偶以系爭言論回應,縱非單次行為,然依當時情狀,尚非無端主動攻擊謾罵。
三、次查,依被上訴人提出之維基百科網路資訊頁面可知,「垃圾新聞(Junk food news/junk news/junk journalism)」是一個諷刺性術語,指的是提供「聳人聽聞的、個性化的和同質化的非必要的冷知識」的新聞報導,是未經嚴格審編的調查報導。它暗示了對大眾媒體傳播新聞的批評,這些新聞雖然不實用,但「成本低廉,可做到利益最大化」。網際網路的誕生對新聞業和新聞製作帶來了巨大影響。製作垃圾新聞的組織利用行銷和心理策略來吸引讀者的注意力,這些攻勢導致垃圾新聞的受歡迎程度和影響力顯著上升。研究表明,垃圾新聞的吸引力和影響力隨著二十一世紀網際網路和社群媒體使用量的增加而顯著增長,這導致專業新聞日趨式微,垃圾新聞對政治和社會的負面影響也與日俱增。被上訴人係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在大學任教,發表系爭言論時為民眾黨立法委員,依其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經驗,對於英美人士以「junk news」、「junk journalism」指稱未嚴格審編之新聞報導此慣用語,以及刑事偵查案件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應不陌生,其於上訴人以聳動標題及事實描述方式具體刊載其所屬政黨主席涉案之報導後,認為係未經查證補風捉影之「垃圾新聞」,或懷疑檢調洩露偵查內容使上訴人得為報導而淪為「北檢的打手」,合於被上訴人之語言習慣、教育程度、社經地位。又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核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依上下文脈絡及整體語意,以一般社會通念判斷,尚屬合理評論。上訴人截取數則網民在網路上表達之意見,難認已證明其商譽或名譽受到眨損。且由一般大眾皆得透過網路平台等不同管道抒發己見,適足證明我國社會為一多元、開放的言論市場,上訴人發行之週刊報導以及被上訴人所為之系爭言論,勢必均受到社會大眾之再評價及判斷,未必會認同或接受系爭言論,而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系爭言論,此即社會輿論正面作用及影響,應予以維護。
四、末查,「事實查證」與「平衡報導」是維護新聞可信度與公共利益之核心原則,目的係為了讓新聞建立在可驗證之事實與完整的資訊脈絡上,媒體在追求即時性的同時,亦應避免因搶快而犧牲查證程序,對來源不明、證據不足或高度爭議之資訊,應審慎處理;新聞自由之價值建立在新聞專業與責任之上,讓閱聽人獲得足以自行判斷的完整資訊,而非被片面資訊或未經查證的敘事所引導。又為了維護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避免證據遭到湮滅或污染,並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與安全,同時落實無罪推定及公平審判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涉及上開公共事務議題,對鏡週刊報導予以負面評價縱令上訴人不悅,惟既屬公共事務議題,系爭言論之評價仍具有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雙方報導指摘之事在系爭言論發表時均未能確認,惟被上訴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不問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另被上訴人稱上訴人為「北檢的打手」,應係懷疑檢調人員洩露偵查內容提供上訴人報導素材,此等用語係形容比喻的說法,在於評論北檢偵辦方向與鏡週刊報導內容立場相仿,恐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自屬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評論,而非事實陳述,上訴人於本院主張「北檢的打手」一語為事實陳述而非評論,尚非可採,應予敘明。
(二)承上說明,被上訴人針對鏡週刊報導所為之系爭言論,有其事件發生之背景源由,考量被上訴人表意脈絡、使用語言習慣、教育程度、職業及社經地位,以及其身為民眾黨立法委員,係該黨具有聲量之政治人士,而上訴人從事媒體業,主動就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案為密集、長期之系列報導,自願表意參與而成為他人評論對象,應從寬容忍系爭回應言論,兼衡系爭言論非無助於公共事務之思辯,上訴人仍可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系爭言論,權衡被上訴人之言論自由與上訴人之商譽權、名譽權,爰認系爭言論並未逸脫合理適當評論範圍,難認係不法侵害上訴人商譽權、名譽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一百萬元本息及將本件判決置頂刊登於其臉書粉絲專頁十日,不應准許。
這樣都能說「法院認證」的話,會否太好笑了?
況且今天的「鏡檢」報導都不聚焦於在野黨人士身上,相反的集中在陳水扁長女方面,這總不該認為有偏頗吧?
按:具體說法
在一一三年四月的婚宴上,敬酒途中,新郎突然被一票同學拱著喝下一杯特調「苦茶」,成為當晚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一幕,外界以為只是同學捉弄新郎,但熟悉兩人感情歷程的知情人士透露,這杯苦茶背後,其實藏著一段與趙建銘有關的感情往事;尤其許芊芊在趙建銘入獄期間,與這名新郎的感情發展,正是理解這杯苦茶真正滋味的關鍵。
除外還有一個是「國票金」相關,也一樣不多講了
因此必須說的是:
一、跟國民黨亂吉之事一樣,最終一樣都是以「言論自由的保障」為最大優先,除非是牽涉到私領域的批判,否則自不能要負擔賠償責任
二、就算是靠「事實查核中心」之類的報告,也未必完全代表沒有經過最基本的事前檢視
所以黃國昌的自嗨只能是一時的
如果「鏡檢」能夠提出違背法令的內容,說服第三審將判決廢棄發回更審,他就只能繼續想辦法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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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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