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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新聞/羅智強又輸了!被控「打無聲電

👤 laptic (嶼天聖林) 🕐 Wed Aug 26 11:42:0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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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在去(2025)年大罷免期間,被控在黨團協商會議時,利用「隱藏號碼」打無聲電話,企圖干擾時任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發言,羅憤而向罷團領銜人周庭諭、立委陳培瑜、王義川、台北市議員簡舒培、柯建銘助理周立軒等5人提告求償200萬元,今(21)天判決出爐,台北地方法院判羅敗訴,陳培瑜等人免賠,可上訴。

補充今天稍早前才公開的具體說法,看來羅智強的連敗都是亂吉的結果:(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五零七四號)

一、原告主張:緣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我國立法院第十一屆黨團協商期日(下稱系爭黨團協商期日),訴外人柯建銘發言時,其手機有來電通知,嗣後,柯建銘竟稱「剛才羅智強說有打電話來打斷我發言,其實我知道每次我發言的時候,在關鍵時刻羅智強都偷偷打電話給我,我怎麼會不知道。」、「我就當你在玩,你玩的高興就好了。」、「當然是有啊!所以不要耍這種小手段嘛!」等不實陳述,指稱原告於柯建銘發言時惡意以電話騷擾之(下稱系爭事件),詎被告周庭諭、陳培瑜、簡舒培、周立軒、王義川(下合稱被告,單指其一逕稱其姓名)於附表所示時間發表如附表內容欄所示之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原告除於系爭黨團協商期日當場向柯建銘表示其所述並非事實,且願調閱通聯記錄外,並於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至四日間,多次於原告社群軟體臉書公開發文澄清系爭事件並非真實,復經原告調閱通聯記錄,確無柯建銘指稱之時點有何通話之事實,再據新聞報導,係真實姓名不詳之訴外人陳男(下逕稱陳男)以其母親、胞姊手機不斷騷擾柯建銘,與原告並無任何關聯。然被告明知系爭事件並非真實,且未經合理查證,亦無陳培瑜所稱原告向訴外人徐巧芯表示該通電話為原告所撥打之一事,遽此發表不實之系爭言論。又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正值罷免選舉期間,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下,足以影響原告選區選民投票意向,益證被告以發表不實言論為由,惡意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縱陳培瑜、王義川為我國立法委員,簡舒培為臺北市議員,惟渠等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時,並非於院會、黨團協商會議或是市議會期間,自不得主張言論免責權,遑論周庭諭、周立軒皆非我國立法委員或市議員,更不得主張與柯建銘同享有言論免責權而脫免其責。故系爭言論已嚴重侵害原告名譽,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後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

(一)周庭諭社群媒體貼文(一一四年六月一日)

「昨晚聽到一個很幼稚的行為跟羅智強有關。在黨團協商的時候羅智強會把自己的手機號碼鎖起來打給柯總召,然後柯總召接通後羅智強不講話。羅智強會把這樣的行為和徐巧芯分享他們會很幼稚的一直嘲笑柯總召。當柯總召問羅智強你幹嘛這樣,羅智強會回我關心你啊,然後一副訕笑的樣子。當你選得立法委員行為、腦袋比小學生幼稚,且無法提出專業的政策與福國利民的法案時,是不是應該要罷免呢?」

(二)三立新聞影片中,陳培瑜發言(一一四年六月三日)

「我有聽到羅智強委員在跟徐巧芯說,那個電話剛剛是他打的。」

(三)民視新聞影片中,簡舒培發言(一一四年六月四日)

「大安區的居民我認為大家沒辦法接受,一個立法委員居然會用這種沒有顯示的電話,故意去打斷人家講話」、「這種就是什麼,沒有家教,很多人都講說他十歲嗎?」、「你連十歲的小孩子都比不上,因為你就是一個沒有家教,然後在國會殿堂,不是用嘴巴,而是用電話打斷人家發言。」

(四)三立新聞影片中,周立軒發言(一一四年六月四日)

「這個協商的會場就是坐對面的,所以其實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對面在做什麼,這東西觀察久了,我覺得羅智強你也不要想賴,那如果你說什麼,你什麼通聯記錄可以給總召查,那我覺得也沒有問題,那你就拿出來,不然的話我覺得你現在去提告罷團,我也覺得你很好笑」、「所以我還是回到今天早上總召講的那句話,羅智強,你是個男人,你就敢做敢當,自己出把這個話說清楚,不要在這邊說你要告罷團,然後又不知道什麼時候要去告,然後又要用這種恐嚇的方式去威脅罷團。」

(五)鏡新聞影片中,王義川發言

「他說我沒有在現場,我憑什麼說電話是他打的,吳安琪你有沒有說電話是他打得?你做新聞啊,你做新聞嘛,那我們不可以講嘛?」、「我們有來源了嘛,我們不是憑空想像嘛。柯總召有說法,那會議記錄有,逐字稿有。那我們看逐字稿、看影片、看柯總召講,那我們說那電話他打的,是哪裡有事?」

二、被告則以:

(一)周庭諭部分:

伊乃依據陳培瑜就系爭黨團協商期日親眼所見之事,並經查證立法院公報之會議紀錄及議事影片後,據此認系爭事件為真實,而發表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言論,僅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表述個人主觀之感想及意見。再原告固然提出其通聯記錄及新聞報導等資料,主張係陳男於系爭黨團協商期日撥打騷擾電話,惟此等事證原告皆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時間之後才提出,伊並無事前查證之可能性。是以,伊並非以毀損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且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過失及不法性,原告應就其名譽權受何損害,以及伊有何實際惡意與侵權行為負舉證之責等語,資為抗辯。

(二)陳培瑜、簡舒培、周立軒部分:

陳培瑜、簡舒培、周立軒係綜合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及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兩次黨團協商期日,就議程進度以及原告之發言、肢體語言、表情等客觀情狀加以觀察,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事件為真實。又陳培瑜於此兩次黨團協商期日座位皆位於原告正對面,係就親身見聞之事,而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言論,乃事實之陳述;簡舒培、周立軒則認系爭事件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如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言論,乃善意且適當之言論。是故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言論,並不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且未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復未舉證陳培瑜、簡舒培、周立軒有何背於善良風俗、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等情節。再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言論時間皆早於原告調閱通話紀錄之日,並非原告所稱明知系爭事件並非真實而仍有意為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言論等語,資為抗辯。

(三)王義川部分:

伊係根據立法院公報、國會頻道轉播、柯建銘於媒體訪談時所為之言論,以及陳培瑜親眼所見所聞之陳述,而認系爭事實為真實。則伊既經合理查證,並基於個人主觀價值判斷,認系爭事件應與公共利益有關而係可受公評之事項,故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言論應屬善意之評論。至原告另主張騷擾電話係陳男所為,惟此與系爭事件,應屬二事,兩者並非互斥,而有可能同時存在。又原告主張伊應與其他同案被告應共同負連帶責任,惟伊與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被告之言論時間、方式及內容均屬有異,且伊並未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應就其名譽受有損害及被告間有共同侵權行為負舉證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並均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陳培瑜、王義川為我國第十一屆立法委員,簡舒培為臺北市議員,而被告有發表系爭言論,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惟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兩造之爭執點厥為:系爭言論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

四、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於系爭黨團協商期日之系爭事件發生當時,為立法委員,而系爭事件發生時,其時間與地點係發生在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期,屬立法委員執行立法職權時期,是故就以系爭事件而言,其人物具有極高度之公共性,其事件具有較重大之公益性,堪以認定。

1.周庭諭部分:

⑴依據系爭事件發生該日會議紀錄及會議影片可知,訴外人柯建銘在黨團協商會議發言時,確有於十六點四十分零秒遭受電話干擾而發言中斷,直至十六時四十分零五秒鈴聲甫結束;同時,鏡頭在十六點四十分零六秒跳轉至原告方向,適即為原告將原本手中所持手機放至桌面,並露出訕笑等神情之畫面。進而原告於十七點零八分五十二秒又以戲謔口吻對訴外人柯建銘稱:「柯總召那天接了一通電話就變成民主配合黨,那次我對你無限崇高的景仰啊!」,訴外人柯建銘即於十七點十一分十秒時在會議上公開稱:「其實我知道每次我發言的時候,在關鍵時刻羅智強都偷偷打電話給我,我怎麼會不知道」、「我就當你在玩,你玩得高興就好。」等語,此情為周庭諭所陳明,並為原告所不爭執。是周庭諭自上開立法院公開之官方議事影像顯示上述會議過程,認原告使用手機與訴外人柯建銘發言時點實具高度之巧合性,另因訴外人柯建銘明確指出干擾電話係原告撥打,再依據陳培瑜就系爭黨團協商期日親眼所見陳述如附表編號二所述言論之情,已足令周庭諭產生認定原告在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黨團協商會議時,確有以電話干擾訴外人柯建銘發言之相當確信。

⑵準此,周庭諭既係依據陳培瑜就系爭黨團協商期日親眼所見之事,並經查證上揭立法院公報之會議紀錄及議事影片後,據此認系爭事件為真實,足見周庭諭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是周庭諭經合理之查證後,針對具高度公共性及公益性之系爭事件,認此種以電話干擾、抵制其他立委發言之手段,形同兒戲,悖離選民對於民意代表應專注於積極推動優秀法案的期待,有愧立委職責等主觀感想及意見,而就系爭事件加以評論,為附表編號一之言論內容,自難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2.陳培瑜、簡舒培、周立軒部分:

⑵陳培瑜在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記者訪問時稱:「我有聽到羅智強委員在跟徐巧芯說,那個電話剛剛是他打的。」既係表明其自身親自見聞之事實,參諸原告並不爭執陳培瑜所述在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及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先後兩次黨團協商期間,皆坐於原告之正對面,中間僅隔著走道而無任何遮蔽,徐巧芯則坐在原告的左手邊,緊鄰原告之事實,可知陳培瑜所為之陳述自身親自見聞之事實,尚非無稽。揆諸前揭侵權行為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原告自須先證明此等陳培瑜所為之陳述自身親自見聞之事實內容,確為虛構而與事實不符致侵害及原告之名譽權。惟核諸卷內所有證據,原告所提出之資料並無法證明陳培瑜明知無該等事實,仍表明其自身親自見聞之事實如附表編號二所述之言論,其主張陳培瑜發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言論係屬不實而侵害其名譽權,即無依據。

⑶至於周立軒於六月四日所發表之附表編號四所示言論,除了係相信當時在場之陳培瑜六月三日陳述之真實性,更係在強調透過前揭二次黨團協商會議過程,應有相當理由認為訴外人柯建銘之手機來電為原告所撥打,並呼籲原告勇於承認此等行為;而被告簡舒培所發表之附表編號三所示言論,亦係經合理查證判斷前揭事實、資料本於同等確信,認定原告有此等之舉動而予以評論,業有相關資料及說明附於卷內可資佐證,是陳培瑜係表明其自身親自見聞之事實,原告依其舉證責任並無法證明陳培瑜所述如附表編號二之內容非屬真實;周立軒、簡舒培於各自發表系爭言論當時,既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係原告撥打電話予訴外人柯建銘,企圖捉弄、打斷其發言,其發表之系爭言論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性,其等自均不構成侵權行為甚明。

3.王義川部分:

⑴經查,細閱王義川依其於原告所指摘發表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訪問之對話詳細內容如下:「『主持人吳安琪:不懂欸?你在這個案件請問你的角色是哪一個配角?你的角色是什麼?』王義川:『他說我沒有在現場,我憑什麼說電話是他打的,我問妳嘛!吳安琪你有沒有講說電話他打來?你做新聞啊,你做新聞嘛,那柯總召說是他打的嘛,那我們不可以講嘛?』主持人吳安琪:『我們是引述柯總召的說法。』王義川:『我們有來源了嘛,我們不是憑空想像嘛。柯總召有說法,那會議記錄有,逐字稿有。那我們看逐宇稿、然後放看影片、看柯總召講,那我們說那電話他打的,是哪裡有事?第二個,電話他打的又怎樣?他告什麼?』主持人吳安琪:『對阿!』王義川:『他告什麼?』主持人吳安琪:『對!告什麼?妨害名譽嗎?還是告?』王義川:『不是,這有什麼名譽?』主持人吳安琪:『調皮搗蛋?調皮搗蛋有罪嗎?』」業據王義川提出原告不爭執之影片譯文為證。

⑵是依據前開對話之整體脈絡及互動表意可知,被告王義川發表附表編號五所示之言論動機,並非專以毀損原告名譽為目的,而係陳述評論依據訴外人柯建銘之發言,列於立法院公報可稽,而系爭事件發生當日,在場之陳培瑜亦表示:「我有聽到羅智強委員跟徐巧芯說,那個電話剛剛是他打的。」亦經本院認定如前所述,王義川自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而就上開系爭事件之事實為討論與評論表達自己對系爭事件整體之看法,並就其新聞評論之依據與正當性加以回應,核係屬對公共利益有關之事件且可受公評之事項為意見表達,應可認其所辯係基於確信而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善意之評論,不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行為,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後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問題一樣是在「不是無根據」,跟單獨提告簡氏的情形雷同,到底他要等到了什麼時候,才甘願醒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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