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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用貪汙助理費換弱勢團體月餅?

👤 laptic (嶼天聖林) 🕐 Thu Aug 27 15:32:1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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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

國民黨要用自己的"貪汙"助理費"除罪

希望卓榮泰副署

來換取弱勢團體的月餅預算"解凍"

國民黨怎麼可以這麼無恥

用自己犯罪除罪

連TVBS都已經逆風了

講到國民黨立委滿面豆花

林沛祥基隆的弱勢團體

徐巧芯羅智強王鴻薇台北市的弱勢團體

以及各地國民黨立委在地的弱勢團體

他們就準備這次的月餅禮盒

更何況已經備料了

要怎麼做才能補回15000盒.....

真的超誇張...

推 h5t6566556: 你忘記doig說過什麼嗎? 111.82.94.162 08/26 09:39

不如思考稍早前出爐的金門高分院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十二號刑事判決,高虹安的經歷目前也在民進黨前市議員身上重演中...

具體說法: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滄江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陳子涵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金湘君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第一審判決:

陳滄江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壹月,褫奪公權肆年;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肆年。

陳子涵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金湘君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陳子涵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零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以下附表部分略)

一、陳滄江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遞補擔任金門縣議會第五屆議員,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卸任;暨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擔任金門縣議會第六屆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子涵為陳滄江之子,金湘君為陳滄江配偶李淑貞之姪媳婦。陳滄江明知依其後述行為時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下稱補助條例;此條例嗣於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某時候生效施行)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下稱補助費用)總額,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陳滄江亦明知並未實際聘用金湘君擔任公費助理,而陳子涵係其私下聘用擔任助理(下逕稱私聘助理),為圖能使陳子涵處理議員相關事務,竟與陳子涵、金湘君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陳滄江先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前某日,指示陳子涵請託金湘君,以陳滄江議員助理薪資帳戶使用名義,向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申辦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後,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陳子涵使用,而為下列行為:

(一)第五屆縣議員任職期間:陳滄江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在金門縣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下稱遴聘異動表)及聘書上,填載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新聘金湘君,聘期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起等不實內容,並在聘書上檢附黏貼金湘君提供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後提報金門縣議會,使不知情且無實質審查權之金門縣議會承辦人等,誤認陳滄江有聘用金湘君擔任其議員公費助理之事實,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每月製作之「金門縣議會『議員助理』員工薪資清冊」,並於如表二編號一、三所示日期,將一百零一年六、七月之補助費用扣除勞健保費並提撥勞退基金後,撥付至本案帳戶,嗣金湘君於同年八月起停聘。之後,陳滄江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接續前揭犯意,在遴聘異動表及聘書上,填載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新聘金湘君擔任公費助理等不實內容,並在聘書上檢附黏貼金湘君提供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後提報金門縣議會,使不知情且無實質審查權之金門縣議會承辦人等,誤認陳滄江有聘用金湘君擔任其議員公費助理之事實,而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每月製作之「金門縣議會議員助理員工薪資清冊」,並於如附表二編號五、六、十、十一、十四、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三、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一、三十四、三十七、四十、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九、五十、六十一所示時間,將扣除勞健保費並提撥勞退基金後之一百零二年七月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補助費用,及春節慰勞金款項撥付至本案帳戶,足生損害於金門縣議會對於議員遴聘公費助理之管理與費用核銷之正確性。

(二)第六屆縣議員任職期間:陳滄江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續聘金湘君擔任公費助理,使不知情且無實質審查權之金門縣議會承辦人等,誤認陳滄江有自當日起續聘金湘君擔任其議員公費助理之事實,而分別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每月製作之「金門縣議會議員助理員工薪資清冊」,並於如附表二編號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八、六十四、六十七至七十一、七十三、七十六、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三、八十七、八十九、九十所示時間,將扣除勞健保費並提撥勞退基金後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補助費用,及春節慰勞金款項撥付至本案帳戶,足生損害於金門縣議會對於議員遴聘公費助理之管理與費用核銷之正確性。

【理由】

一、三人都承認「偽造文書」

二、就原本第一審認定的罪名,已經改為「不另為無罪諭知」,原因如下:

否認辯詞:

陳滄江:

伊係聘用陳子涵擔任私聘助理,以金湘君名義領得之補助費用支付陳子涵薪資,陳子涵確實有為其製作文宣、廣告、問政影片等助理工作,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貪污罪。

陳子涵:

伊為陳滄江之助理,有實際製作文宣、廣告、問政影片等助理工作,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貪污罪。

金湘君:

伊僅係出借人頭供陳滄江申報公費助理,沒有獲得任何利益或好處,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貪污罪。

法院判斷:(經人工智慧整理)

核心法律見解:

不法所有意圖的認定:若議員雖以虛報人頭名額方式向議會申領公費助理補助款,但領得之補助款並未挪為私用,而是全數用來支付與議員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之「私聘助理」薪資,且該私聘助理實際上也確有從事助理業務,則因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與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競合關係:此種情形雖不構成貪污罪,但議員仍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一、事實認定

法院透過證人證詞、通聯紀錄、出入境紀錄、扣案數位檔案以及帳戶金流,將本案還原為兩個關鍵事實:

公費助理確實是「人頭」(金湘君的部分):

客觀證據:查驗了金湘君在該段期間(一零一年至一零四年)的勞健保投保紀錄、各類所得清單、出入境紀錄。

認定結果:證明金湘君當時人在臺灣本島的飯店、鼎泰豐工作,甚至曾赴日本打工度假,根本沒有去過金門,也沒有實際從事議員公費助理的工作。因此,她被認定為「掛名人頭」。

私聘助理確實有「做事」(陳子涵的部分):

客觀證據:

其他公費助理(如服務處主任、助理)的證詞,證明陳子涵雖然住在臺灣,但常協助製作美工文宣、處理文書。

在陳子涵住處搜索扣得的硬碟中,發現高達二千八百多個與議員問政相關的檔案(如質詢大字報、協調會照片、政見影片等),且修改時間橫跨多年。

法官當庭勘驗YouTube頻道「滄江陳」,確認上面許多質詢剪輯影片、政見短片確實是由陳子涵製作上傳。

認定結果:雖然陳滄江沒有跟兒子(陳子涵)簽立書面僱傭契約,但陳子涵長期、持續地實質從事助理工作(如剪輯影片、做文宣、處理同鄉會業務),因此確具「私聘助理」的身分。

二、理由部分(法院的法律邏輯與心證)

在確立了「以人頭申領補助」但「私聘助理實際有做事」的事實後,法院進一步闡述為什麼不構成貪污罪的理由:

金流追蹤:證明錢沒有「挪為私用」

法院清查了人頭帳戶(金湘君帳戶)的資金流向,發現補助款匯入後,除了少部分拿去幫人頭繳納因為掛名而產生的綜合所得稅外,其餘大部分都轉入私聘助理(陳子涵)的帳戶,作為生活或薪資補貼。

關鍵心證:這些錢並沒有回流到議員陳滄江自己的口袋,也沒有被拿去花在與議員職務無關的私人開銷上。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與「實質關聯性」

最高法院過去有明確見解(如引述的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八一號判決):議員若用人頭名義申領助理費,固然違反行政規定或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但如果這筆錢全數是用來支付「實際上確有做事、但超出公費名額上限的私聘助理」,因為這筆錢花在與議員職務密切相關的事務上,主觀上就沒有「想把錢侵占入己(不法所有意圖)」的犯意。

撤銷改判的理由:

一、原審審理後,認被告陳滄江、陳子涵、金湘君所為,均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三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各僅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共二罪。原判決各論以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各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容有違誤。且被告陳子涵並無犯罪所得(詳後述),原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九十八萬八千零九十一元及追徵,亦有未當。被告三人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含沒收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至被告陳子涵、金湘君雖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按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院審酌被告陳子涵為被告陳滄江之子,被告金湘君與其等有親戚關係,均明知不得以人頭申報公費助理,且補助條例並未禁止議員以其子女等親屬擔任公費助理,竟不思循正常合法程序辦理,而為本件犯行,且犯罪時間非短。尤有甚者,於金湘君自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止,長達年餘停留日本期間,仍申報為公費助理,可見其等有恃無恐之心態,更可見犯罪情節非微,實難認其等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酌減其刑之必要,是被告陳子涵、金湘君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尚無可採。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滄江連續擔任金門縣議會第五至六屆縣議員,本應不負選民託付,善盡民意代表職責,與陳子涵、金湘君均明知不得以不實之人頭申報公費助理,竟推由陳子涵請託金湘君申辦本案帳戶並提供人頭供申報為公費助理,用以取得補助費用供支付私聘助理陳子涵之薪資,且均明知金湘君自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至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期間出境滯留日本,竟仍向金門縣議會為不實申報金湘君為公費助理,其等所為,紊亂金門縣議會撥付議員助理費補助款之正確性,均應予以嚴正非難。衡酌被告三人犯罪期間非短,而陳滄江、陳子涵犯後雖均坦承犯行,然陳滄江係居於主導性之地位、陳子涵參與情節係居於主要地位;金湘君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僅係配合申報人頭助理,參與情節較輕。兼衡被告陳滄江有前案紀錄,陳子涵、金湘君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及其等於本院審理自陳之家庭與經濟狀況、教育程度、身體健康等情,暨其等犯罪動機、手段、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至四項所示之刑,並衡酌其等前述犯罪情節,且陳滄江、陳子涵就本案係居於主導或主要地位,金湘君則係配合擔任人頭之角色,犯罪情節與參與程度顯有輕重之別,爰各諭知不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四、不定執行刑及不宣告緩刑之說明:

(一)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一百一十年度台抗大字第四八九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三人所犯數罪,雖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然本件原判決經本院撤銷改判,因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宜俟本案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從而,本件就被告三人爰均不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二)被告三人雖均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緩刑制度旨在獎勵自新,對於科刑之被告諭知緩刑,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始得為之,為法院審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規定之要件,法院即應為緩刑宣告。被告三人雖均坦承犯行,然本院審酌被告三人犯罪時間非短,且犯罪情節非微,難認對被告三人所處之刑有何暫不執行為當之情事,爰不予宣告緩刑。

五、本件無應沒收之物:

(一)被告陳滄江送交金門縣議會之「金門縣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聘書」等文書,雖為供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所用之物,然已交付金門縣議會承辦人員申辦補助費用,非屬被告陳滄江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一一三年度保管字第九十九號所示之帳冊、日記簿、薪資所得通知單、存摺、手機、硬碟、提款卡等物,並非被告三人直接用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本身所用之物,復非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亦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至起訴書認陳子涵本案犯罪所得共計九十八萬八千零九十一元,原判決予以諭知沒收及追徵。惟本件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三人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陳子涵本件並無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指明。

就這些內容,不曉得要如何解釋呢?

民進黨方面也是有人因為助理費爭議,最終罪名出現了變動,雖然早已經淡出政壇,但不能排除未來復出的可能性

反正這股歪風,注定是要延續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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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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