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元之:北市女童沒被性侵 怎能講這麼嚴重
我看得懂閩南台派的策略
用小的價值觀去套、牽扯大的價值觀
本來是要抹蔣萬安
出現葉元之否認閩南台派小套大的策略
就用道德情勒群起而攻之
變成情勒(小女孩應該從重論處)
這不過就是你們共產黨法西斯的鬥爭技巧罷了
請回答:(寫下你的答案)
什麼是猥褻?
(你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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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侵?
(你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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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等不等同猥褻?
(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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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手段: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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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度: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2條)手段:如二人以上共同犯之、對未滿14歲男女、或對精神身體障礙者等情形。
刑度: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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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手段:以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如親吻、撫摸)。================================
刑度: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25條)手段:利用對方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酒醉等「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而為性交或猥褻。刑度:性交罪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罪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侵害相關犯罪規範在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至第229條),保護的核心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
猥褻 是被規定在221~229條
「性侵」vs 「猥褻」
很顯然葉緣之是把性交跟性侵混淆,
刑法的猥褻顯然跟性交罪不一樣的條文
性交是221條 最低3年
猥褻是224條 最低6月
很顯然這是兩個程度完全不同的刑事犯罪行為
他們都被社會模糊通泛地叫做性侵,
但其實刑法並沒有性侵的字眼,並不是正式用語,而是性妨礙自主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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