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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濤被「鞋業公司」吉 反應都沒黃國昌誇張吧?

👤 laptic (嶼天聖林) 🕐 Wed Sep 2 09:56:0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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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稍早前出爐的兩件民事判決,都是因為凌濤於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十三日發佈貼文,以及在受媒體訪問時,指控:

一、台南製鞋起家的「大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馬桶廠商「福麥」軌跡相似,過去無軍火相關進出口紀錄,卻在一一三年六月六日變更商業登記新增槍砲彈藥與貿易項目,僅花四十一天便迅速投標並奪下國防部高達二億元的「五點五六公厘底火」標案,擊敗「承賱國際」等軍工老手。

二、大石董監事魏百慶家族及同址的「喬尼有限公司」(前監察人林立韻)與總統賴清德關係密切,喬尼過去僅標台南市合作社案,賴總統上任後卻標中「總統府鞋類禮品採購案」,質疑「台南軍火幫」藉由高層關係分食國防大餅。

結果被這兩家公司告上桃園地院

日前結果出爐,都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目前已知凌濤有回應,節錄如下:

「所幸立法院有藍白立委堅持,將二千四百億元分六年納入年度預算,逐年嚴格把關,就是擔心民進黨把這筆經費變成「二零二八選舉募款的大撒幣綁樁」!綠友友原本賣鞋、做室內裝修,如今各行各業都準備大舉轉作國防軍火,慷國人納稅錢之慨,這正是全民憤怒的來源。

我要特別感謝大律師吳柏宏,始終站在人民的立場、堅持正義,為藍營站在第一線的選將辯護,最終正義獲得勝利。法院的判決也揭示,國家預算不應動輒以國防、外交為由規避檢驗;每一分錢都必須花在刀口上,絕不能任由綠友友從中牟利。

民進黨動用大量司法資源,企圖攻擊、阻擋我們的檢驗,但我們寸步不讓,力拚到底。拜託大家十一月二十八日投下守護桃園、檢驗監督的第一品牌,支持凌濤,讓我們一起力戰到底!」

這看來都沒有未參選的黃國昌誇張吧?不過是否能成功留守原席位、且不被民進黨代表打下去,則容有疑問了...

不過話說回來,具體說法供參如下:(都是以凌濤為共同被告)

一:一一五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原告:喬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立韻

原告:魏百慶

原告方面:

主張:

(一)原告喬尼有限公司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投標「總統府鞋類禮品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全程並無任何違法、更無關說或程序瑕疵情事。原告林立韻、魏百慶均未與任何政治人物或政府高層有任何官商勾結之情事,亦未以任何方式介入、影響或左右政府採購案之招標、決標結果。

(二)然而被告卻基於加重誹謗、侵害原告名譽、商譽、信用之故意,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二月十四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凌濤」發布貼文,以及受媒體採訪時公然指摘不實之發言,綜觀其整體文意,已非單純中性評論,而係透過刻意類比、事實拼湊及影射方式,使一般閱覽者相信原告係因政商勾結、不正利益輸送始取得系爭採購案,顯然屬足以侵害原告名譽之事實指摘。系爭言論使一般受聽或閱覽大眾,足以相信系爭採購案存在不法或不當關說、採購程序未臻公平公正,甚至有政治人物濫用職權介入政府採購案之情事,進而嚴重貶損原告名譽、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商譽、信用,原告因而受有重大侵害,已形成難以回復之負面社會形象

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喬尼公司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立韻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魏百慶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答辯:

(一)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背景係因一百一十四年間資本額僅新臺幣一千九百萬元的台南福麥公司得標國防部新臺幣五點九億元炸藥採購案,且投標前突擊變更營業項目,引發「超思雞蛋案」翻版的國安與採購疑慮後,被告清查發現訴外人大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石公司)過往僅得標鞋服採購且無進出口實績,卻採相同手法突擊變更營業項目,一舉取得國防部二億餘元之系爭採購案,而同地址關係企業即原告喬尼公司亦以限制性招標取得系爭採購案,此與前述引起社會爭議之福麥公司取得標案具有高度相似軌跡,被告始發表系爭言論將系爭採購案予以揭露,並以「福麥二點零、台南軍火幫」等形容大石公司,同時質疑原告喬尼公司與民國一百零六年年間擔任市長及一百一十四年間擔任總統之賴清德先生是否關係良好,惟被告並未有原告所稱誣指其未依政府採購法之合法程序得標或搶標等語,而是針對不合常理之政府採購現象,進行公共利益相關之合理監督與質疑。

(二)此外,被告另查得登記在與大石公司相同地址且負責人擔任大石公司監察人之原告喬尼公司,自民國八十八年至一百一十三年間僅有投標學校制服或薄外套相關採購案件,惟均因「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而未能得標。然而,原告喬尼公司竟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間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方式取得系爭採購案。經以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系爭採購案之細節,可知總統府採用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為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查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等內容,而總統府之機關首長即為賴清德總統。為此,被告始發表系爭言論將與前述引起社會爭議之福麥公司取得標案具有高度相似軌跡之國防部標案予以揭露,並以「福麥二點零」、「台南軍火幫」等形容原告喬尼公司及大石公司,同時質疑原告喬尼公司及大石公司與賴清德總統是否「關係良好」,惟被告並未有原告所稱誣指其未依政府採購法之合法程序得標。

(三)大石公司取得國防部招標之涉及國家安全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是否涉有弊端,乃具有高度公益性之可受公評事項,被告對此等事實發表採購案不合常情之意見,乃屬意見表達之範疇。縱認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屬於事實陳述之性質,惟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亦無構成侵權行為之餘地。

法院判斷:

(一)就被告有發表系爭言論部分,有原告提出之被告社群軟體Facebook之貼文擷圖五張及譯文一份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觀諸系爭言論之意旨,先是針對大石公司有無相關國防採購案之得標經驗、軍火之進出口經驗及專業等進行陳述,並提及到原告喬尼公司與大石公司地址相同,原告喬尼公司之負責人林立韻曾為大石公司之監察人,進而討論到大石公司與原告喬尼公司均在賴清德總統任期內分別獲得不同之政府採購標案,並對系爭採購案之資格及得標過程表示疑問外,更向相關政府機關首長喊話提出質疑,最後再連結至我國之國防部預算相關之政治議題,進一步為國防預算等政治議題進行之批評、研討。

(二)查大石公司取得國防部招標之採購案,屬涉及國家安全及具高度敏感性之業務範疇,且得標廠商是否具備相關專業能力與履約經驗、能否確保進口軍品之品質,乃直接攸關我國國防安全之維護之公眾事務,於當前國家安全情勢下,尤屬國人高度關切且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之事項。而原告喬尼公司設立地址與大石公司相同,且原告林立韻現為喬尼公司之負責人,前為大石公司之監察人,是被告以此臆測原告喬尼公司與大石公司具有相當關連,並非全然無據。再者,原告喬尼公司與大石公司均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得標,是足認被告之系爭言論係針對系爭採購案所為之言論,係針對具高度公益性之可受公評事項進行合理評論,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範疇。被告為現任市議員,並具有特定政黨取向之政治人物,具有該等身分之人所為之公開發言,往往涉及背後各方政治傾向,容有多樣的看待方式及各自立論、探討之餘地,且其目的係在凝聚人民對公共事務之討論,具有強烈公益性,而非純屬無端謾罵。本件系爭言論此部分內容雖有流於聳動、臆測、率斷之嫌,然審酌被告發表該言論之時空環境、兩造地位及關係等客觀條件,猶未逸脫系爭採購案設定標準、得標廠商之資格檢視及國防相關等公共事務議題,依其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為意見表達之範疇,亦難逕認前揭言論係以貶損原告之名譽為唯一目的,更可使人民得有效監督公共事務,在民主多元社會中,對於此等兼具事實性與評價性意涵之言論,自應予較高度之容忍空間,是依法益衡量原則及比例原則斟酌後,應認被告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

(三)再者,政府採購涉及機關預算之應用,事關全民,原告喬尼公司既願意參與系爭採購案,堪認原告喬尼公司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自具有公眾性,並與公共利益有關。另原告喬尼公司所生產之鞋類品牌為牛頭牌,而原告魏百慶曾以牛頭牌運動鞋董事長之身分提供三雙紀念鞋供當時為臺南市長之賴清德總統義賣,此有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大紀元、自由時報網路新聞報導在卷可佐,則系爭言論表示賴清德總統不會不認識魏百慶家族等語,亦非全然無據。又關於系爭採購案及國防部之軍火採購案、招標程序有無不法等議題,明顯為涉及機關預算使用及國防之重要公共事務,而具有相當高度之公益性,當屬可受公評之事,且被告之系爭言論,文意脈絡及目的並非在使原告商譽、名譽及社會評價受貶損,毋寧係藉此透過質疑請相關機關首長及廠商出面澄清,藉此監督政府相關國防標案之合法性與公正性,系爭言論亦非直截指訴有官商勾結、採購不法等情,難謂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四)綜上,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參以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之身分、系爭言論所涉議題性質及表述方式,依比例原則斟酌,應認系爭言論對於原告之質疑或批判,對於促進公領域論辯及督促國防相關採購案之程序合法性及國家安全等重要議題,仍有一定程度之貢獻,自應給予相對較大之寬容空間,尚難以此遽認系爭言論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是原告主張系爭言論,使原告遭受負面評價,已逾越合理評論界線,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即難憑採,是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分別請求如其聲明所示,應屬無據。

二:一一五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原告:大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蘇進輝

原告方面:

主張:

(一)原告大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石公司)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投標國防部採購五點五六公厘底火乙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完全符合投標須知所定「國際貿易業」之投標廠商資格,且原告於公司設立登記時,即已有登記國際貿易業為營業項目。而系爭採購案係財物採購採最低標得標制度,含原告大石公司共有四家廠商投標,於開標時四家廠商均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原告大石公司標價為最低得標,且依系爭採購案所定契約規範,業經履約完畢,並經國防部驗收合格發回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千零二十六萬元,足見原告大石公司有履約能力並且符合履約規範,並無任何違法或違規情事。

(二)(同前訴訟說法)

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大石公司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蘇進輝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答辯:

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背景係因一百一十四年間資本額僅新臺幣一千九百萬元的臺南福麥公司得標國防部新臺幣五點九億元炸藥採購案,且投標前突擊變更營業項目,引發「超思雞蛋案」翻版的國安與採購疑慮後,被告清查發現原告大石公司過往僅得標鞋服採購且無進出口實績,卻採相同手法突擊變更營業項目,一舉取得國防部二億餘元之系爭採購案,而同地址關係企業喬尼公司亦以限制性招標取得總統府標案,被告始發表系爭言論將與前述引起社會爭議之福麥公司取得標案具有高度相似軌跡之系爭採購案予以揭露,並以「福麥二點零、臺南軍火幫」等形容原告大石公司,同時質疑原告及喬尼公司與一百零六年年間擔任市長及一百一十四年間擔任總統之賴清德先生是否關係良好,惟被告並未有原告所稱誣指其未依政府採購法之合法程序得標或搶標等語,而是針對缺乏軍火實績之廠商承攬敏感國安採購、以及國防部門檻過低等不合常理之政府採購現象,進行公共利益相關之合理監督與質疑。原告大石公司取得國防部招標之涉及國家安全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是否涉有弊端,乃具有高度公益性之可受公評事項,被告對此等事實發表採購案不合常情之意見,乃屬意見表達之範疇。縱認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屬於事實陳述之性質(假設語),惟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亦無構成侵權行為之餘地。

法院判斷:

(一)(二)(經比對同前,不贅載)

(三)再者,且原告大石公司於該系爭採購案前於一百十年至一百十三年間並無進出口實績,且原為專門經營鞋業,並無相關軍火之採購經驗等情,有被告提出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資料二份、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查詢網頁列印資料、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各一份在卷可查,有被告提出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資料二份、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系統查詢網頁列印資料、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各一份在卷可查,可見被告系爭言論之質疑即非全無依據。又關於國防部之軍火採購案、招標程序有無不法等議題,明顯為涉及國防之重要公共事務,而具有相當高度之公益性,且上揭決標公告中更載明系爭採購案為「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採購」等節,當屬可受公評之事,又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參以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之身分、系爭言論所涉議題性質及表述方式,依比例原則斟酌,應認被告系爭言論對於原告之質疑或批判,對於促進公領域論辯及督促國防相關採購案之程序合法性及國家安全等重要議題,仍有一定程度之貢獻,自應給予相對較大之寬容空間,被告此部分言論所使用之詞彙或表達內容,縱或有誇大、渲染、部分誤載等偏離實際情況之情形,然主要目的仍係在於監督政府與相關國防安全之議題,尚難以此遽認系爭言論內容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是原告前開主張認系爭言論之不實指控,使原告遭受負面評價,已逾越合理評論界線等語,即難憑採。

(四)原告大石公司雖另主張於公司設立登記時,即已有登記「國際貿易業」為營業項目,被告於系爭言論以片面且錯誤之資訊誤導閱聽大眾,指稱原告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六日變更公司營業項目後,隨即得標系爭採購案,藉此貶損原告商譽、名譽及社會評價等語。經查,原告大石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中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六日前已有「國際貿易業」,此有大石公司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三年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然縱被告上開陳述與事實雖有不符部分,然未必足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抑,而使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再者,被告之系爭言論,文意脈絡及目的並非在使原告商譽、名譽及社會評價受貶損,毋寧係藉此透過質疑請相關機關首長及廠商出面澄清,藉此監督政府相關國防標案之合法性與公正性,系爭言論亦非直截指訴有官商勾結、採購不法等情,難謂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五)綜上,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之行為,核其文義及表達方式,結合行為態樣、前後脈絡、時空環境等整體狀況綜合觀察,經權衡尚屬適當之評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則原告大石公司、蘇進輝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分別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壹佰萬元之非財產損害,應屬無據。

看來看去都沒有黃國昌的誇張(一直喊著要人家「道歉」,但《民法》上早就不容許這個「強制」),他要不要檢討一下自己?

黃國昌該多多學習凌濤的謙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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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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