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黑
💨 剛冒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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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使人不當選成罪,也無法彌補落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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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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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其實蠻嚴格的,主觀客觀都要舉證很不容易,應該蠻難定罪的吧?
而且就算被告犯罪成立,被判有罪確定,也不用賠償那個被造謠而落選的人吧?
這算法律的規範不足嗎? 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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