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再欽詐貸案 王鴻薇又翻車了?
稍微查了一下資料,按照臺南地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三七六八號、一一五年度科控字第六號刑事裁定:
主文:
郭再欽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三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郭再欽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一三年度控字第二號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受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予以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除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九十三條之三第二項後段、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命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後,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或檢察官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或變更、延長或撤銷時,宜確實審酌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郭再欽前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一一三年度控字第二號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命被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同年九月四日止延長受科技設備監控,嗣經檢察官以一一二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三三號、一一三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一○號、一一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七六七號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於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前開起訴書、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等在卷可查。
三、經查:
(一)上開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於偵查中雖僅坦認其與同案被告陳順慶就「興業段八筆土地」與宸峰公司簽訂總價款為一億八千八百四十八萬四千八百九十元(每坪五萬五千元)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另其與同案被告蔡清旭商談後,就「興業段九筆土地及其上建物」由明祥馨公司與宸峰公司簽訂總價款為一億二千四百八十七萬七千三百七十元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並均知悉後續將由宸峰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等情,否認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等罪嫌,然依據檢察官提出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視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考量被告係本案議定系爭土地成交價,及簽訂相關不動產合約書等契約之人,宸峰公司向銀行貸款之金額非微,被告所涉罪名刑度非輕,不無逃亡動機,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之要件。衡諸本案尚未完成審理程序,容有被告為脫免罪責而逃匿之高度可能性,果爾,將影響本案審判順利進行,損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社會秩序,且相對而言,限制出境、出海僅節制被告於我國領土範圍內,本於比例原則,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規定,裁定被告自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三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三)另審酌被告有固定之住所,且其業經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已足擔保日後審理程序之進行,再衡量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認無繼續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依職權撤銷被告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一三年度控字第二號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受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末依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被告應依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接受監控設備之拆除,附此敘明。
結果王鴻薇委員日前竟然在臉書亂嗆一通:

(部分節錄)
「郭再欽除了學甲爐渣案不法獲利高達二十一點六億元,而且又被追訴土地詐欺,以不法的偽造文書並向合庫與台銀超貸一點九億元,不論其情節之重大或不法獲利龐大,皆遠遠高於黃呂,為何中華民國法院對於郭再欽和黃呂卻有如此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原因只有一個吧!郭再欽不僅是台南名人,更是前民進黨中執委。繼吳乃仁斥台糖一點七億元,林智堅搞爛十二億棒球場沒事,民進黨再次完美示範民進黨證是多麼萬能無敵。」
而臺南地院今天稍早前反擊:(這邊才是想要談的主軸)
一、本案起訴後,承辦法官審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及案情,認以改為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已足以擔保其日後到案接受審判,而撤銷偵查中所為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係承辦法官綜合全案卷證資料、訴訟進度及相關案情後所為之職權行使,屬其依法律確信獨立審判之結果,應予尊重。當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循相關程序解決、救濟。
二、本案與他案涉案情節不同,並無必然關連,且係分別獨立之個案,應由各承辦法官依法認定、處理。
三、本案所實施之強制處分措施,未摻雜、考慮其他非法律相關因素,敬請外界切勿任意揣測,留給承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
所以問題在於:
一、王委員是不知道普通詐欺案,不管被告是否認罪,都可以由單一法官獨任審理(除非案情嚴重)?
二、從科控改成境管根本不是第一次出現,她是進了大觀園的「劉姥姥」,以為民意是可以隨便忽悠的嗎?
同時,目前八卦板痛批「還要演」、「白痴法院廢話一堆」、「滿滿的綠共特權」等,是都不看證據說話嗎?
也許只有這些「吃瓜子眾」最清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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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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