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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巨城店員偷拍女客更衣判4月刑 1理由不給緩刑還沒收2支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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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巨城店員偷拍女客更衣判4月刑 1理由不給緩刑還沒收2支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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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遠東巨城購物中心某專櫃1名店員吳姓男子,去年9月間涉嫌偷拍女客在試衣間內更衣畫面,新竹地方法院依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不予緩刑,如易科罰金則約12萬元,並沒收扣案2支手機。
判決指出,吳男於去年9月22日晚間6時13分許,在某專櫃值班時,發現1名女子攜帶衣物進入試衣間,竟趁機蹲在試衣間外,輪流啟動2支手機錄影,從試衣間隔簾下方偷拍女子裸露身體的更衣畫面。
女子察覺遭到偷拍後立即報警,警方到場處理並扣得2支手機,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吳男在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都坦承犯行。
法院認定,吳男行為應以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論處。法官認為,被告為滿足個人慾望偷拍,侵害告訴人核心性隱私權,造成心理壓力,也損害店家形象;考量吳男坦承犯行、過去無犯罪前科等情狀,判刑4月。
至於辯護人聲請緩刑,法院認為吳男雖符合部分緩刑條件,但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若宣告緩刑難認公平適當,因此不予緩刑。此外,法院認定2支手機都曾用於拍攝或儲存涉案影像,即使其中1支為公用手機,也依法宣告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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