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國軍火藥採購缺失
最近正夯的國防部RDX案和M30火藥案,其實早被審計部盯上
審計部報告,也再次打臉國防部和一些人
包含5年內火藥有4成以上採購案不能完成,只被爆料出來2件
履約嚴重延宕且機關怠於裁罰
得標者多為貿易代理商,常因無法如期取得輸出許可而展延
(這就是在說啤酒花案拖三年都不處理)
近4成驗結案件最終未能交貨而解約,嚴重影響後續產製與演訓任務
機關對延宕案件未積極督促另覓商源,也未落實逾期違約金、解約或停權等罰則
這個就打臉進口和運輸,在立法院和委員說上岸就由205接手,很安全
進口違規與運輸公安風險,部分案件未向經濟部申請同意即直接通關進口
廠商不具爆炸物資格卻未交由軍方運輸,
自行運送且未申請臨時通行證,產生公共安全隱憂
結果不申報跟走私一樣,上岸國軍也不來運,由完全沒有能力的自己運
好在沒出事,不然又是重大醜聞
也就是,整個運作和在立法院說的完全不同,再次在國會說謊
審計部原文
國軍為滿足彈藥生產任務所需,辦理火藥原物料採購,
惟相關採購策略與運輸規範欠周,衍生部分案件多次展延履約期限、
最終未能完成交貨而終止或解除契約及未具資格廠商辦理運輸等情事,
影響機關權益及重大演訓任務遂行,並潛存公共安全風險,允宜研謀改善。
國軍辦理各類型火藥原物料採購,均為國內廠商無產製能力品項,為廣徵商源,係採公開招標以「內購外貨」方式辦理,並於投標廠商資格訂為「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營業項目(國際貿易業)」及「納稅證明」等3項屬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基本資格,且為確保廠商誠信履約、交貨品質無虞,訂有「取得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輸出許可證明」、「檢附品質保證書、產地證明及原廠製造證明文件」及「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或刊登停權之行政處分」等履約管制作為。
又據經濟部函示、國防部軍備局函文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國軍委商籌購之火藥原物料,進口報關須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之貨品輸入規定報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同意後始得輸入,軍方如委由未具事業用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資格之廠商辦理採購,應由軍方自行運輸,而火藥原物料非由軍方運輸時,廠商須依規定申發臨時通行證。經查近5年(110至114年)國防部所屬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辦理 25件(表2)火藥原物料採購案執行情形。
核有:A.採購案得標廠商多為貿易或代理商,均以洽火藥原製造廠商供貨之方式履約,然部分案件屢因未能依約定期限取得輸出許可證明而多次展延履約期限,近 4 成之驗結案件最終未能完成交貨而終止或解除契約,影響重要料件取得及後續產製任務,至其餘因採購機關仍有生產需求而同意展延輸出許可證明或交貨期限尚未交貨者,採購機關並未要求廠商儘速洽購其他商源履約,或以逾期違約金計罰、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刊登停權等履約管制作為,督促廠商儘速依約定期程執行,已影響機關權益及重大演訓任務遂行;B.國防部所屬及中科院辦理委商籌購進口屬事業用爆炸物之火藥原物料,部分採購案件未依貨品輸入規定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同意輸入即通關進口、得標廠商未具備事業用爆炸物相關資格,卻未依規定由軍事機關自行負責運輸,而由廠商將火藥運繳至機關,且部分已交貨案件,查無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申請紀錄,運輸過程潛存公共安全風險等情事,經函請行政院督促國防部會商相關機關檢討妥處。
據復:A.廠商在非屬不可抗力情形下,逾期未繳交文件、貨品或檢驗不合格,國防部後續將採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刊登停權等處分,以維護機關權益;又該部於115年6月15日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說明火藥原物料購案特殊性及國防部訂定廠商資格之立場,將該會115年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16號函示令頒所屬機關,並管制其確依個案特性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俾兼顧採購品質與履約風險控管作業;
B.部分採購案未依貨品輸入規定申請同意輸入,係依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認定標準所衍生個案,後續採購作業若遇類案,國防部將確認符合法令規範始予辦理,周延貨品輸入管理機制;又國防部將於採購契約要求得標廠商須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運輸作業,並於執行運輸前由需求單位邀集交通部(當地公路機關)、內政部(當地警政機關)及憲兵指揮部等單位跨部會協調管制廠商辦理報關提領作業並依法運輸至指定地點;另國防部將確實要求所屬將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申請納入契約條款,並與交通部勾稽檢核及稽查確認廠商完成申請。
--


這種民防團體的存在,只會讓人覺得參加民防智力會變低
就是一群心中只有政治能低能群聚在一起
現在只要看到某些掛著「民防」招牌的粉專發文
真的會懷疑是民防團體還是智障反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