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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國防部採購嚴重缺失(三案)

👤 jobli (索托菲仁) 🕐 Sat Jul 25 19:16:5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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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那個國防部說什麼,中科院黑名單我不承認其實都還好,因為你也不能說他違法對不對?他都直接講了中科院不適用採購法,那就算那個廠商再惡劣,我國防部就是要用,可是你要說他違法他也沒有。單純就是我一直欺騙審計部,我一直欺騙全國人民,但是怎麼樣?說謊有罪嗎?

以下三個今年審計部的經典案例才會突破你對軍人武德的認知,當然他們可能也沒有犯錯,可是你如果去看到他們的做法,你會覺得你會對人性有一個新的認識。

都作摘錄,太長沒人看

第一案:

205有一個廠商他賣的東西是爛貨,然後就解約了,第2年的時候我一定要讓他當選,所以我又開一個最有利標,而且違法改標準,委員再評選他最優,再次得標,然後第二年繼續交爛

第二案

第三案太驚悚,所以第二案就放一個輕鬆一點的休息一下,這個案子很簡單,就是人家發佈了採購注意事項,但是我國防部的單位就不看,驗收也亂驗

第三案

各種手法故意不讓廠商上黑名單

延還有不開會,幫廠商找理由不用罰錢

油庫那個更扯,什麼都不做就想給錢,被發現才中止

故意不上黑名單就一直繼續得標超爽

第一案報告

國防部為確保軍品採購品質訂有相關採購管理機制,惟第二0五廠對履約重大違失廠商未依規定審認是否符合停權事由,嗣辦理重購採限制性招標

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復未周延辦理評選作業,致同一廠商再次得標,影響軍品採購及履約管理成效,允宜檢討妥處。

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下稱第二0五廠)112 至 114 年度依前揭作業規定第 18 1 點辦理採購,經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採減價收受者計49案,決標金額計2億9,806萬餘元,減價計1,578萬餘元。

經查其減價收受採購案件辦理情形,核有憲兵指揮部統籌軍種需求委由第二0五廠於110至1 14年產製國軍新型手槍-9公厘T75K3手槍(第2階段)15,772枝,經該廠於112年檢討籌購產製用料「上半蓋成品」7,000個,決標金額2,441萬餘元,約定自簽約日起分5批次交貨。

惟廠商各批次履約結果除交貨逾期達 22至115天外,交付標的規格亦與合約不符,其中第 1至第3批次辦理部分減價收受或解除契約,第4及第5批次復因不合格缺失影響全系統功(性)能,全數不予收受並解除契約,致第二0五廠因「上蓋半成品」產製用料不足,洽陸軍司令部協議修延另案委製之同品項手槍製繳期程,嚴重影響軍品製繳期程。

廠商履約情形顯涉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所列延誤履約期限或查驗不合格等停權事由,惟第二0五廠僅解除雙方契約,並未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審認廠商是否符合上述事由,並依法定程序據為停權事宜。嗣第二0五廠為籌補上述解除契約用料缺口及後續委製需求,於 1 14 年續辦同品項採購案,且為精進採購品質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惟該廠未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納入個別評選項目,逕將該項納入廠商基本資格之評選子項,且所訂定各評選子項,除於「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評選項目所列 4 項評選子項訂有評審標準及配分外,其餘子項均未訂定配分與權重。

又本案採購標的係要求廠商按該廠設計形狀與規格施作,惟將「創意」納為評選項目,與其採購目的及性質無具關聯,且廠商檢附服務建議書已列示以往承製類案之資料,卻未檢附實際履約狀況或結算驗收文件等資料,採購評選工作小組對該評選項目之初審意見亦未說明廠商過去履約績效,致未能藉由最有利標獲致優良廠商,仍由同一廠商得標,並再次因履約不良辦理減價收受,影響後續履約品質之情事,經函請國防部督促檢討妥處。

第二案報告

國防部所屬軍事機關辦理各類型採購,以遂行各項戰備任務,惟間有審標作業未發現廠商資格不符招標文件規定及相關重大異常關聯情形、未檢核零附件供應廠商停權紀錄或外觀,及各階段採購作業缺失頻仍等情事,允宜研謀改善。

經查國防部所屬軍事機關近年辦理「114 年通用零附件採購」等 64 件採購案執行情形,核有:

1.部分軍事機關運用投標文件審查表及異常關聯檢核表辦理審標作業,卻未發現廠商資格不符招標文件規定及相關重大異常關聯情形,且現行異常關聯檢核表尚未就履約階段始能發現之涉圍標嫌疑或宜注意現象,建立相關檢核措施;

2.部分軍事機關辦理履約驗收作業欠缺警覺性,間有未檢核零附件供應廠商停權紀錄,或未依契約規定檢核零附件外觀,容由廠商以未符契約規定之零附件完成履約及驗收;

3.部分軍事機關於招標文件製作及公告、開標、審標及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結算等採購全生命週期各階段採購作業,存有諸多缺失(表 6),其中多係國防部通報全軍辦理採購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頒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內容,均屬採購作業高風險項目等情事,經函請國防部研謀改善。

第三案報告

陸軍所屬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作業,惟部分單位採購解約案件之停權審認、管理及追蹤機制未臻周延,允宜檢討改善,以維採購公正。

執行及管理情形,核有下列事項:

1. 部分單位之採購解約案件未及時召開審認會議,致延宕停權處分作業,或遲未將違約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衍生廠商未受處分期間持續參與其他政府採購標案情事

(1)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下稱馬防部)辦理午沙廢棄加油站土壤污染改善工程,因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於 112 年 9 月通知廠商解除契約,惟遲至113 年7月始召開停權審認會議,並決議廠商違反政府採購等規定,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截至114 年 10 月底止,仍未辦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2)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下稱六軍團)辦理訓練用無人機等 2 項採購案,於 114 年 1月驗收不合格,因廠商未完成改善,依契約規定於 114 年 3 月通知廠商辦理部分解約,並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惟遲至 114 年 7 月始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自114 年7月11日至117 年7月10日停權),致該廠商於 114年4至 7 月間仍得標其他政府採購標案,影響採購公正性;

(3)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下稱兵整中心)辦理控制活門本體採購案(採購權責單位為陸勤部),於114年2月安裝試用不合格,因廠商未完成改善,累計逾期違約金達契約上限,兵整中心呈報陸勤部後,於 114 年 8 月通知廠商全案解約及追繳逾期違約金,並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惟截至 114年10 月底止,該廠商仍未繳納逾期違約金,且陸勤部尚未召開停權審認會議,兵整中心亦未追蹤解約採購案後續執行情形,致無法執行該廠商停權處分;

(4)兵整中心分別於每年度上、下半年召開採購案解約審查會議,惟 112至114 年間採購案解約逾半年始召開停權審認會議者計有10 案(表7),致各該廠商未受處分期間仍得持續參與其他政府採購標案,影響採購公平性,經函請陸軍司令部督促檢討

2. 部分單位採購案解約管理未臻周延,或未依契約規定要求廠商履約,即逕行解約: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者,其委員組成,宜就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一人聘兼之,且至少宜有外聘委員一人出席。經查陸軍採購解約案件管理情形,核有:

(1)兵整中心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 ,惟小組委員均由單位內部人員組成,未包含機關以外之人員,核與相關規定有間;

(2)兵整中心於 112 至 114 年間採購解約案件計有 62 案,截至 114 年 10 月底止,除尚未審認之 3案,餘 59案經審查小組審認結果,僅2案建議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餘 5 7案多以解約項目「金額占總價比例偏低」或「存量已滿足需求」為由,建議不予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有部分廠商得標案件屢生解約情形,增加履約品質風險;

(3)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辦理蘇澳油料分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改善工程,未要求廠商依契約規定完成污染改善工程,並取得環保單位核備解除列管,即逕同意廠商以土方量已達契約規定為由,辦理解除契約,並認定非屬可歸責廠商,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函請陸軍司令部督促檢討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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