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狂炸停車場淹大水!房東喊「沒責任」
記者郭玗潔/台南報導
去年7月底連日豪雨造成中南部多處淹水災情,台南有7名租客對房東提出告訴,指因房東沒做好防護措施,導致地下停車場因大雨淹水,他們的愛車都成了泡水車,各對房東求償15萬到50萬8920元的損害。台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房東沒有證明自己已善盡防水及排水義務,應賠其中3名車主各46萬、7612元、38萬5千元,共85萬2612元。可上訴。
7名車主提告,指他們都在該建物地下室租停車位,早在2024年7月底,就有車主建議房東加裝抽水馬達或建置閘門以防淹水,當時房東雖加裝小抽水馬達,但是原有的大抽水馬達在去年4月損壞後,也沒有即時修理,單憑小馬達根本無法應付大雨積水,停車場也因去年7月底一場豪雨淹水,導致他們的車都成為泡水車,車子殘值也大幅減損,各對房東求償15萬到50萬8920元損害,共計233萬餘元。
黃姓房東則在審理時表示,他僅提供停車位讓租戶停放車輛,並不負保管責任;他平常就有告知車主,如有豪雨就要把車開走,他在豪雨期間也有通知租戶將車開走;另抽水設備已經修好,在豪雨期間沒有故障。
法官指出,出租人有防止淹水及排水等義務,使承租人可以依約定將車輛停放於停車場,除非出租人已採用當時科技和專業標準等防護措施,仍無法應變豪雨等天然災害,才須即時通知租戶移車,而房東單方面表示自己不負賠償責任,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符。
法官表示,房東委任的管理人僅在當天宣布「有水了開心心……明天又有豪雨特報所以放在地下室的車子可以移到上面」,而非「必須或應該」移車,難認因租客不移車也有過失,而減少房東賠償,判定房東沒提出證據證明已善盡防水及排水義務,讓租賃物維持可使用的狀態,判他各要賠王姓車主46萬、周姓車主7612元、張姓車主38萬5千元,共85萬2612元。
另其他人僅以車輛照片、網頁列印資料求償,價格不具市場代表性,因缺乏客觀可信的證據,這部分則判房東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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