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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燕甩鍋致癌油還扯台南 黃偉哲「2問

👤 Ycowmo (say) 🕐 Fri Aug 7 21:12:1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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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吵了好幾天的原料丫!

7/23日,衛福部自己的修法草案上,早就註釋了,昨天才被找到!

這種油是誰的,油在那裡沒有關係!

這個抓耙子、線人、前職業學生巿長,就拿白痴說法,來框全民嗎!

這個抓耙子、線人、前職業學生巿長,要不要先去和衛福部僑好,再來扯油是誰的!你食品加工廠,食用油製造廠,只要檢測到,就是要通報!

五、第五項所定產品係涵括原材料、半成品或是成品,為臻明確,參照第二項文字修正之;另現行規定未定明報期限,玫實務執行有所歧異期限,爰併定明食品業應發現或知悉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危害衛生安全或危害之虞,於二十四小時內容成通報。衛服品之前的法令,早就確定食安法所定義的『產品』,就是包涵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https://ibb.co/pjSrCBJs

https://reurl.cc/nxZqMv

明明7/23日,衛服部就己經告訴大家,食安法產品的涵蓋範圍了,結果這個

抓耙子、線民、前職業學生巿長,今天還出來刷存在感,講無知話、可憐丫。

推文錯字太多了,重新整理一次,

然後我真的不懂你每次貼這個都不直接貼原文,

硬是自己截一點點圖下來貼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

https://www.ey.gov.tw/File/4A12228A7EB62C98?A=C 原文在這裡

我們先看第3條的定義(這條沒修,原本和新版的都一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從頭到尾就一直在告訴你,食安法的「定義」產品和原料就是不同的東西

不同的東西、不同的東西、不同的東西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定義為什麼會把產品和原料分開,就是因為在管制上這二種有必要區隔,

產品等同原料的話,那定義特別把這二個東西分開來講莫非是腦殘?

具體的例子,很多食物煮熟前有毒性,不把原料和產品分開來講,

特別要求食品業者去檢測這些東西就會變得很智障。

接著再看第7條第V項

原版: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

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新版(草案):食品業者於發現或知悉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

就因為原本的規範方式裡面,產品的文字範圍不及於原料,

所以草案修法才要把原料特別放進來,如果產品的定義「包含」原料,

那衛服部修法到底是在修幾點的你告訴我??

然後你之前提的公告,我也反覆說了NNNNNN次,

當初頂新油、蘇丹紅事件發生的狀況,

「產品OK(頂新油精鍊後純就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對人體有害)」

「產品驗不出來(不肖廠商知道貨有問題為了省成本不丟,混入微量)」

所以用「已經做出來的產品」沒問題,但你已知原料有問題的情況下去規範。

最後我直接問一個問題

什麼叫「產品原材料」?產品的原料=>如果我根本沒生產產品,

有沒有「原材料」這東西?

=====================================再講一次分隔線===========================一直跟你說台糖違反的是台南市自治條例的玩法,講到煩

第8條  

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第16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主體:食品業者

要件:「發現」「上游供應的食品」(食品的定義包含原料如前所述)

效果:違反之裁罰規定在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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