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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爆炸案 受災戶憂求償無門

👤 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 🕐 Tue Aug 25 12:53:2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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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聞] 台南爆炸案 受災戶憂求償無門

時間: Tue Aug 25 05:57:46 2026

台南爆炸案 受災戶憂求償無門

04:10 2026/08/25 中國時報 郭良傑 、台南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6-0…

台南市安南區鎂鋁廢料大爆炸毀12屋,市府請結構安全技師前往鑑定。(郭良傑攝)

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60825…

回想當天凌晨,本魯叔還以為是大地震,沒有想到在暴雨的天氣中,居然是一場大爆炸?

身為直線距離900公尺的附近居民,來幫大家理一下幾個關係人吧。

受委託的楊姓業者。

疑為委託人的王姓業者。

理想里理長。

地主。

建商。

這塊土地是里長協商三位地主,無償借地用來停車。

地點如下:海佃路342巷

https://ibb.co/NgyGbnvJ

旁邊那一整排就是建商新蓋的透天庴。

之前女兒讀海東國小時,魯叔都會載他從這條路穿過去,接到海佃路二段這裡,再接到

海東二街,再往海尾的方向,送她上學。

而這裡之前就一直停滿了車輛,其實這一帶的空地還蠻多的,一般的空地都會停滿車。

可能車主,都不太清楚,這個地的地主是誰,反正安南區只要有空地,有人停車進去,

其它人就會為了便利,就跟著停進去。

那第一個問題來了,你私自將車子停進去,這裡被放了爆裂物而產生爆炸,車主可否向

地主求償,這就相當有爭議了,我不是這部份的法律專家,不太敢斷言。

https://postimg.cc/LhhP6FYm

就情況來看,確認埋棄的時間點如下:

第一個時間點在6月~7月之間。

第二個時間點在8月中。

其中的廢棄有工業機油、鋁材和鎂土。(建商工人看到這次棄置的情況,並且拍下車牌)

所以這裡很清楚楊姓和龔姓兩個,確實有任意埋棄的行為,這兩個基本上是跑不掉了。

接下來第二個爭議點是,楊姓業者有通報里長,然後里長說不知道?

現在里長被收押了,所以檢方主觀意識到,里長應該知道。

基本上,就常理來看,至少8月中,里長一定知道,因為建商之前就有告知里長了,說明

他們在地看發現被埋棄廢棄物的情況。里長說不知道,那建商通報時,里長至少要連絡

環保局來處理稽查,或者是通報區公所才對。

各位要記住一件事,今年台南發生了很多火災,魯叔就記得有一次是永康地區,也是有一

個空地被放置垃圾而發生大火的,而之前安南區在發生登革熱疫情時,就有里長因為空地

沒有清理就被告了,這兩個里就在相鄰重劃區的兩側,所以里長一定知道空地沒有清理,

可能會形成的風險在那裡。

那問題就來了,建商有通報里長,那里長有沒有通報區公所或是環保局呢?

現在里長被收押了,這部份就很難說了。

我們再回頭說王姓業者的事,基本上楊姓業者說,是被王姓業者委託處理。

那這是商業行為了,也許楊姓業者是負責承辦的,他接受到時只是受王姓業者交辦處理

掉這些東西,那放置行為的歸屬要算誰的。

就現行的廢棄物管理法而言,油品、鋁鎂合金或是鎂土算是有害廢棄物。

清運端要取得相關許可證,才能負責清運,而且車輛要配備GPS等設備。而且要送要指定

的處理廠處理。

那王姓業者算是非法清運了,如果真是他委託楊姓業者處理,那非法清運的罰則一定跑不

掉。

但是王姓業者有叫楊姓業者堆置在342巷的空地上嗎?

就目前資訊上來講,話是楊姓業者釋放出來的,他把問題推到一個遣逃出境的人?

但是實際堆放埋置,是楊姓業者和龔姓工人一起處理的,這個責任,這兩人一定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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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68.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787608669.A.E…

推 pandp: 不用擔心,是肯定求償無門 08/25 06:32推 tiesto06202: 問就是黏牛屎 08/25 06:47→ d22426539: 藍白一堆貪污跑出國有誰被找回來的 08/25 06:47

里長是民進黨藉喔!

這種事你最先出來嘴藍白,明明是一個意外的刑事案件,你只會扯藍白?

民進黨藉的里長知道KMT的放廢棄物,不先找人來黑KMT一波,放著讓它爆炸?

養案?

推 lt5114: 里長背鍋+1 如果檢調沒找到任何一人可以抓 整個政府機關 08/25 08:07→ lt5114: 威信都蕩然無存了 肯定要先抓一個放假消息 壓壓民怨 08/25 08:07推 geeg: 就算抓到人也不一定有財產賠償,沒有民眾捐錢基本上就完了 08/25 08:10→ geeg: 。 08/25 08:10→ njunju: 這種爆炸沒人死就奇蹟了 想求償想太多 只能抓里長而以 08/25 08:21→ njunju: 里長本來就躲不掉呀 7月的廢棄物放到現在 他沒通報敢說都 08/25 08:22→ njunju: 不知道? 08/25 08:22

真得是運氣好!

在當天聽說有一戶,就被一桶被噴上天的油桶,噴到神明廳中,就整個燒起來了。

魯叔說運氣好是,如果這桶油是往加油站噴呢?

https://postimg.cc/SYykRhVD

紅框這裡是中油加油站,距離不到200公尺。

然後加油站旁邊就是好幾間的汽車保養廠,如果這桶油直接噴到加油站,那整個理想里

整個大安街和海佃路安中路及安吉路一帶的災情,就更難想像了。

推 oue: 所以前一篇說的代位求償 看起來可能性高 08/25 08:29

至少楊姓和龔姓嫌疑人是跑不掉的。

要防止這兩個人脫產。

推 Dino14124: 每次民進黨政府的事件最後廠商跟承辦都有罪,然後官員 08/25 08:36→ Dino14124: 都無罪,可是扯到藍白那就不一樣了,畢竟標準就是這樣 08/25 08:36→ Da1014: 民進黨籍的里長 08/25 08:42

這裡要看里長有沒有對區公所和環保局通報。

而且地主的責任跑不掉。

你不管是好心還是出於里長協調,當成免費的停車場使用,但是自己的土地被放置廢棄物

你不處理,就是有責任的。

1. 行政責任:未盡管理責任的罰鍰與限期清理限期改善與罰鍰:依據《廢清法》第 11

條及第 50 條,土地所有人有維護土地環境清潔的義務。若容許或放任他人棄置廢棄物而

不處理、不通報,環保局可依法處以 新台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 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善。按日連續處罰:若地主在限期內仍未改善或清理完畢,主管機關可按日連續處

罰,直到清理完成為止。

2. 刑事責任: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提供土地共犯罪:這是地主最常面臨的嚴重刑責。

依據《廢清法》第 46 條第 3 款規定:「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可處 1 年

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消極不作為的共犯:即使地主一開始不知情,但事後發現卻「知情不報、消極容忍」,在

司法實務上很容易被認定與不法業者具有「默示的犯意聯絡」,而被視為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的共同正犯或幫手。3. 清理責任(重大經濟負擔):連帶清理與代履行費用這是對地

主影響最深遠的財務打擊。依據《廢清法》第 71 條規定,若土地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

失,容許廢棄物遭非法棄置,環保局會命令地主限期清除處理。

現在新聞上幾乎沒有談到地主的身份,這還蠻奇怪的。

一般現在最完整的新聞應該是鏡電視和三立,結果不談地主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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