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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同居的男女朋友能否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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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於民國(下同)104年間修訂,並於105年
2月4日施行後,男女朋友、男男朋友或女女朋友若是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第2項
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
係。」的要件,即使沒有同居,仍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等規定向管轄的地方法院
聲請核發保護令。由前述條文,可知此處所謂「親密關係伴侶」,並不以曾發生過性行為
為必要,只要被害人係年滿十六歲,且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第1項),即符合聲請核發保護令之
要件。又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
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
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又加害
人如違反法院所核發保護令要求之諸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
、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
場所等內容,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罰金(參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在絕大多數的情形,聲請核發保護令,確能對加
害人發生相當的嚇阻效力,從而如有遭到家庭暴力的情形,建議不論是在情侶關係還是夫
妻關係中,被家庭暴力的一方,向警方報案並聲請核發保護令,往往是遠離家庭暴力最重
要且及時的法律手段,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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