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教室-攻城獅v.林秉聖、台新
每次林秉聖換約,總是可以有一堆的周邊消息
乘這個熱度,把先前的「攻城獅v.林秉聖+台新」的判決寫寫
新聞大家都看到了,判決認定林秉聖應該賠償攻城獅336萬餘元
寫兩造主張怕篇幅太多,就以法院判斷的基礎為主。
想要懶人包的朋友可以A我ID看前篇的簡要法律分析
基本上判斷都還算準確,沒有丟工作的臉XD
一、職業籃球員的合約為僱傭契約
法院將大聖與攻城獅的合約(下稱系爭契約)定性成僱傭契約
判決中有交代,其實他們的合約名稱是「委任契約」
法院對此認為,契約內容有約定按月給付的薪資,球員應該遵從
的管理規則、出勤要求,而且職業籃球員對於出賽場次、時間、位置
其實沒有獨立作業的裁量權,所以認定是僱傭契約,而非委任關係。
二、契約是112年5月成立,9月生效。
1.這部分其實對應台新當年的新聞稿,訴訟中台新主張系爭契約
是攻城獅惡意「勸誘」大聖簽的,違反我國職業籃球慣習XD
所以主張違反民法72條的善良風俗而無效。
法院這裡的認定很單純,「欲招攬自由球員者,是否僅得先行報價再簽約
而不得先簽約後再向原球團報價,未見台新育樂公司提出相關事證供參」
翻譯就是,優先匹配的順序先後並沒有規範,簽約合法。
另外合約生效日的部分,判決有交代攻城獅跟大聖的約就是從9月開始
所以在9月以前,大聖與攻城獅互相不用提供勞務或給付薪資。
2.系爭合約因中信不匹配而生效
原判決這裡寫了比較多專有名詞,白話一點講就是
大聖與中信的合約有優先匹配權,所以系爭合約能否生效取決於中信是否匹配
那中信並未匹配,並在112年8月15日終止契約,所以系爭合約有效。
3.大聖不能單方解除或終止契約
簡單說契約有約定非重大事由雙方均不得任意解約或終止契約
大聖沒有提出甚麼符合條文的事由,所以契約還是繼續走。
三、損害賠償範圍
講了一堆原因得出契約有效,那大聖後來沒有替攻城獅打球顯然違約
接下來就是損害賠償怎麼算的問題
這題很簡單,契約約定以6個月的薪資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所以46萬*6=276萬。
那剩下約60萬呢,雖然攻城師有請求門票損失、加盟記者會費用之類的,法院都沒准,最後是認為有商譽損失,酌定為60萬元。(兩筆錢在法律上請求權基礎不一樣,但為了方便一般人閱讀就一起
寫了,請其他法律專業人士多包涵XD)
四、台新不用賠
攻城獅其實是大聖+台新一起告,但最後只有大聖要賠
原因是法院認為,台新也是合法的招募行為,沒有詐欺、脅迫
要指摘台新是不公平的惡意挖角太超過。
五、結語
這個判決就很單純地從契約角度出發,大聖簽了約沒負責所以違約。
至於台新部分,就是觀感上不好,但自由市場競爭你情我願,如果大聖
有履行合約精神,自然就沒有這些風波了。
從近期台新跟大聖的新聞猜測,我覺得雙方多少因為這個判決有爭執啦
大聖絕對不爽只有他要賠償,然後想要叫台新幫他付錢之類的
以上,如果有需要上色或是多做說明的再跟我說。
如果有其他法律議題想知道,歡迎留言,我有空寫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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