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教室-球員異動的法律問題
想不到這麼快要再寫下一篇文XD
剛剛解析攻城獅與大聖間的訴訟紛爭
底下大家針對大聖現有合約的情況吵成一片
我先針對幾個新聞上看過的名詞,猜測可能的法律上手段
但在討論前,我覺得大家要先有一個認知,民事契約非常自由
在台籃板的範疇所討論到的幾乎都合於善良風俗而不會無效
但是契約合法與否跟合於各聯盟的人事、球員規範是兩回事。
而且名詞即便不同,也許法律上的做法都很類似XD
一、租借
所謂租借,就是A球隊把球員在特定期間交由B球隊使用。
感覺上會很像日常工作上遇到的外派,外派期間到就歸建。
需要處理的是租借期間的權利義務負擔。
我覺得做法應該是偏向簽一個三方契約,約定在特定期間內
球員的權利義務均歸屬於B球隊,契約期滿就失其效力。
然後原契約可以針對特定期間簽補充協議,停止特定期間的契約效力。
二、買斷
所謂買斷,簡單說就是花錢了事。
新聞提到洋基把林秉聖買斷,應該就是洋基為此花了錢。
但根據買斷的方式,就會影響林秉聖的契約狀態
1.債務承擔
我個人猜測洋基應該是用債務承擔的模式,因為這樣可以確保
林秉聖後續還是在洋基工程的支配下
所謂債務承擔,就是洋基把台新與林秉聖的合約買下來
僱傭關係就會從台新轉移到洋基與林秉聖之間
其他的權利義務全部都不會改變,如果沒有契約特別約定
林秉聖基本上對這件事情是毫無置喙餘地
這個也符合大聖本人在網路上說球員只是商品的說法
2.單純付解約金
第二種做法就是付解約金,這是大家比較常理認知的買斷,一般的合約會約定提早解約的條件所以只要履行條件就可以換得自由身。
但這個做法只有爽到大聖,除非洋基有事前跟大聖簽約,不然對洋基是一點保障都沒有。這也是大家困惑的點,怎麼外觀是買斷,球員卻看起來很被動。
三、交易
我寫著寫著覺得太困惑,覺得買斷跟上面用金錢交易的畫面實在太雷同
決定去找聯盟規章來看,並嘗試推論可能的差異。
「球員交易係以契約所屬球員與其他球團互易契約所屬球員、選秀權或金錢」
「球團交易應秉持誠實信用與互惠,不得明顯圖利於其中一方...,交易後應完
整承接新球員之契約,未經球員同意不得為不利球員之變更。」(規章第41頁)
同聯盟情況下,應該就是各自交換合約,走債務承擔也可以,債權讓與也行
反正球團雙方講好,球員權益沒有受損就沒問題。
不同聯盟呢?因為規章其實有寫明參賽球團,照理說交易應該不能跟其他聯盟
所以我猜,可能後來跨聯盟的交易都不能做,大家才改用買斷的形式。
不然照道理應該直接洋基跟台新做交易給現金就好,何苦這麼麻煩呢
四、結語
以上是根據新聞資訊的推測,基本上大家把球員的合約當作流通物就好
各球團就是買家,來喊價買東西,球員在這個框架下確實沒什麼主動權。
至於大家說特攻有沒有錢,我猜一來是台新不賣,二來是可能買斷後
大聖也未必想跟特攻簽約,或是三來兩邊的解約條件很嚴苛。
請大家鞭小力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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