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宣判] nowitzkixd申訴群組長(L0001、L0002)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BoardCourt
標題: [宣判] nowitzkixd申訴群組長(L0001、L0002)
時間: Wed Jul 15 13:00:21 2026
批踢踢實業坊板務部判決
案號:
L0001 #1fmjLPC3 (BoardCourt)
L0002 #1fmjUG8L (BoardCourt)
申訴人:nowitzkixd
被申訴人:
About_Life群組長 Bignana
About_Life群組長 skyjazz
主文
一、
本件群組長 skyjazz、Bignana 各警告一次。
二、
本件群組長應於本件判決作成後一個月內,
向本板提出生活娛樂館組務板審理計畫,
並據以就2024年7月1日起尚未審結之案件排序審理,
自計畫提出後,每月結案數不得低於一件
(經確認申訴人已無繼續申訴意願者,
亦得列入結案件數)。
三、
本件群組長於監督 biker 板板務時,
應留意該看板實施品牌封鎖之板務管理措施時
遵守本判決理由參、六所揭示之治理原則。
四、
申訴人其他請求駁回。
理由
壹、程序事項
L0001案、L0002案,
均係申訴人 nowitzkixd
於2026年3月25日提出,
申訴對象分別為生活娛樂館群組
skyjazz 群組長、Bignana 群組長,
經本站長命其補正申訴程序後,
於2026年5月30日編定案號。
查二案申訴人相同,
申訴事實均涉及
生活娛樂館群組事務延宕、
群組長就 biker 板相關組務之監督、處理
及申訴救濟事項,
申訴核心、主要爭點及適用法理高度重疊,
如分別審理,恐致事實認定及法律見解歧異。
爰於2026年6月3日裁定合併審理,
合先敘明。
貳、本件為警告處分、促提出審理計畫之考量
一、群組長確有延宕組務之情形
查生活娛樂館轄下組務案件,
近年來確實存在積案,
本件申訴案自提出後,
亦歷經相當期間始獲處理。
就此部分,
群組長 skyjazz 並未否認,
(已通知Bignana群組長但其未前來表示意見)
群組長並表示確有因現實生活因素,
致組務處理有所延宕,
並向相關使用者表示歉意。
是本件客觀上已有組務延宕之事實,
主觀上群組長亦未否認,
本站長自應予以審酌。
二、本件應記予警告
站長認為,
本件尚未達解職或暫予停止職務之程度,
應將被申訴之群組長記予警告,
原因如下:
首先,
生活群組群組務板確實充滿積案未清、
小組事項未獲適當監督,
乃一客觀事實。
其次,
於本件審理過程中,
自biker的板務爭議可知,
該板板主採取較強烈的、
對抗商業網軍之措施,
(諸如封鎖品牌、動輒長期水桶使用者),
如此措施雖在看板自主範圍內,
但於本站板務體系下,採取此措施之看板,
乃亟需小組、群組務協助糾錯,
並適時制衡,
方能維護言論自由之時。
然此期間小組、群組功能卻明顯不彰,
導致板務爭議日發嚴重,
群組長自有其責任,
是故本件申訴並非無理,
應有處分群組長之必要。
第三,
然而,本站長清楚知道,
前任板務站長突然離任,
站長群卻未選出適合人選擔任此職,
致使該板務站長職務產生空缺,
乃是全站最大群組(生活娛樂管群組)群組長,
也就是本件的被申訴群組長,
延宕職務之重要因素。
本件責任不能全歸責群組長,
本站長亦應負責。
第四,承前,
惟若再審酌此期間站內其他各群組之運作情形,
仍可見許多群組長於板務站長缺位期間,
持續投入大量心力處理組務,
顯見群組長延宕群組事務,
並非不得不然的選擇,
是全然不給予處分,亦非公平。
綜上,
考量本件二位群組長,
確對群組事務有延宕情事、應負其責,
但此事有其制度上原因,
且近期亦已重新投入組務處理。
故站長認為應記警告促其改善,
若一年內再有警告,方予解職,
較為適切。
三、促提出群組務板審理計畫之理由
本站長請群組長提出組務板審理計畫,
並非要求短時間內大量清理積案。
站長所希望者,
乃組長形成一套可以長期執行之工作節奏,
使積案能穩定、持續減少,
同時也不影響新案審理,
而非因一時衝刺後又再次停滯。
此外,
群組長除審理組務案件外,
仍負有小組長任命、代理小組管理、
板主人事規劃、組務制度建立、
協助站方推動政策…等領導職責。
若所有時間均投入清理舊案,
反將影響群組整體運作。
故本站長認為,
提出一套可持續執行之審理計畫,
穩步清除積案,
較符合本站長對群組治理之期待。
審理計畫,僅需具有以下格式即可:
編號 期間 案件代號 申訴人
1 8/16-9/15
參、本件判決所揭示之平台治理理念
(其中第六點,於本件應立即執行)
本站長現代理板務站長,
並負責管理受理最高層申訴
的BoardCourt板,
治理理念與所持標準,
勢必影響全站看板管理。
平台治理理念並非永久不變,
不同站長就有不同標準,
甚至站長本人亦可能調整。
惟於代理期間,
本站長仍有必要向全體使用者公開說明,
目前所採取之平台治理理念、認定標準,
俾使使用者理解本站長之裁判思維,
並供後續案件參考與遵循。
以下就各項要點,
分別說明站長的理念與要求的標準:
一、人工管理、人機協作與AI治理
AI科技近年快速發展,
無論商業網軍、政治網軍、
生成式AI、人工智慧代理人(AI Agent),
均已深刻影響網路社群之討論模式。
本站長認為,
AI確已成為各級板務人員處理站務時,
不可忽視之重要工具。
然而,
本站長於平台治理上,
卻不能同意PTT採如同其他平台的AI救濟方式。
仍選擇以人工管理、人機協作作為本站目前之治理方向,
而非由AI自行決定管理結果。
本站目前之平台治理,
選擇由人作最後判斷,
AI則作為協助管理之工具。
二、「延宕事務的管理者」與「管理者缺位」之選擇
承前所述,
既然本站選擇由管理者負最終判斷責任,
則管理者這個人本身,
始終為本站治理中重要之核心。
本站長於平台治理上,
並不認為「有人管理」即可,
而係必須考量管理者之品格、
能力、責任感及持續投入程度。
就本站目前治理理念而言,
本站長對管理狀態之評價,
大致排序如下:
(一)
品格良好,且持續認真管理之管理者。
(二)
品格良好,雖因現實因素偶有延宕,
仍願持續承擔管理責任之管理者。
(三)
管理職務長期缺位,無人管理。
(四)
品格已有重大疑慮,且消極管理之管理者。
(五)
品格已有重大疑慮,
即使積極管理,
亦不宜賦予管理權限之管理者。
也就是寧可選擇缺位,
也不隨便任命管理者。
但讓管理效率已有所降低、
品格無問題的管理者繼續在任,
又優於缺位。
站長並非認為管理效率不重要,
而係認為,
管理權限本質上建立於
使用者對管理者人格與公信力之信任。
缺位固然可能造成管理空窗,
惟管理者之品格如不足以取得社群信任,
即使管理效率較高,
亦可能對平台造成更大之長期傷害。
故本站長於平台治理上,
優先考慮管理者之品格與可信度,
其次始考量管理效率,
並於此前提下,
透過人機協作方式,
提升整體管理品質。
三、本站板主是否有降低商業網軍影響討論之義務
有部分使用者主張,
看板板主並無管制商業網軍之義務,
或認為板主不應介入
商業行銷帳號對討論環境之影響。
本站長反對此見解,
並認為如此說法有混淆視聽之嫌。
PTT係建置於台灣學術網路之下,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第九點第一款明定
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
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本站設置目的既非供商業行銷使用,
站方本身自負有維持平台
不遭商業營利過度侵蝕言論之責任;
各級板主既受站方授權管理各該看板,
便亦負有於其權限範圍內,
盡力降低商業網軍、商業行銷帳號
或其他營利性活動影響正常討論之義務。
故本站長認為,
板主確有降低商業網軍影響討論之管理義務。
此項義務,
並非由板主自行創設,
而係源自本站設置目的及上級規範,
屬板主管理職責之一部分。
四、承前,板主未能成功降低網軍影響是否有罰則
承前所述,
板主固有降低商業網軍影響討論之義務。
然而,有義務,
並不表示必須保證結果。
近年商業網軍之規模、
技術及組織能力均快速提升,
其運作模式亦持續演變,
絕非單一板主或少數志工管理者
所得完全辨識或排除。
另一方面,
本站各級板主均屬無給職志工,
於有限時間內維持看板秩序,
本已相當不易。
故本站長認為,
板主是否善盡管理義務,
應以其是否合理努力管理為判斷標準。
未能成功降低商業網軍對看板的影響,
不當然應予處罰。
五、板主得否封鎖特定商業品牌
承前第三點所述,
本站長既認為板主負有
降低商業網軍影響看板討論之管理義務,
則於商業網軍問題已達相當程度,
而板主依一般管理手段仍難以有效改善時,
採取一定期間
限制特定商業品牌討論之管理措施,
並非當然不許。
若板主基於維護討論秩序、
降低商業網軍影響、
恢復正常討論環境等目的,
並衡酌當時看板實際情形後,
認有暫時限制特定商業品牌討論之必要,
原則上仍屬看板自治所得採行之管理措施。
是以,
本站長並不採
「板主絕對不得封鎖特定品牌」之立場。
六、封鎖商業品牌應遵守之原則
然而,品牌封鎖措施,
終究涉及使用者討論特定商品之自由,
對一般消費者分享使用經驗、
比較產品、交換資訊等正常討論,
將造成相當程度之限制。
故本站長認為,
品牌封鎖措施,
應屬例外性、暫時性之管理手段,
而不應形成為永久性之制度。
尤其,
板主亦可能判斷錯誤,
亦可能因個人立場、管理能力、
甚至本身亦遭受商業勢力影響,
而作成不適當之品牌封鎖。
平台治理,
不能僅防止商業網軍,
亦須防止管理權本身遭受濫用。
因此,
本站長認為看板管理上,
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品牌封鎖措施,以短期、暫時性為原則。
(二)原則上,不應永久封鎖特定商業品牌。
(三)如封鎖期間已逾一年,
而板主仍認有繼續封鎖之必要者,
應透過板主改選、信任投票程序,
或其他足以確認現任板主或該封鎖措施
仍具管理正當性之程序,
重新取得正當性後,
始得繼續維持品牌封鎖措施。
否則,即應解封。
站長認為,如此一來,
一方面得賦予板主於商業網軍嚴重時
必要之管理工具,
另一方面,
亦能避免板主長期以品牌封鎖方式
形成特定立場之管理制度,
較能兼顧看板自治、
言論自由及平台治理之平衡。
七、商業網軍與政治網軍是否有所不同
站長認為,
商業網軍與政治網軍均可能扭曲公共討論,
惟二者所涉及之言論價值並不相同。
政治言論涉及公共事務、
民主程序及政策選擇,
原則上應受較高程度之保障;
商業言論主要涉及商品推廣及營利目的,
其言論價值及受保障程度相對較低。
因此,站長於平台治理上,
選擇承認二者之差異。
板主對商業網軍得採取較積極之管理措施;
涉及政治言論時,則應更加審慎,
避免因查緝網軍
而壓縮一般使用者參與公共事務討論之空間。
因此,封鎖特定政黨言論,
原則上於本站不應進行。
八、人格攻擊與平台治理
二種價值選擇:
「即使板主濫桶,
仍不得以板主之學歷、職業、
疾病或精神狀態加以嘲諷」,與
「板主濫桶,
即可以此為由無底線地嘲諷板主」。
此二種選擇,
本站長選擇前者。
本站長不接受
「因為板主濫桶,
所以我嘲弄其學歷、職業、
疾病或精神狀態」之說法。
無論小組長是否受理申訴、
上級救濟是否順利,
均不足以使此類人格攻擊正當化。
板主之處分是否錯誤,
應就板規、證據、
程序及管理行為本身討論;
將爭議轉向私人事項,
反映的是發言者自身的人格選擇。
本件相關使用者攻擊的發言,
並不直接影響判決結果,
但本站長會記得特定使用者的此類發言,
記得其人格之選擇,
將影響站長日後對相關使用者
發言品質及可信度之評價。
九、個資與舉證責任之選擇
站長為法律實務工作者,
依實務經驗,
於涉及蒐集或揭露個人資料之爭議中,
以「我只是猜的」、「我只是推測的」
或
「這只是巧合剛好猜中」、
「不然你先證明我有蒐集你個資再說」
作為答辯,
此並非少見。
本站長並不認同於板務爭議中
討論他人學歷、職業、疾病或精神狀態後,
只需稱「我只是猜的」、「我只是推測的」、
「這只是巧合剛好猜中」等說詞,
即可要求遭指涉者進一步證明自己曾遭個人資料蒐集。
(亦即反要求遭指涉者證明其個人資料遭到蒐集)
此種舉證責任分配方式,
並非本站長於平台治理上所選擇之路徑。
無論相關內容係經查得、聽聞、
臆測或偶然猜中,
發言者既選擇公開談論他人之私人事項,
即應自行承擔因此產生之法律及站務風險,
而不是反要求他人舉證。
十、本站長對 biker 板是否存在商業網軍之認定
綜合本件當事人、受推薦使用者及
其他相關使用者所提出之資料與意見,
並參酌網路口碑行銷之實際運作方式,
本站長認定 biker 板過去確實存在相當嚴重之
商業網軍、口碑行銷帳號及異常商業操作問題。
少數受推薦人認為網軍問題並不嚴重,
站長不予採信。
惟「看板存在嚴重商業網軍問題」,
與「每一名遭板主處分之使用者
均已被充分證明為商業網軍」,係屬二事,
板主應加以留意、不應混為一談。
然而,站長也理解,
在站方提供的協助稀少的情況下,
板主有其苦衷。
但原則上,在板主的工作量尚能負荷時,
個別使用者是否應認定為商業網軍,
仍應儘量以依其具體行為、證據
及適用板規分別判斷。
併予說明。
以上。
代理板務站長 longbow2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
生成式AI使用揭露:
(一)
本站長已親自完整閱讀
申訴人、被申訴人文章全文一次。
後續法理爭點,
則透過與生成式AI討論釐清,
討論前已由本站長主導,
並明確告知AI個人心證傾向。
(二)
本案判決書之論述架構,
由本站長與多個不同AI系統,
進行多次反覆討論。
(三)
最終判決書之定稿文字,
均經由本站長親自逐字審閱、
潤飾及修正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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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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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錯漏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