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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燒下體刀插背逼跳《心電心》19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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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綽號「陽明」的李姓男子不滿張男想邀約女友外出,竟找友人設局囚禁張男,張男飽受毆打、電擊、刀刺、燒下體、還被剪斷牙齒、逼穿內褲跳舞,過程中還不時有人開視訊直播殘忍暴行,直到51個小時後,警方為偵辦其他毒品案件進入現場搜索,才發現張男已成死屍。台北地檢署10日依凌虐致死等罪起訴李男等3對情侶共6名成人,另7未成年送少年法庭。
→ GKKR: ……死刑好嗎 89.117.42.38 11/10 12:08
是否會判到「死刑」的程度,如原文所說,需要國民法官判斷,且必須「一致決」,才能這樣做
不過納悶的是:
既然成年人部分移送國民法官庭處理,那少年部分憑什麼理由不去同一個法庭,反而是送交少年法庭審理?
如果是因為《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的但書「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建議法務部應該要研擬修正,讓致死他人的少年也一樣給國民法官看清真面目吧!
總不能因為是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所以還需要受到保護!
單看整個犯罪情節,說「殘忍」應無不對
但國民法官方面會否深感憤慨、對被害死者表以同情,在還沒進入審理程序之前,暫時還是別說下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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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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