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淚訴遭「束帶固定」強行送醫 高雄
其實被自願住院是醫院常見的玩法
沒辦法目前如果要法院裁定住院的話
程序上很麻煩,未來8月後會更麻煩
所以很多醫生都會用勸告兼威脅的辦法
讓病人簽同意住院的文件
而大多的病人,沒有相關的常識
看到一堆人,每個人都跟你說一下就走了
不會太久,病情穩定就回家之類的話
多半都會妥協,通常講完後病人還是不願意
就會換個方法,改說如果不同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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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是可以請法院下裁定,這樣至少要住60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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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久可以住120天喔,你要住這麼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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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這個文件簽一簽,過幾天就回家
醫生跟你保證幾天就回家了不用擔心之類的話
通常病人只要心理素質低一點就簽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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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 根據我國現行《精神衛生法》
第 44 條
精神醫療機構施行前條之治療方式,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經說明並應依下列規定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病人為成年人,應經本人同意。但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並應取得其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
……
其他還有一堆相關文字,有興趣的請自行上網搜尋。
關鍵是沒有明文把《醫療法》第 79 條下面這段文字納入:
前項告知及書面同意,醫療機構應給予充分時間考慮,並不得以脅迫或
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這是關於人體試驗的條文。
要求醫師:
不得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
對患者索要告知同意。
當然一定要有人跳出來說,人體試驗和精神病患者處置不同。那也是言論自由
的保障。但是將來哪天被合法地被自願同意住精神病院,記得開心進去。
然後即使不同意,就目前的方式也就是先緊急安置
之後將相關的文件寫一寫,送交法院審查
法院會有一堆委員組成的審查會
審查內容通常就是看書面報告
一般來說只要文件格式不要有問題
審查委員都會通過,不過因為精神衛生法有修法
今年8月後會改成要開庭,不過說真的,開庭也是走程序居多
因為要不要住院一樣看醫生的鑑定報告
雖然有規定要有兩位的醫生鑑定
但醫生間通常不會互相造成麻煩,多半都是做出相同意見居多
總之被自願住院不是高雄特有的玩法
是全台灣醫院對於病人都是一樣的玩法
因此未來如果真的遇到,一定要表明你要提審
不然真的就是送進去就出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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