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女教授摸頭抓手男大生求償 法官:抓手還要對上眼已越線要賠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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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
2.記者署名:
李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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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女教授摸頭抓手男大生求償 法官:抓手還要對上眼已越線要賠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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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一名男大生指控校內女副教授摸頭、抓住雙手要求直視眼睛,向學校申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結果認定不構成性騷擾。但男大生向法院提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認定其中抓手行為已逾越合理輔導界線,判決女教授應賠償5000元。女教授不服,已提上訴。
判決指出,男大生為某大學學生,被告為校內女副教授。男大生主張,2024年11月討論小組作業時,女教授稱讚他「很可愛」,詢問是否可以摸頭後伸手觸摸;2025年5月,他因身心狀況向老師請求延後繳交作業時,女教授又抓住他的雙手,要求看著老師眼睛,並承諾不要做出傷害自己的行為,讓他感到極大壓力,因此向校方申請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後續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
女教授辯稱,摸頭是在公開教室、基於鼓勵學生課業表現,且事前已取得同意;至於抓手,是因學生當時主動提及自身身心狀況,她基於教師關懷立場,才短暫握住學生雙手,希望安撫情緒,並非有任何不法或騷擾意圖。
法院審理認為,摸頭事件發生於公開教室,當時有其他學生在場,且女教授事前徵得學生同意,主要是表達鼓勵,尚不足認定構成侵權,因此這部分不予採信。
不過,法院認為,男大生已是成年大學生,教師雖有教育及關懷學生職責,但仍應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本案客觀情況並無須立即採取強制措施的急迫情形,女教授抓住學生雙手並要求直視眼睛,已逾越合理輔導與管教界線,侵害學生身體權及精神自由,即使出於善意,也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法院審酌男大生因此接受17次個別諮商,同時考量女教授並無明顯惡意,而是基於教師身分關懷學生,屬過失侵權,判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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