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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林智群說那個法官很不錯?

👤 laptic (嶼天聖林) 🕐 Tue Jul 7 15:23: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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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問「女兒白死了嗎」 綠師逆風發文:其實很不錯

綠師林智群則逆風發文,聚焦分析判決結果,直言類似情況很少見,而且這種講話直接的法官,對綠師而言「其實很不錯。」然後fb底下還是有人贊同他的看法,

為什麼林 群,時不時要發表反人類跟反智的言論?

板上有沒有跟他很熟的人?

或是有沒有委託過他的人,

好奇什麼人會想找他委任打官司?

臺灣誰阻擋法庭直播,誰就是敵人。

(特殊保護被害人/國家機密案件除外)

http://i.imgur.com/83rw4ML.jpg

http://i.imgur.com/F6dehb4.jpg

http://i.imgur.com/vvujZDE.jpg

http://i.imgur.com/huIe2BD.jpg

他的意思,應該是指參考該判決書中的附件函文

這邊抄錄:

主旨:為促進訴訟,避免審判之延滯,兼顧兩造之攻擊防禦權,並參酌審理集中化、適時審判權之原理,兩造應於下列指定期日前,向本院陳報該項資料(原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一)(二)(六)、九(一)(二)、十(一)(二);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一)(二)(六)、九(一)(二)、十(一)(二),未指明期限者,無陳報期限之限制,例如:對事實爭執與否及表示法律意見,當事人可隨時提出,不受下列期限之限制,但提出證據及證據方法則受限制,逾期未補正或逾期提出者,本院將可能依逾時提出之法理駁回該期限後之證據及證據方法)。如一造提出之證據或證據方法,距離下列命補正之日期過近,致他方於收受該繕本少於七日能表示意見者,下列命補正日期將自動延長補正期限自他造收受繕本時起算七日(需提出寄送或收受繕本之資料以利計算,如雙掛號)。若本函送達後之距離下列命補正之日期過近,致一造於收受本函少於七日能表示意見者,下列命補正日期將自動延長補正期限自合法送達後起算七日。因訴訟行為不得附條件,又為避免訴訟程序稽延,並達到當事人適時審判之要求,對造是否對事實爭執、或是繫屬法院或他種程序、或是否提出其事實或法律意見不能成為不提出或逾期提出之理由,請查照。

(並請寄送相同內容書狀(並含所附證據資料)之繕本予對造,並於書狀上註明已送達繕本予對造。)

說明:(經人工智慧整理)

請原告提出部分:

(一)關於事故責任

1.被告刑事有罪確定判決書

 ・賴阿明、A04之刑事判決確定文件。

2.證明被告有過失致死的證據

 ・不可僅靠受理案件證明單、新聞報導、手寫信等。

 ・應提出其他客觀證據,例如:

  ・監視器;

  ・現場照片;

  ・證人;

  ・鑑定;或

  ・其他證據方法。

3.光碟補正資料

 ・光碟內容摘要

 ・截圖

 ・對話逐字稿(如有)

 ・說明欲證明的事實。

4.監理服務網資料

 ・查詢關鍵字及搜尋方式。

 ・證明查詢內容可信。

 ・證明未裝視野輔助設備與事故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5.關於吊車責任

 ・證明KG-87吊車所有權。

 ・證明其他被告依法應負管理、安全設備義務。

(二)損害賠償金額

法院要求原告詳細列出一千二百萬元各項請求內容:

例如:

 ・醫療費

 ・看護費

 ・交通費

 ・喪葬費

 ・扶養費

 ・財物損失

 ・精神慰撫金

 ・其他

並提出各項計算方式

(三)醫療費

提出:

 ・醫療收據

 ・診斷證明書

 ・若有特殊材料費:

  ・費用明細

 ・若看中醫或私人診所:

  ・上級醫院醫囑

  ・或證明有必要前往

若主張憂鬱、焦慮:

 ・健保就醫紀錄;

 ・身心科病歷;或

 ・鑑定資料。

(四)看護費

提出:

 ・診斷證明書(需記載)

 ・看護起迄時間

 ・全日或半日看護

 ・看護費計算式

(五)交通費

提出:

 ・就醫交通方式

 ・車資試算

 ・有搭計程車必要之診斷證明;或

 ・大眾運輸費用計算

(六)機車及其他財物損害

提出:

【機車】

 ・行照影本

 ・車主證明

 ・若非本人所有:

  ・債權讓與或請求權讓與文件

  ・車輛事故後價值或折舊資料

  ・證明車輛已毀損。

【其他物品】

 ・購買證明

 ・證明事故現場確有該物品

 ・證明已無法修復。

(七)生活用品費

例如:

 ・醫療用品

 ・其他增加支出

需提出:

 ・醫囑

 ・收據

 ・必要性證明

(八)喪葬費

提出:

 ・收據正本

 ・證明由原告支付

(九)扶養費

若為扶養父母等,應提出:

 ・無法維持生活證明;

 ・財產狀況;

 ・收入資料;或

 ・無工作能力證明

(十)其他

提出:

 ・已領強制險金額

 ・被告已賠償金額

 ・收據或相關文件

(十一)個人基本資料

以書狀說明:

 ・學歷

 ・經歷

 ・職業

 ・月薪/年收入

 ・名下動產

 ・名下不動產

(十二)若聲請鑑定

提出:

 ・一~三間鑑定機關名單

 ・欲鑑定問題

(十三)若聲請傳喚證人

提出:

 ・證人姓名

 ・身分資料

 ・地址

 ・待證事實

 ・欲詢問的問題

請被告提出部分:

(一)關於事故責任

提出:

 ・反駁原告主張之證據。

 ・若主張靠行關係:

  ・靠行同意書

  ・其他證明非僱傭關係資料。

  ・其他足以證明無責任之證據。

(二)醫療費

若有爭執,應提出:

 ・書面意見

 ・必要時可聲請:

  ・醫院函查

  ・醫療鑑定

(三)看護費

若有爭執,應提出:

 ・書面意見。

 ・必要時,聲請其他醫院鑑定看護期間。

(四)交通費

(五)財物損失

(六)喪葬費

(七)扶養費

若有爭執,應提出:

 ・書面意見

 ・反證。

(八)賠償及保險

提出:

 ・已賠償金額

 ・收據

(九)個人資料

具狀說明:

 ・學歷

 ・經歷

 ・職業

 ・收入

 ・財產狀況

(十)若聲請鑑定或證人

與原告相同,須提出:

 ・鑑定機關

 ・鑑定問題

 ・證人資料

 ・訊問事項

註一:

適時審判請求權係立基於憲法上國民主權原理其所保障之自由權、財產權、生存權及訴訟權等基本權。當事人基於該程序基本權享有請求法院適時適式審判之權利及機會,藉以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避免系爭實體利益或系爭外之財產權、自由權或生存權等因程序上勞費付出所耗損或限制。為落實適時審判請求權之保障,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程序處分權外,並賦予法院相當之程序裁量權,且加重其一定範圍之闡明義務(參見許士宦等,民事訴訟法上之適時審判請求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三十四卷第五期)。

註二:

「特別訴訟促進義務」本質上係被動義務(法院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已經具體指示當事人在幾天內需要完成什麼樣的動作),若當事人仍不理會法院之指示要求的話,則使其發生失權之效果亦不為過,此種情形下即毋須依個人之因素加以考量,而直接使其失權,如此一來,始能確實督促當事人遵守法院之指示(詳見邱聯恭教授,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第六一五次及第六一六次會議之發言同此意旨)。

所以會悖逆民意上的意思,主要就是這些

既然認了雙方都有拖延審理的問題,自然的對己方有利的,在逾期提出的情況下(法院函有寫到一一五年三月廿七日,不過寄出日期不明),就不予審查

附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這位綠師會這樣講,雖然未必所有人會苟同

但這種「獨特」的見解也是看了附件後,所給出的結果(法律意見,但他也不是該案的辯護人),不服的話只能上第二審合議庭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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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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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問卦] 為什麼林智群說那個法官很不錯? ▲20 7/07 Re: [問卦] 為什麼林智群說那個法官很不錯? 7/07 Re: [問卦] 為什麼林智群說那個法官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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