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中國食安問題唯一死刑,台灣沒事?
中國三鹿毒奶粉事件 (2008年):涉案人死刑。
中國特大「地溝油」案件 (2012年):涉案人死刑。
為何中國食安問題唯一死刑
在台灣沒事?
有卦嗎?
這是在造謠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而準用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則指出: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 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怎樣看都不是「唯一死刑」吧?還是早已經想搬去這種言論完全不自由的國家很久了,所以才想著藉不存在的規定,尋釁滋事、徒增混亂?
回到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則是寫: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只能說的是:
一、雖然存在「鮮少真正執行的問題」,但台灣的法治體系跟中國不一樣,這種類比方式基本上只是鬧笑話而已!
二、「官逼民反」應有底限,縱使最終決定不盡人意,可是不代表要做這種「推崇」,不然在對岸因為犯法而被處死,可沒人會幫忙伸冤!
又早前南京市某小官因為貪污,縱使供出共犯、坦白犯罪,卻被判死刑的個案,也不能當作通例參考,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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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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