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躲美國11年除役秒返台!法官轟「計畫
中時新聞網 蕭宥彤
台北市一名男子阿誠(化名)以赴美攻讀碩士為由申請出境獲准,
於103年初出境後就此滯留海外,逃避兵役遭通緝。直到114年底,
他算準自己已滿36歲確定除役,並在今年1月持美國護照返台,
本以為頂多花錢消災,不料卻遭法官識破他根本是把好處計算通
透的「計畫通」。法官火力全開,痛斥阿誠非誠心面對,
為捍衛兵役公平性,拒絕易科罰金,判處有期徒刑10月。
推 Mradult: 欸不是…法官怎麼把軍中造假也寫了… 114.26.166.178 07/12 09:46
看了一下原文,應該只是舉例而已,不代表這位阿誠(判決書是寫「黃○○」)確實曾幹下這種行為
按照臺北地院一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九九一號刑事判決,具體記載為:
民主共和國家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為制度核心,而現代人權思維也不再僅是防禦、抵抗國家干預之消極性面向,毋寧更強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一定給付及制度性保障之積極性面向,但為了讓這些基本權利能落實安穩,國家也不得不要求人民負擔一定程度之義務,諸如賦稅或難以完全透過金錢替代之徭役。誠然,服義務役過程艱辛,失去自由是基本付出,需進行勞累之「訓練」本務也不在話下,更痛苦是得服從部分長官(當然非指全部)無腦指揮,或是眾人熬夜爆肝合演造假大戲應付上級。相信多數義務役男都會記得曾在許多烈日下或暗夜裡,以身後咆哮、吼叫聲為背景,努力填寫保15-002表爭取帳面零缺失之表面功夫,亦或者突被長官要求把堆放東邊的物品搬到西邊,接著又被要求搬回東邊再跟你說還是原來這樣比較好。當然這些莫名其妙都沒有因為其他弟兄犯錯,自己卻被連坐要求罰抄寫青年日報三遍才能領取假單這種事最讓人感到天崩地裂。是的,這些當兵事都很惱人、不悅,更別說退伍後所短缺之民間工作資歷,讓人求職或待遇反受挫折,以及還得接受後備軍人身分之後續管制及教召。但沒辦法,國家需要人當兵備戰,該當兵的人就得去當,雖然苦,但至少要苦的公平,如果有人有錢可以逃到國外不當兵卻繳個罰金了事,那麼對沒錢乖乖去當兵的人要情何以堪。
言下之意:
一、這些都是曾經的役男必定有感觸的,而這位被告居然用「美國籍」的名義回來,這不是逃避的話,還能是什麼?
二、在軍中違抗命令自當受罰,但被告的如此思維,跟「身在福中不知福」沒不同,因此不能讓被告有「僥倖」的心態,否則無法警惕世間芸芸眾生
不過同時是覺得,後續再繕寫: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卷內資料所示及其於本院審理時所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參以被告明知其為七十八年某月某日出生,於一一四年一月三日滿三十六歲,依兵役法相關規定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除役,其於除役後數日之一一五年一月中旬即急欲返國,甚擔心持我國護照入境會立刻遭航警逮捕,改以美國公民身分持美國護照於一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入境,並請律師於同年一月二十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具狀陳明欲報到歸案,顯見被告急欲返國享用中華民國國民身份才有之福利(如健保),卻不想盡應服之兵役義務,甚已盤算之後刑事判決應僅係得易科罰金之刑度而已,此由其於偵查中自陳已購妥同年四月間返回美國機票乙節即明(見偵緝卷),對被告此「計畫通」之千算萬算,本院認絕不宜以易科罰金刑度論處,否則毋寧讓被告及其他役男存在最多新臺幣五十四萬元即可取得免服兵役之偏差觀念……
其中的「計畫通」(日語對應的是「計画通り」),在司法文書中未免太違和了,帶入這種個人情感,假如上訴到第二審,相信懂的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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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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