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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遲到被罰抄課文...提國賠求償140萬

👤 laptic (嶼天聖林) 🕐 Sun Jul 12 13:52:4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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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1名國中生控訴某公立高中國中部班導師強迫他一早7點25分到校考試,命罰抄課文影響生活作息,連同父母對校方提國賠140萬元;台中地院直言「守時為一般人應具備的基本品格與教養」,少年頻繁遲到、缺交功課,班導師罰他抄課文,是教師基於教學輔導管教的正常行使,判處駁回,可上訴。

先糾正一下:

如果說是「連同父母」,實際上父母有另外請求六十萬元,因此實際上該國中生、父母一起請求的金額應該是二百萬元才對...

且細項指稱:

轉學學費:六十二萬四千三百四十九元

醫療費用:八萬五千四百八十元

精神慰撫金:

【學生】七十萬元

【父母】六十萬元

意思應該是去了私立中學繼續求學吧?但這能歸咎於原校方嗎?

然後,給的「得心證理由」似乎有點奇妙,按照臺中地院一一三年度國字第十六號民事判決: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須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國家始負賠償責任。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亦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所明定。是侵權行為須行為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原告主張被告聘用之丁師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侵害甲男之學習權、受教權與身體健康權之不法行為,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丁師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利己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經查:

(一)依教師法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而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而訂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其中就「管教」、「處罰」、「體罰」部分,分別為定義「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而第十一點至十二點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須符合平等原則即比例原則,第二十二點列舉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第三十八至四十一點則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之行為、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及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依上開要點及注意事項,縱教師於管教輔導上有不當之情形,然仍須依情節及不當之程度,判斷是否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權利之侵權行為,並非只要一有不當管教行為,不問情節輕重,一律認應構成侵權行為。

(二)原告主張被告聘用之丁師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侵害甲男之學習權、受教權與身體健康權之不法行為等語。然查:

⑴被告學校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六條所訂定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實施要點」,規定被告學校國中部於每週五上午七時三十分舉行升旗典禮,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被告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實施要點」附卷可稽,而經查閱原告提出之甲男聯絡簿,一一一年第一學期於一一一年八月三十日開學後,除每週四均記載翌日需七時二十五分到校外,每週約僅有一日記載翌日需「七時四十分到班」,由甲男聯絡簿之記載情形可知,丁師並無要求學生每日需上午七時二十五分到校之情事,其要求學生週五上午七時二十五分到校,乃係為應學校升旗典禮之需,原告主張丁師違反教學要點,要求甲男需於上午七時二十五分到校,強迫班內學生於早自習期間考試或自主學習,已難逕採。次由甲男聯絡簿記載「七時四十分到班」者,其中或偶有記載考試之字樣,然大部分未記載事由,參之記載考試字樣者,其考試之科別並非均相同,該提早二十分鐘到班之要求是否均出於丁師,亦非無疑。準此,原告主張丁師違反教學要點之規範,要求甲男提前於上午七時二十五分到校,強迫班內學生於早自習期間考試或自主學習等語,洵難採憑。

⑵原告又主張丁師規定遲到要罰抄課文,並故意訂立超出甲男能力所及之成績門檻,未達成績門檻需罰抄課文,致甲男每日均需耗費大量時間罰抄課文,造成甲男因罰抄晚睡而影響生活作息等語。惟查,守時為一般人應具備之基本品格與教養,丁師對學生遲到制訂罰抄課文之懲罰,乃屬教師對學生之輔導管教行為,揆諸前開說明,難認有何不法之處。又原告主張丁師故意訂立超出甲男能力所及之成績門檻,乃以九宮格為其論據。然查,該九宮格反面標題為「我的二段計畫--目標設定&達成」,並記載:「立計畫人甲男」、「一、目標是什麼?」、「目標是一個人想要達成的具體事項」、「目標就必須寫下來;目標必須有完成期限;目標必須包含一個計畫」…等語,其下方並有計算平時考及段考成績之計算式,已可見該九宮格上所載之科目目標成績並非由丁師單方訂定,原告主張丁師故意訂定超出甲男能力所及之成績門檻,已難採憑,況被告抗辯該九宮格事後並未實施,而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甲男有因未達該九宮格成績要求遭罰抄之事實,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難逕採。次由甲男之聯絡簿觀之,甲男自開學後,時常有遲到及頻繁缺交功課、未訂正平時考卷等情事,丁師因之對之為罰抄課文之處罰,乃屬教師基於教學輔導管教之正常行使,難認屬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至原告主張丁師以「你的計謀成功了」等語恐嚇甲男部分,然上開言詞難認具有何惡害通知之性質,原告此部分主張,尤屬無據。

⑶再原告主張甲男因丁師之不當要求及管教,致罹患憂鬱症等語,固提出診斷證明書資為佐證。然查,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固記載甲男有「伴有焦慮之適應疾患」、「憂鬱症」,然並未舉證證明甲男上開症狀與丁師之輔導與管教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原告主張因丁師不當行為致罹憂鬱症,更難採憑。

(三)基上,原告所舉證證據,既不足證明丁師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甲男自由或權利,致甲男受有損害之情事,則原告請求被告負國家賠償責任,於法即屬無據。

這樣是能將問題怪在老師身上嗎?而且所謂的「九宮格」,除了指導如何訂定之外,老師有辦法介入、干涉嗎?

能認定非出於學生本意的話,就是等同「把未來交託在老師手上」、一切不是自己的想法等,很不負責任欸...

只是這種胡扯沒能獲得採信,希望這官司能止住於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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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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