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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師被控刁難女童 法院:有疏失但非霸

👤 laptic (嶼天聖林) 🕐 Sun Jul 12 17:24:4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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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台南某國小女童指控保健室張姓護理師長期刁難,導致罹患心理創傷相關疾病,家長提告求償國賠,台南地院認定,部分請求逾期且不構成霸凌,判決女童家長敗訴,全案不得上訴。

這又有一點點錯誤了...

「國賠」的先決條件是要向有關單位提出請求,被拒絕後才能提起;但這個案件的本質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牛馬不相及的項目,記者又在鬧笑話了...

按:第一審時提到的內容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民法一般侵權行為(即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僱用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即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被告甲○○及○○國小請求損害賠償責任,並非對被告甲○○所屬之被告○○國小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嗣於訴訟進行,原告乃以書面另向被告○○國小請求國家賠償乙事,為兩造所不爭執,惟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並未以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對被告○○國小等為請求,則被告甲○○抗辯原告未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踐行書面先行程序,應予駁回云云,自屬無據,並無可採。

接著再看具體理由認定:(臺南地院一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九十三號民事判決)

兩造爭執事項:

(一)「系爭視力檢查回條事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A09有向上訴人表示:「是你不懂字,還是我寫得不夠清楚」、「妳不用在那邊裝可憐」、「妳不能離開,等一下妳去樓上哭,導師又以為我欺負妳」,且有抓著上訴人不放,並作勢要打上訴人之舉動乙節是否屬實?

(二)「系爭用藥三讀五對事件」,被上訴人A09是否有表示上訴人與同行之同學均需念藥名、成分等內容後,被上訴人A09始願替上訴人擦藥之行為?

(三)「系爭未進行身高體重測量事件」,被上訴人A09是否有故意不通知上訴人到健康中心測量視力、身高和體重,而逕自通知上訴人同班同學將空白「學生身高體重視力測量結果通知單」交給上訴人帶回給家長之行為?

(四)「系爭注射流感疫苗事件」,被上訴人A09是否有向校長表示上訴人的父親為里長,應知悉校外其他注射管道,非必要到校施打疫苗等語,故被上訴人龍崗國小校長安排施打疫苗當天校方外聘合格護理師到校代替被上訴人A09校護工作,並請被上訴人A09迴避,然被上訴人A09以堅守崗位為由堅持在場,致上訴人最後未在校施打疫苗?

(五)被上訴人龍崗國小所作成校安通報調查報告,是否有認定上開「系爭視力檢查回條事件」及「系爭用藥三讀五對事件」不構成校園霸凌?

(六)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一百八十八、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被上訴人依上開事件所受醫療費用損失九千二百一十五元、精神慰撫金三十萬元,有無理由?

(七)上訴人得否於本件第二審程序中追加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為其請求權基礎?

(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一百九十五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被上訴人依上開事件所受醫療費用損失九千二百一十五元、精神慰撫金三十萬元,有無理由?

(九)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八、一百九十五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是否已罹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短期時效?

法院判斷:(經人工智慧整理)

【程序部分】

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主張國家賠償及公務員侵權責任,均已逾法定請求時效。相關事件最遲發生於一零九年十月間,上訴人卻遲至一一二年、一一三年及一一四年間始分別提出國家賠償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請求,被上訴人已提出時效抗辯,因此該部分請求權已消滅。至於上訴人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請求護理師及學校連帶賠償,法院指出,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生侵權屬特別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而非一般侵權行為規定;且校護與學校間並非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所稱僱傭關係,因此上述規定均無適用餘地,且同樣已罹於時效。

【實體認定】

國家賠償成立的前提,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且須有損害及相當因果關係,主張者並負有舉證責任。此外,校園霸凌須符合持續性的排擠、欺負、騷擾等行為,使學生處於敵意或不友善環境,始符合霸凌構成要件。

一、針對「未進行身高體重測量事件」,上訴人因長期請病假及懼學未到校,且校方早已要求護理師避免與上訴人接觸,因此護理師未能完成身高體重測量,主要原因在於上訴人未到校,而非護理師故意拒絕測量。即使護理師未積極安排補測,至多只是執行職務不夠積極,可能涉及工作怠惰,並不足以認定具有故意排擠、欺負上訴人的霸凌意圖。

二、至於「注射流感疫苗事件」,校長曾為避免雙方接觸而協調護理師暫時迴避,但護理師以堅守職責為由拒絕配合,也提出可至校外指定場所施打疫苗等替代方案,並未拒絕上訴人在校施打疫苗。另一方面,上訴人母親亦曾表示,即使護理師在場,上訴人仍願意在校接種,可見護理師並未刻意營造敵意或不友善環境。法院認為,上訴人未在校施打疫苗,主要係因先前事件導致其心理恐懼,而非護理師持續實施排擠或欺負行為,因此亦不符合校園霸凌的法律要件。

綜合而言,「未進行身高體重測量事件」及「注射流感疫苗事件」均不足認定為校園霸凌,也無法證明護理師於執行公權力時故意或過失侵害上訴人的權益,因此不成立國家賠償或公務員侵權責任。再加上各項請求多已罹於時效,上訴人請求○○國小及護理師連帶賠償三十万九千二百一十五元及利息均無理由,原審判決雖理由略有不同,但結論正確,故維持原判決並駁回上訴;上訴人在第二審追加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作為請求基礎,亦同樣不成立。

至於:

推 ga652206: 沒前因後果,哪知單方面講法是對錯 27.53.112.66 07/12 15:10

同樣給人工智慧解讀了一下,對於爭點(一)、(二)(即事實認定),法院方面是「沒有重新認定事實真偽」,認定的只有「超出請求時效」

至於爭點(三)、(四),則是否定「校園霸凌」的存在(但也不能說是虛構),因此這種不利益只能自己吞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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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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