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跨男變更性別登記「沒摘器官」碰壁 法院判戶政機關敗訴
女跨男變更性別登記「沒摘器官」碰壁 法院判戶政機關敗訴
自由
2026/07/16 12:39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戶籍登記為女性的曾姓跨性別者,自認性別為男性多年,2024年8月向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戶籍性別由女變男,但因未提出乳房、子宮及卵巢等女性性器官摘除手術證明,遭戶政機關依內政部函令駁回。曾提起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內政部以函令要求申請人須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才能辦理性別變更登記,已增加法律所無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中和戶政事務所准予其變更性別登記為男性。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於2024年8月7日向中和戶政事務所員山辦事處申請變更性別登記,但卻被否准,理由為依內政部2008年函令規定,申請由女變男者除須提出2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診斷書外,還須檢附合格醫療機構開立、已摘除乳房、子宮及卵巢等女性性器官的手術完成診斷書。中和戶政事務所並通知曾補正文件,但曾未補件。
曾提起訴願,並另提出中心綜合醫院及進安身心診所出具的2份精神科診斷證明書。診斷內容顯示,曾的異性角色適應良好,醫師並建議可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及更改身分證性別,但訴願仍遭駁回,曾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曾主張,性別自主決定權受憲法保障,內政部函令僅屬行政規則,卻要求申請人切除健康器官作為變更性別登記條件,侵害身體完整性、健康權及人格權,也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中和戶政事務所則主張,戶政機關並無醫學專業能力判斷申請人是否適合變更性別,只能依內政部函令及相關解釋函辦理。而曾提出的2份診斷證明,不足證明其以男性身分生活已持續相當期間等,認為原處分無違誤。
合議庭指出,個人持續性的性別認同,屬憲法第22條保障的人格權核心內容。人民自主決定性別的自由權利,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前提下,國家應予尊重,並承認其得依戶籍法規定申請變更性別登記。
合議庭認為,內政部函令要求申請人必須完成乳房、子宮及卵巢等性器官摘除手術,始得行使戶籍法規定的性別變更登記請求權,等同對人民增加法律未明定的義務,直接影響身體完整性及健康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法院應拒絕適用。
法院審酌,曾自幼性別認同即為男性,成年仍以男性身分生活,也提出2名專精性別不安及變性領域精神科醫師所出具的診斷證明,相關資料已足以證明其性別認同與出生登記性別不一致並已持續相當期間、變更意願穩定,判決應准許其申請,判決曾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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