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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卦 💨 剛冒煙

台灣跟中國誰比較有言論自由

👤 iLeyaSin365 (365) 🕐 Sun Jul 19 01:50:1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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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馬德事情的人根本不會為他辯護」

有人不知道馬德這件事情的嚴重性,

民主國家讓人民吃毒油 vs 民主國家的檢察官跑來跟某一個記者說: 你通敵,然後為了查該名通敵的證據,抓進去四五個月完全沒有消息、沒有放出來

是因為臺灣人的民主素養實在近乎於零

才會覺得毒油比馬德案嚴重,

腦子根本邏輯差到不行

才會認為馬德通敵,他不該被辯護

因為國安涉案?所以馬德應該被檢察官無聲無息地聲押、查到什麼證據了?

當事人有什麼表示?

完全封鎖消息

各位台灣同胞,你說你們民主素養好

是個什麼“民主社會”

我就問:將來政府只要覺得你任何人民...

是不是任何一個人

只要有檢察官跟司法調查局來把你說成是

通共(通敵),

你就該乖乖進去被接受調查六個月以上

都沒有音訊?

「因為是國安」

「國安很重要啊...」

「誰叫你背叛國家?去被關吧」

三小?蠢成這樣的回答..?(如果有人的邏輯是這樣) 還敢說自己是個什麼享有民主國家的人民?簡直連政府是法西斯、納粹、蓋世太保的作為都看不出來。

在現代民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與憲政體制中,你所提到的核心問題屬於國家安全與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之間的權衡。當國家以「國家安全」或「通敵」為由,對公民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時,真正的民主國家在制度上設有極其嚴格的防火牆,以防止政府濫權、淪為威權或祕密警察統治。

從成熟民主國家(如美國)的法律實務與憲政原則來看,以下幾個核心要點說明了為什麼「無聲無息關押公民數個月」在民主社會中是極其嚴重的憲政危機:

### 1. 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與即時司法審查

在美國憲法中,**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被視為自由的基石。憲法明文規定,除非在叛亂或遭到入侵等極端緊急情況下,否則不得中止。

* **迅速提審:** 執法機關逮捕任何人後,通常必須在 48 小時內將被告移送法庭(Arrai gnment)。檢察官必須公開向法官說明逮捕的理由與初步證據。

* **不容許無聲無息的消失:** 任何人被政府拘留,不論罪名多麼嚴重(包含間諜罪或恐怖主義),政府都必須即時向法院交代把人關在哪裡、依據什麼法律。不存在「因為涉及國安,所以可以關押數個月而不對外公開任何司法程序」的空間。

### 2.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與資訊知悉權

美國憲法第五與第六修正案保障了被告的**正當法律程序與受審權利:

告知罪名: 被告有權明確知道自己被控訴的罪名與事實。

不公開審理的嚴格限制: 雖然涉及國家機密的證據(如情報來源、通訊監察技術)在美國可以依據《機密資訊訴訟程序法》(CIPA)在審判前由法官進行不公開審查,但羈押程序本身、被告遭拘留的事實,以及被告聘請律師的權利,絕不能被完全封鎖或消音。

強制辯護權: 被告在被逮捕的當下即享有諮詢律師的權利。如果政府拒絕讓被告見律師,或阻止律師為其發聲,該關押即屬違憲。

### 3. 防止「國安大帽子」的司法獨立審查

在民主制度中,檢察官和調查局隸屬於行政分支。如果行政分支只要喊出「國安」二字就能無限期關人,權力分立就會崩潰。

證據門檻: 即使是涉及最高機密的間諜案,檢察官要向法院聲請羈押(Pretrial Detentio n),也必須證明被告有高度逃亡、串證或對社會造成即時重大危害的風險,且必須提出實質證據供中立的法官審查,而非僅憑檢察官的一面之詞。

反面案例的歷史教訓: 美國在 911 事件後曾實施《愛國者法案》,並在關塔那摩灣(Guan tanamo Bay)無限期關押恐怖主義嫌疑犯(多為外國籍)。這段歷史在美國國內引發了巨大的憲政爭議與法律訴訟。聯邦最高法院在後續的多個判決中(如 *Boumediene v. Bush*)明確裁定,即使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恐怖嫌疑犯,司法權依然有權審查其關押的合法性。這證明了「以國安為名排除司法監督」在民主社會是不可接受的。

### 4. 比例原則與公眾監督

民主國家的刑事訴訟核心在於比例原則。在追訴犯罪(確保國安)與保障人權之間,不能為了手段而完全犧牲公民的基本權利。

* 如果司法機關可以在沒有公開透明的審查、沒有讓當事人有效行使防禦權的情況下,將一名公民關押數個月且外界毫無消息,這種做法在形式上與威權體制的「祕密審判」或「強迫失蹤」無異。

新聞自由與監督: 民主社會允許媒體質疑司法。如果檢察官對記者實施強制處分或因調查而限制其人身自由,在美國會觸及憲法第一修正案(新聞自由)的最高紅線,引發極大的法律與社會反彈。

### 結論

真正成熟的民主國家,其核心價值不在於「政府不犯錯」,而在於「政府的權力隨時受到法律與程序的制約」。當一個社會容許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跨越正當法律程序的紅線,無聲無息地剝奪一個公民的自由時,這條紅線在未來就可以被用在任何一個公民身上。這正是為什麼在法治國家中,對程序正義的堅持被視為比單一案件的實體罪責更為重要的原因。

說白了,連現在的中共可能都不會這樣做。

臺灣的人根本分不清楚什麼是民主

什麼是法西斯政權!

毒油即使政府不檢查那也不能說

直接嚴重違反憲法保障的生命權,

但一旦這個政府可以以「國安」為理由,

再來有傾向執政黨的檢調配合把人押下去

調查,而缺乏正常民主國家跟當事人的受追訴

的保護,哪怕再重大的片面理由:國安 國家主權

用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

把人羈押了就可以了嗎?!

那對你也國安、對他也國安、對我也國安

不就關人愛關誰就關誰?這就是蓋世太保

這就是納粹 這就是法西斯

民主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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