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男大生對13女鞋「打手槍」 一審下場
台灣的法律很難令人認同
隨便搜一個酒駕撞人逃逸的判決
判關八個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oo
選任辯護人 彭oo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54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呂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呂oo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至公訴檢察官雖認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尚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重其刑云云。然若行為人酒後駕車,已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就行為人「酒醉駕車」之行為單獨處罰時,倘再認其「酒醉駕車」之行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一個是對著鞋子打豆漿
一個是駕車把人撞傷逃逸
如果你是風紀股長,你會麼處理?
好像不是各打50大板解決欸
撕髮正義還在嗎?哈囉
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國立男大生對13女鞋「打手槍」 一審下場曝
4.完整新聞內文:
曾就讀台南1所國立大學的楊姓男大生,多次闖入東區不同公寓或社區大樓赤裸下半身或全裸,拿13名女住戶放在門前的鞋子「打手槍」、射精到鞋內,還錄影PO上網,台南地院判他1年2月徒刑;其中1受害女提告求償30萬慰撫金,法院審認楊男未侵害其人格權,駁回女子求償,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生於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間犯案,還將猥褻過程錄影PO到網路社群推特(現為X),完成後再將鞋子放回原位,楊男是先搜尋網路的租屋文,尋找確定是租給女性的房間,還到現場勘查、拍下目標女方的影片,發文說「樓上有新姊姊入住,馬上放了7雙鞋」。
楊男前往犯案並發文指「要開學了好緊張…凌晨拿平時愛玩的鞋子來舒壓一下、不小心射了有點多,讓她再次穿這雙鞋出門時腳底與精液能有最好的接觸、為姊姊做到最好的鞋子保養」,楊並搜尋對方IG帳號、截圖生活照並上傳社群。
有幾名被害女的友人看到楊的貼文告知被害人,才驚覺自己被不明變態男盯上、鞋子還遭射精。2023年12月10日晚間,楊又從地下室潛入台南東區1棟12層樓的大樓,走樓梯到7樓翻看鞋櫃時,女住戶發現通報管理員報警查處。
一審先依無故侵入住宅罪判楊生拘役20日確定,辯護人稱楊男課業壓力大、缺乏人際互動與戀物癖犯案,楊接受心理諮商後,再犯率低,請給予緩刑。法官審酌,楊僅因私慾犯案,且將各猥褻行為拍片上傳社群,依毀損、妨害風化等罪判他1年2月徒刑,不給予緩刑,還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
6.備註:
這種戀物癖真的有辦法矯治嗎?一年兩個月假設服一半後假釋出獄(大概半年)
大家覺得再犯的機率有多少?而且記者也沒揭露是哪所學校...科科
而且還找到對方IG也太變態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