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阿嘎二伯怎麼不止損??
雖然知道在反串,不過還是來補充一下。
著作權侵權不是拿兩張圖疊起來,只有百分之百重合才算抄襲。
如果法律要求完全一樣,任何人只要改個顏色、移動幾個圖案、增加一條線,就
能合法複製別人的作品,那著作權等於不存在。XD
台灣法院實務上,判斷抄襲通常會看兩件事:
第一,有沒有「接觸」原作品。
不一定要抓到設計師坐在電腦前照著描,只要依客觀情況,能證明對方看過,或有合理機會接觸到原作品,就可能符合接觸要件。
然後阿嘎自己留下太多足跡,包括跑去日本購買人家商品又開口說自己出就好,
這是實打實的接觸證據。
第二,有沒有達到「實質近似」。
即使相同部分不多,但抄到的是整件作品最有辨識度的核心圖像,仍然可
能構成侵權。
法學名師廖震說「一般人客觀上覺得怎麼會這麼像」,是在把法院所稱的
「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翻成白話。只要大家都覺得像,還是可
能構成侵權。
至於他那幾十項商品大家覺得像不像,老實說想要幫他找出那裡不像比較難。
看到HAHABABY最近把那些很像的商品都下架,應該也是在預防了,但截圖的
人這麼多,真的有用嗎。
止損你個頭
阿嘎二伯在抄之前早就確認過了
這種程度的相似完全告不了
但是只要二伯一道歉,那整個品牌信任度就瓦解了
再次強調,阿嘎二伯這種程度的抄襲完全不算抄襲,也告不了
所以沒有違法幹嘛道歉?
我甚至認為阿嘎應該硬起來把造謠抄襲的網友一個一個提告,讓他們請假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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