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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鄭南榕案執行違比例原則 政院宜檢討納入平復賠償

👤 pigpigcom123 (jkk01) 🕐 Mon Jul 20 22:39:4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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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中央社

2.記者署名:

高華謙

3.完整新聞標題:

監院:鄭南榕案執行違比例原則 政院宜檢討納入平復賠償

4.完整新聞內文:

監察院今天說,民國78年,自由時代周刊創辦人鄭南榕因拒絕警方逮捕而自焚身亡,當時公權力行使是為鞏固威權統治,且執行方式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研議檢討,也宜妥善就此案國家不法侵害行為,納入平復與賠償範圍。

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透過新聞稿表示,函請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提供鄭南榕案卷442宗、共10萬1618頁資料,另函請司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說明及提供資料,也諮詢國史館館長陳儀深等人,並約請前台北地院法官薛松雨、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組長侯友宜,但這2人並未到院說明。

監委說,鄭南榕75年間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被以「抗傳」、「逃亡」拘提並羈押237天,且判處有期徒刑8月,顯然是威權當局以司法作為政治打壓的藉口,是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的刑事案件。

監委說,法院明知鄭南榕平日在民權東路的自由時代雜誌社,卻只向錦州街發送傳票送達證書及簽發拘票,造成「抗傳」、「逃亡」,而後員警竟在民權東路拘提到「本人」,送達過程顯有疑義。

監委表示,鄭南榕於75年6月遭逮捕,移送台北地院後即遭裁定羈押,但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並非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也沒有湮滅證據或逃亡之虞,顯不合乎當時刑事訴訟法羈押規定。而一審判鄭南榕有期徒刑1年6月,二審改判8月,對比當時同類事實判決顯然過重。

監委說,法務部自宜儘速依促轉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重新調查後,按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處理,以平復司法不法。

另外,針對鄭南榕於78年因拒絕遭警方攻堅逮捕而自焚身亡,監委表示,依法務部78年函說明,鄭南榕是時代雜誌創辦人兼總編輯,因在週刊刊登「台灣新憲法草案」全文及草案起草人許世楷致台灣鄉親文章,內容包括台灣即將獨立,並要創建獨立的台灣共和國等,因此遭認定觸犯刑法第100條第2項陰謀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罪嫌。

監委指出,警方在執行拘提前,曾假設可能會有點燃汽油、引起火災的情形,預先通知泡沫消防車到場警戒。鄭南榕也曾數度表示「他們抓不到我的人,只能抓到我的屍體」。顯見此案是當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當時警方執行方式顯有未妥,進而造成鄭南榕死亡。

監委指出,前促轉會任期屆滿解散後,行政院既已於111年4月25日成立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督導辦理轉型正義相關業務,且國家應辦理轉型正義事項,已移交各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允宜妥善就此案國家不法侵害行為納入平復與賠償範圍,並協助受害者家屬依相關規定尋求侵害賠償,以符合促轉條例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意旨。

5.完整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7200220.…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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