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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槍兵被副排長噹…回嗆「我天道盟的!出

👤 laptic (嶼天聖林) 🕐 Tue Jul 21 10:59:0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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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陳韋劭 連江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在馬祖防衛指揮部服義務役時,因清潔工作沒做好,被蘇姓副排長糾正,陳男當場嗆對方「我天道盟的」、「找人處理你」等語,副排長遭威脅立即上報,陳男遭憲兵隊移送偵辦。連江地院審理後,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恐嚇長官罪,判刑1年2月。緩刑3年,另須向公庫支付8萬元。

推 Oggy: 緩刑? 以後儘量嗆 120.109.250.231 07/21 07:52

其實詳細理由有提到:(福建連江地院一一五年度軍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審酌其本次犯行危害並非極為重大,屬一時衝動所為,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復已獲得被害人之諒解,則被告經此科刑教訓,日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被告案發時之服役單位雖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表示不同意予被告緩刑,然被告與被害人嗣於一一五年四月三日達成和解等情,有軍偵案件被告服役單位表示意見狀及和解書附卷為憑,足見情事已有變更。

本院考量被告尚未滿二十歲且已順利尋得穩定工作,其所犯之恐嚇長官罪為最輕本刑一年有期徒刑之罪,縱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特別酌量減輕其刑,依法最低仍須宣告有期徒刑六月,被告若因此執行刑罰,或縱使嗣後經檢察官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仍難免影響其現有工作及正常社會生活,實不利於被告之犯後自新,故本院綜合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犯後表現,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利自新。

惟為促使其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違法性,並收警惕及教育之效,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判決確定六個月內支付公庫八萬元,以期能改過自新,兼維法治。又倘其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特此指明。

所以意思是,他不是有犯罪習慣的類型、甚至是無業遊民(流浪漢),且和解已經導致原服務單位的主張無從採納

(按:量刑考量有提到,目前「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六萬元」)

且恐嚇長官罪的最重本刑為十年,因此根本無法向地檢署執行科聲請易科罰金,所以在目前的刑度範圍內,有不宜執行的空間。

又按照前述所提現職,總不可能有挑選沒有犯罪前科的人(除非沒有他人監督),來家裡或店裡修水管、電線,或其他相關行為之空間吧?

因此照著法院的邏輯來看,苛責根本是毫無必要的,不如接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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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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