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中聯致癌油案廠長滅證遭聲押!法院又駁回 裁定10
ETtoday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中聯油脂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4倍案,總經理余凌冲目前在押。檢方再度啟動搜索,昨日訊問廠長陳明榮後,認定陳有滅證、勾串證人之虞,今日向檢方聲押禁見,但稍早台中地院稍早裁定100萬交保並限制出境,檢方已經當庭提出抗告。
推 ssisters: 2018/12/22「魏應充甫獲假釋 今開庭裁 49.216.164.128 07/23 14:14→ ssisters: 定加保1億」 49.216.164.128 07/23 14:14
等等,拉那個案件也沒用啦...
況且當時假釋的背景,是因為智慧財產法院(改制前)一零五年度刑智上易字第三十八號刑事判決(魏氏另涉混充「九十八配方調合油」案件),在還沒服滿有期徒刑二年前就獲准離開監獄
後來這個加保部分,檢辯雙方都抗告到第三審,結果均被駁回,按照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一號刑事裁定:
按被告停止羈押後,本案「新發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再命執行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上開情形,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謂「新發生」係指羈押停止後始發生,至事實審審查時仍有效存在之卷證資料而言。又本案停止羈押僅係停止其羈押之執行(即拘禁之停止),其羈押處分之效力仍然存續,於具有法定原因時,乃得再執行羈押,其審查之程序及要件與羈押相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得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理則上所當然之論理法則,復已於裁定書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本件原審法院審酌卷內訴訟資料及訴訟進行情形,已敘明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如原判決附表四之一所示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販賣假冒食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於本案停止羈押後,「新發生被判處重刑之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惟綜合考量後認除前已指定被告之保證金額(已繳納)仍屬相當而必要之外,如另提出(即追加)一億元之保證金,輔以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定期至警局報到等強制處分,應足以擔保其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於被告另案假釋後,即無「羈押之必要」等旨,已說明其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核其所為論斷,與卷內事證相符,無悖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於法無違,乃原審法院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並非抗告人等得以任意指摘;至被告另案假釋期間之每月定期向觀護人報到,與本案因無羈押必要而以具保、限制住居代替之每週向派出所報到,兩者所依憑之法律、目的、頻率以及效果均不相同,難謂對被告之人身自由有何逾越必要之程度,並無違法可言。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等之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所以意思終究是不能羈押,且金額也沒問題,這就不好苛責了...
所以說回本案,臺中地檢署本身是說:
……嗣經持續分析扣案資料及相關人員供述,為進一步釐清中聯公司於發現原料、製程及產品異常後之處置情形及相關人員責任,於昨(二十二)日再由主任檢察官洪國朝率同檢察官郭逵、翁嘉隆,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中聯公司廠長陳○榮、精油課襄理江○隆及品研課副課長陳○龍等三人執行搜索。本署並通知中聯公司油品製程及品管人員共九人到案,與上開三名被告進行對質,除查扣相關人員之行動電話、雲端資料及其他電子設備等證物外,亦同步調取中聯公司製程報表、異常通報紀錄、原料進口及產品資料,以及遭檢出苯駢芘超標之七批沙拉油銷售明細,進一步勾稽問題油品之原料來源、生產及銷售時間、製程監控、紀錄內容與銷售流向,全面釐清問題油品之製造、出貨及異常通報過程。
經檢察官綜合研析上開扣案證據,並互核被告及證人之供、證述後,認被告陳○榮、江○隆及陳○龍等三人均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同條第一項、第四項等罪嫌重大;其中被告即中聯公司廠長陳○榮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檢察官訊畢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被告江○隆具保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被告陳○龍加保為一百萬元,至其餘九人則均諭知請回。
結果水平(需要的保釋金額度)跟同案被告一樣,這完全讓人無法理解
某種程度上,必須要靠「抽」法官,才能解決這問題
而且對外界而言,很難獲悉承辦法官的身份(除非有檢察官爆料),因此心證上除了「費解」之外,沒有其他形容詞可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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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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