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助外遇男法官判賠50萬續交往 遭律師
2026/07/25 09:01 記者 鮮明 綜合報導
在北部某法院任職的蘇姓女法官助理,2024年7月與張姓男律師結婚,豈料蘇女新婚不到3個月就外遇台中地院1名蔡姓男法官。張男對蘇、蔡提告求償,一審判2人連帶賠償50萬元。張男事後發現蘇女仍持續與蔡男交往,懷疑他們在法官宿舍過夜,二度對2人求償。一審駁回張男之訴,但二審認定2人有交往的事實,撤銷原判決,改判蘇、蔡應再賠償張男10萬元,全案定讞。
→ Lailungsheng: 但是不離婚?留著ntr? 106.64.161.5 07/26 12:40
讀起來是已經離婚了啊?
臺中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號民事判決(第一審:臺中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七二一號)說法:
三、本院之判斷:
(二)查上訴人與乙○○於某年某月某日結婚,嗣經上訴人以蘇○○與甲○○有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情事,於某年某月某日提起系爭離婚訴訟,經士林地院於某年某月某日判決離婚,同年某月某日確定;又上訴人前於同年某月某日,以被上訴人在系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即前案侵權期間)有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且情節重大,對被上訴人提起前案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前案判決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五十萬元本息確定,均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前案及系爭離婚訴訟卷宗在案可憑,堪以認定。
(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本件侵權期間有數件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並提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證物為證。被上訴人則予否認,抗辯其二人已於某年某月某日分手,迄同年某月某日始再開始交往等語,並以被證一至三之證物為證。經查:
1.被上訴人於前案審理時,曾於某年某月某日、同年月二十三日分別以答辯狀、答辯二狀自認「迄今(即具狀當日)處於交往狀態」,有上開書狀附於前案卷宗可憑。依上開書狀所載內容可認被上訴人於前案自認迄同年某月某日為交往狀態。被上訴人於本件原審復於某年某月某日分別提出答辯狀,表示曾於前案中自承交往至某年某月某日。雖被上訴人於前案自認之事實,於本件尚不生自認之效力,惟非不得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佐證。
2.又被上訴人於某年某月某日提出之答辯狀,雖辯稱上訴人僅泛稱被上訴人於本件侵權期間有交往,惟未具體特定被上訴人之交往行為有如何逾越男女交往分際之程度等語,然觀之被上訴人上開書狀全未提及被上訴人已於同年某月某日分手之事。倘被上訴人確於同年某月某日分手,何以於同年某月某日提出之答辯狀就分手之事未置一詞,與常情似有不合。則被上訴人其後於某年某月某日提出之答辯二狀始抗辯被上訴人已於某年某月某日分手云云,是否實在,尚非無疑。
3.被上訴人就所辯其二人於某年某月某日分手之事,雖提出被上訴人間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及甲○○與異性友人間對話紀錄截圖為證;另抗辯被上訴人於同年八月二十九日始再開始交往,故於同年九月初將 Instagram(下稱IG)帳戶個人簡介頁面標記對方,並提出被上訴人之IG帳號紀錄為證。惟被上訴人提出之被證一對話紀錄,僅有乙○○於某年某月某日之十四時十一分至十四時三十一分間之五則訊息,表示「我偷看你手機」、「看到這個(傳送手機照片)」、「我們分手吧」、「官司結束後」、「我們就不要再聯繫了」等內容,即僅有乙○○於二十分鐘內片面之訊息,被上訴人並未提出被上訴人間之後續對話,則尚無法證明被上訴人確實已於某年某月某日分手。況被上訴人當時已因前案與上訴人涉訟,上訴人與乙○○間並有系爭離婚訴訟,被上訴人提出之被證一至被證三證物,形式上縱屬真正,惟上開對話及帳號紀錄之原因可能出於多端;且被上訴人並不否認其二人於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日期及餐廳之地點仍有聯繫或聚餐之情形,則被上訴人提出之上開證物尚不能據以證明實質上被上訴人確實有於某年某月某日分手,迄同年某月某日始再開始交往之情事,況被上訴人自承其二人已於某年某月某日結婚之事實,則由上開各節及被上訴人於前案自認有於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侵害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等情,被上訴人抗辯已於某年某月某日分手,於上訴人主張之本件侵權期間並無逾越普通朋友交往分際之情形,尚難逕採。
4.又被上訴人並不爭執其二人有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聯繫或聚餐之情形,惟抗辯伊等於某年某月某日即因甲○○與異性友人間相處問題等細故而分手,僅因伊等先前有共同飼養寵物,並刻正共同涉訟,難認已逾越男女正常交往等語。然查,被上訴人既於前案中自承有交往迄某年某月某日之情事,且不能證明確實於某年某月某日分手,又依上訴人提出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證物,顯示被上訴人於上開編號所示日期在餐廳聚餐,乙○○並將餐點拍照發布於IG限時動態中,雖係在公開場合聚餐,然與交往中男女朋友之約會狀態實無不同,足認被上訴人有持續維持男女朋友交往,而侵害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逾越普通朋友交往分際之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情事,應屬可信。
5.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某年某月某日有共同位於甲○○之臺中宿舍情事,無非係以乙○○於當日發布之IG限時動態中,背景為甲○○之臺中宿舍,且其中出現之貓咪即為甲○○所飼養之布偶貓為據,並提出如附表編號四之IG限時動態照片為證。惟被上訴人否認上開IG限時動態之照片係於某年某月某日拍攝,抗辯某年某月某日為星期二之上班日,乙○○係於士林區之工作地點,未至甲○○之臺中宿舍,乙○○所刊登之四張照片並非於當日拍攝,乙○○各張照片身著之衣服也不同,僅因同年月十一日為其寵物生日,故選擇將之前與寵物之合照組圖後刊登於限時動態等語。經查,該限時動態乃四張照片組圖後刊登,依圖可見主角為貓,乙○○抗辯因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為寵物生日,故選擇將之前與寵物之合照組圖後刊登於限時動態,核與所提出動物醫院資料證明所載貓出生日期相符,堪以採信。又該四張照片組圖雖於同年月十二日刊登,尚難僅以刊登日期即推論為當日拍攝,況依上開照片其窗外仍屬白天,而當時乙○○於北部工作,復有其差勤資料截圖在卷可參,堪認該四張照片組圖之拍攝時間並非同年月十二日。則上訴人以乙○○上開IG限時動態截圖,臆測乙○○於當日位於甲○○之臺中宿舍,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
6.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雖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於某年某月某日有在甲○○之臺中宿舍共處,然綜合前述各項事證,仍堪認被上訴人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月某日間繼續維持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交往分際,而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
7.至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於某年某月某日已提起離婚訴訟,同年六月二十日前某日在髮廊剪髮時,對外表示自己為單身,顯見上訴人早已無維繫婚姻之意願,縱若認伊等有交往之情,亦不符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所定「情節重大」之要件等語,並提出上訴人之IG影片截圖為證。上訴人則主張刊登上開影片當時離婚訴訟尚未判決確定,伊當時因與乙○○已分居,遭逢人生巨變,因而去剪髮,並表示為單身等語。查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行為之離婚事由,提起系爭離婚訴訟,在系爭離婚訴訟判決及確定前,上訴人與乙○○之婚姻關係仍存在,而被上訴人有前述逾越普通朋友相處分際之男女朋友交往情形,係屬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已如前述。上訴人既已於某年某月某日對被上訴人提出前案之侵權行為訴訟,並在審理中,被上訴人仍繼續維持侵害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之交往關係,即難謂未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而上訴人雖有於髮廊剪髮時,拍攝並於IG發布自稱為單身之影片情形,至多可認為係發抒其心情,尚不足以反證被上訴人所為非屬情節重大。被上訴人上開抗辯,並不可採。
8.綜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堪採憑。
(四)按慰藉金之賠償,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兩造均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上訴人學歷為大學畢業,月收入約十五萬元;乙○○碩士畢業,月收入約六萬元,甲○○大學畢業,月收入約十萬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兩造財產情形亦有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見原審證物袋)。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經濟能力,及上訴人於某年某月某日已提起系爭離婚訴訟,而於同年某月某日經法院判決離婚,同年某月某日確定;上訴人前曾就被上訴人於前案侵權期間侵害其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提起前案訴訟,經判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五十萬元本息確定,上訴人再就本件侵權期間之侵權行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為連帶賠償等情、及本件侵權行為情節、對上訴人婚姻關係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暨上訴人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因本件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十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金額,則不應准許。
四、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其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某年某月某日(送達日為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假執行部分,因本判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一百五十萬元,於本判決宣示時即告確定而具執行力,無為假執行宣告之必要,是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即無庸廢棄。又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不過讀起來也奇妙,判決書是完全遮隱雙方姓名
但同時,蘇姓法官部分卻沒連同不公開,因此似乎是要推斷為「案件當事人根本與士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七零三號無關」了...
而回答原有問題,基本上需釐清的是
理由欄中已經有提到「提起離婚訴訟」的事實了(但同樣的因為隱私因素,要查到相對應的「婚字案」判決,相對困難、只能「連連看」)
又姑且不說這說法的真偽,單是男女關係上的複雜程度,千萬不要想像對整體事情能有多妥善的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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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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