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總統聲音 擬報北檢偵辦
太長了阿肥
你有沒有聽過一則笑話
一位年輕人在路上抱怨道:“這種政府真差勁。”
結果被一位KGB特務看到而遭逮捕。
年輕人辯解說:“我根本沒講是哪個政府,你怎麽可以隨便逮捕我呢?”
“你少騙人,”KGB咆哮道,“我在這裡工作二十多年了,哪一個政府差勁我不會知道嗎?”
嘻嘻o'_'o
※ 引述《semih (Sayginer)》之銘言:
事實上
民進黨若要主張《刑法》偽造文書/電磁紀錄罪
必須要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實體構成要件
若無實質損害或使人誤認之危險,犯罪即不成立
純屬誣告冤罪
民進黨指控偽造文書的影片
叫《油不得你》,以下逐字稿為旁白內容
我叫苯駢芘
我跟香菸、石綿同一級
都是一級致癌物
確定使人致癌
肺癌、胃癌、腸癌、皮膚癌
都是我的作品
我不讓你痛,那太粗糙了
我潛進你的細胞
專門拆掉你身上那道防癌的剎車
然後讓錯誤開始複製
從你吃下去那天就開始了
直到有一天崩潰為止
這一次我被叫毒油
超過安全標準四倍
七批不合格,八千多公噸
追回來的不到三成
剩下的我去了1300多個店家
你的便當店、你的超商
你家巷口的餐廳
還有你孩子的營養午餐
你以為把我吃下去,就結束了?
當你把我倒進鍋裡燒到冒煙
我會變成你呼吸的空氣
這一次我直接進你的肺
全世界最怕我的
就是我會製造肺癌
站在鍋前的人最有危險
謝謝制度,什麼都沒改
謝謝那些人
把責任推得乾乾淨淨
所以我還在你的餐桌上
講道理
這段文字的核心純粹是在探討食安管理問題與「苯駢芘」致癌物的危害
屬於正當嚴肅的科普與對政府政策的理性監督
甚至連嘲諷戲謔導致賴清德人格損害都遠遠達不到
更別說觸及偽造文書/電磁紀錄罪
以下引用
最高法院判例、法律論著與實務見解作為法理支撐
1.最高法院 49 年台非字第 18 號判例
「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特別要件,所謂足生損害,固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然亦必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始足當之,若其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尚難構成本罪。」
最高法院早已確立標準,即便外觀上有冒名或合成的形式,但如果客觀上根本不可能造成公眾或他人的法益損害風險(例如僅是誇張的政治惡搞、創作或科普朗讀),即欠缺該罪的「實體構成要件」。
2.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658 號判決
偽造文書罪章中「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屬於具體危險犯之結果要件。「判斷行為是否『足以生損害』(具體危險)結果的時間點,原則上當以行為完成時... 為標準。一旦反推,無從合致此項要件,應無令負具體危險犯罪責之餘地。」
「足以生損害」並非檢警隨口宣稱即成立,而是嚴格的具體危險構成要件。若警察或檢察官無法舉證該影片在發布當下「究竟對誰、造成了什麼具體的危險或損害可能性」,依法即不得追訴。
3.甘添貴 教授 《刑法各論(上)》
刑法第 210 條與第 220 條(電磁紀錄準文書)之處罰核心,在於維護「文書在社會交往中的保障與信用功能」。若製作行為僅為政治諷刺、喜劇表演、戲謔仿作(Parody)或純粹言論監督,閱聽人並不致於產生法律實質效力上的錯認,即欠缺法益侵害性(無實質違法性),不符合偽造文書罪之保護目的。
4.林山田 教授 《刑法各罪論(下冊)》
刑法上之「足以生損害」,雖屬危險犯之規定,但不得無限上綱為『抽象危險』。警方或檢方必須提出客觀實證,證明該偽造行為「極可能導致社會大眾或特定人在權利、財產或信用上蒙受不利益」。若該影音全然欠缺此種客觀危險性,不能僅因行為人使用了他人聲紋,即強加偽造文書罪名。
5.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
國家動用刑事武器處罰言論時,必須符合嚴格之比例原則。對於公共議題、政府施政之監督、政治批判及公眾人物之言論,憲法給予最高度的言論自由保護。
6.大法官釋字第 509 條解釋意旨
「言論自由應受國家最大限度之保障」,並首度引入類似美國法上的「合理確確信原則(真實惡意原則之轉化)」,限制國家動用刑罰處罰言論的邊界。
評論食安與政府處置,正是釋字 509 條所指「監督政治與社會活動」之核心,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檢察官與警方若要起訴或定罪,必須證明創作者具有「明知是假的還故意要詐騙公眾」之直接惡意。若影片有客觀資料依據或屬公開議題之評論,依法即不應動用刑罰。
警察若以無令狀方式登門查水表「關切」創作,正是釋字 509 條所禁止的「寒蟬效應」,即導致民眾因害怕公權力找上門而不敢批判政府。
另外小弟也看到很多民進黨支持者拉柯文哲 AI 聲音案(2023 年 8 月)
來幫民進黨護航,為賴清德保駕
這純屬張冠李戴
因為這兩案本質上截然不同
當時正處總統大選,該音檔偽造柯文哲在內部會議中的發言
內容提及「賴清德出訪巴拉圭」、「故意給他(賴)領很多錢」等語句
意圖嫁禍柯文哲,並貶低柯文哲形象
已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意圖使人不當選
民眾黨為了自清與維護總統候選人權益才會去報案
後續更是
以公開透明稀釋惡意
主動推出官方的「柯文哲 AI 語音模型 」開放給全民創作
降低大眾對單一惡意 AI 音檔的恐慌感與信任度
與民進黨虛假冤罪的指控完全不同
簡單說
《油不得你》內容實屬對公共事務之監督與合理批判
國家機關不應動用刑事工具進行「事後追究」或「事中威嚇」
也違反法律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在缺乏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拘票或正式通知書的情況下,派警察直接登門查水表「關切」已侵犯憲法第 10 條之居住自由與人身自由權利
且已濫用《刑事訴訟法》之非強制性任意調查
民進黨這樣的指控明顯屬於違法違憲侵犯人權
已完全與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等核心價值相違背
請民進黨立刻停止濫用司法政治迫害
並向被害人與社會大眾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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