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喊「老師被冤枉不會帶來實質傷害」
中時 祝潤霖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27日決議退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並要求教育部重新檢討修訂。藍委葉元之痛批人本基金會執行長竟說「老師即使被冤枉,並不會帶來實質傷害」,而綠委范雲竟幫忙護航,說人本教育基金會是為教育好,意見應被好好討論?他痛批仇師的基金會在主導教育。
推 wild2012: 好了啦 3+11 害死那麼多人 都沒有傷害 220.137.78.246 07/28 00:54
不管是「三加十一」下的傷害,還是惡意檢舉並導致解聘的傷害,兩者之間的本質應該不會相差太遠...
而問題說是在「校事會議」本身,可同時:
一、如果在教評會中,安插各種立場偏頗的人士,導致對教師不利,到最後還是一樣、必須走行政訴訟程序來尋求救濟
到頭就跟舊制(透過會議來考核)沒有不同,傷害還是相等的
二、板務站長在某終審裁定中,引用的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二三六號判決中,略以:
「……考評具體作法中所稱「不適服現役」,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人評會(含再審議人評會)針對受考評人是否「適服現役」之判斷,具高度屬人性,考評機關之決定具不可替代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應承認考評機關就此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對其判斷當採較低密度之司法審查,不以自己之判斷代替考評機關之判斷,只在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包括:
1.是否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
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
3.對法律概念的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的上位規範。
4.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的價值判斷標準。
5.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的考量,亦即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
6.判斷是否違反法定正當程序。
7.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權限。
8.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例外情形時,始予撤銷或變更。……」
至於在此事中的應用,則需要另外思考。
又搬出「三加十一」來相比,不會顯得多正當,因為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二七號判決:
COVID-19於一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經衛福部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後,各級主管機關均積極嚴防COVID-19疫情在國內蔓延,其中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自感染區入境者採行居家檢疫,即係為避免疫情擴散,確保國人健康之重要措施,此為眾所皆知之事實。
所以當年的政策錯誤,追究也沒用、往前看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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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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