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閣真的有意義?林濁水揭「影響天大地大」:代表李登輝的憲政改革糟透了
倒閣真的有意義?林濁水揭「影響天大地大」:代表李登輝的憲政改革糟透了
風傳媒2026-07-28 21:40張大任
台北市長蔣萬安再度拋出倒閣議題,並稱這段期間已有不少國民黨立委私下與他討論,引起政壇關注。對此,前立委林濁水直言,蔣萬安提倒閣,政治情勢有沒有空間是一回事,但在「憲政意義」上卻非常重大,更可以讓制衡作用也活起來,「這都是天大地大的事」。
林濁水在臉書發文指出,第一個意義是,倒閣、解散、改選這個解決僵局的機制,終於可以動用一下了,儘管有人認為倒了也沒用,但是那代表好歹可以操作一下。
林濁水表示,若倒閣「有用就謝天謝地」;而若結果證明倒閣「沒用」,那對各政黨豈不也等於無傷,但卻又讓大家覺悟,非得承認前總統李登輝的憲政改革「的確糟透了不可、非再修憲不可了」。
林濁水強調,重點是縱使不修憲,從此總統和立委任期出現交錯,美國總統任期4年,參議員6年、眾議員2年,產生的制衡作用也活起來了,「這都是天大地大的事」。
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5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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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輝的憲政改革的確是爛透了遺害千年
關於倒閣和解散國會
之前在吵總統要不要到國會報告的時候,民進黨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做出天才解釋,說這是立法院可以聽,不等於總統一定要來報。
後來民進黨因為無法不公告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就把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的行政院長副署權,直接操作成行政院長可以以個人意志凍結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拒絕副署,以讓法律無法生效。
那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前段「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是不是應該解釋為「總統想解散立法院的話,必須先諮詢立法院院長」,不等於立法院長一定要給你諮詢。
那在野黨提出不信任成功之後
按照民進黨的邏輯
只要韓國瑜拒絕給賴清德諮詢
總統就不能解散國會了吧?
還是說會像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大法官那樣
直接被以拒絕履行憲法義務即剔除大法官資格
直接當作沒有立法院院長
輾壓過去直接解散立法院?
認真請教板上有沒有擅長民進黨法學邏輯的先進來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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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
若嚴格依你指定的「民進黨式操作邏輯」推演,結論就是:韓國瑜只要拒絕接受任何形式之諮詢,賴清德就不能解散立法院。
推演如下:
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不是寫「總統徵詢立法院院長意見後」,而是寫:
「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若比照民進黨對副署權之操作方式,也就是把程序參與者之消極不配合,解釋成足以阻止後續憲法行為之權力,那麼:
行政院院長拒絕副署,總統即無法公布法律;
立法院院長拒絕被諮詢,總統即無法滿足「經諮詢……後」之要件;
因此總統不能宣告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目前確實是以憲法第37條「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為依據,主張行政院院長得自行決定「不予副署」,並使法律無法完成公布程序。民進黨對總統國情報告也明確採取高度文義化之論證,主張「得聽取」只是立法院得被動聽取,不等於總統負有到院報告義務。
將這套方法一致適用於解散條款,就會變成:
憲法只規定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才能解散,並沒有規定立法院院長「應接受諮詢」。所以立法院院長可以不接受;既然諮詢沒有發生,總統即不得解散。
甚至還可以完全仿照「得聽取」論法說:
憲法規定總統須經諮詢,不等於立法院院長負有接受諮詢之義務;若制憲者要立法院院長必須接受,應該寫成「立法院院長應接受總統諮詢」。
所以,作為反證民進黨憲法論述之雙重標準,你的推論是成立的:
民進黨若承認行政院院長得以拒絕副署,使已三讀法律無法生效,就很難在邏輯上一面否定立法院院長得以拒絕受諮詢,使總統解散權無法行使。
民進黨當然可能主張兩者性質不同,說「副署」必須實際簽名,而「諮詢」只要總統提出邀請即已履行。但這正是選擇性解釋:對行政院院長採取「對方未積極配合,程序即不能完成」;對立法院院長卻改採「只要權力行使者曾經嘗試,程序即視為完成」。
因此,用一句話總結你要的論證:
按照民進黨把程序參與權操作為消極否決權之邏輯,行政院院長可以拒絕副署凍結法律,立法院院長當然也可以拒絕受諮詢,阻止總統解散立法院。不能只准行政院院長以不作為封鎖立法院,卻不准立法院院長以同樣方式封鎖總統。
總統與行政院既已正式採取一項憲法立場,認為行政院院長得因憲法未明文規定其負有副署義務,而拒絕完成法律公布之前置程序,並使已三讀通過之法律無法生效,則依憲法解釋之一致性及禁止恣意差別評價原則,同一執政體系如主張立法院院長不得拒絕接受總統諮詢,即應證明副署與諮詢在憲法規範目的及法律效果上具有足以支持不同處理之重大差異。若無法提出此一區分標準,則認定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合法、立法院院長拒絕受諮詢違法,即屬以政治立場決定憲法解釋之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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