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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過失傷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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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捲入一場交通意外過失傷害的官司
重點如下
1.對方傷重為植物人
2.車鑑會判我是次因,對方主因
3.我的保險可理賠上限約為2500萬
4.對方調解時要求800萬(這是他們計算後總損失)
5.我的保險公司只願賠約200萬(只願付3成)
因此我調解失敗,後續要面臨刑事責任。
但假設我今天全責,保險公司付800萬給對方,我們就和解成功,後續也不會有刑事責任。我的問題是按照上面的結果來看,肇事次因要被關,但如果全責就沒事,這種奇怪的結果在台灣司法界就沒被討論過嗎?
請各位鄉民予以解惑,感謝
我不是想問對錯或賠償問題,只是疑問為何會有這種矛盾現象出現。
我重申一下我的問題,以結果論來看
如果我是肇事主因甚至全責,我會沒事
如果我是次因,我會面臨刑事責任
為何會有這種矛盾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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